员工学历造假,入职7年后能否辞退?
訾佃坤与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訾佃坤,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岸,男,住江苏省涟水县,由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春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訾佃坤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訾佃坤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华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华冠公司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也未对訾佃坤入职学历真实性尽到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2、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华冠公司在录用訾佃坤7年后再以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法定时效。3、訾佃坤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华冠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华冠公司录用訾佃坤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华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醉翁之意不在酒”。4、华冠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2007版员工手册和试卷,訾佃坤未见过该员工手册,而试卷也未涉及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华冠公司表示服从原判。
訾佃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冠公司支付赔偿金82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4月27日,訾佃坤入职华冠公司工作,2016年5月24日,华冠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具体为訾佃坤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阿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华冠公司在仲裁庭审后提供了东阿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东阿县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吴本华”也非该县教育类学校的校长。
华冠公司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公司规章制度(四)7项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訾佃坤在一审庭审中称,訾佃坤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系2015年版本,故一审法院在华冠公司庭后补交了载明上述同样规定的2007年版员工手册、2009年訾佃坤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时,对双方做了询问笔录,经查证,其中訾佃坤在公司管理规章一栏受训人签名处签名,訾佃坤试卷中也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訾佃坤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该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决,驳回訾佃坤的申诉请求。訾佃坤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员工奖惩申请单、快递单及查询记录、解除公告及公告照片、联络函、2007版及2015版员工手册节选、员工手册签收表、2009年新人训练计划表、新人考核试卷、员工基本资料表、毕业证书、东阿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劳动关系调整处理登记表、退工备案登记表、法庭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庭审中訾佃坤对华冠公司出具的东阿县教育局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予以反证,故仲裁委对华冠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予以采信,认为訾佃坤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填写了虚假的学历,该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对于解除訾佃坤劳动关系事由,华冠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即《员工手册》、2009年訾佃坤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訾佃坤已了解了《员工手册》的内容,故华冠公司以訾佃坤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华冠公司无需支付訾佃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訾佃坤虽认为其完全胜任华冠公司处的工作,华冠公司却在訾佃坤入职多年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观点仅系从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角度所考虑,而本案中,华冠公司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訾佃坤违反该制度的情况下解除的訾佃坤劳动合同,故訾佃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訾佃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訾佃坤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訾佃坤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华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之,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华冠公司2007版、2015版《员工手册》均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訾佃坤在2009年入职时已对2007版《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后又对2015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訾佃坤对华冠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理应明知,訾佃坤有关华冠公司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华冠公司在2016年4月人事档案抽查中发现訾佃坤学历证件疑点后即行核查,并于当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期间。至于訾佃坤有关其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华冠公司录用訾佃坤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的上诉理由。学历不代表能力,同样,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华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求所招录的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综上,訾佃坤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华冠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华冠公司无需支付訾佃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訾佃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訾佃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游冰峰
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
代理审判员 俞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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