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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杀 物管被判担责

2017-06-15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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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报(郑健阳);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邮箱:1033645968@qq.com


5年前,莲塘畔山花园一户业主向家惨遭生意伙伴杀害,幸福戛然而止,留下2岁的孤儿小羽(化名)。虽然凶手获得应有的惩罚,但小羽并未收到应有的赔偿。


命案发生时,物管公司的责任也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5年来,在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一直为小羽提供援助,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名磊公司)告上法庭。虽经历一审败诉,但昨日记者获悉,在法律援助下,小羽终于胜诉。

保姆曾求救无人理会


2009年7月19日凌晨,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房发生一场震惊全市的血案。住户向小明一家五口两人被杀一人受伤,向小明、戴振薇夫妻双亡,孩子的姥姥被打晕,老保姆黄宗智被捅伤,2岁的小羽因被锁在卧室中幸免于难。当时,此案被警方列为"7·19"特大凶案。经警方调查,案发前,凶手陈某与被害人向小明合伙开公司,因经济纠纷,陈信产生对向小明夫妇报复的心理,进而酿出惨案。

   

据透露,凶案发生时,受害人所雇保姆黄阿姨在被凶犯刺伤后,曾两次冒死跑到小区的停车场和羽毛球场大声呼救,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之久,但没有一个保安人员前来搭救。在市法律援助处和夏学义律师帮助下,小羽以管理处有重大过失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小羽家属认为,名磊公司安保工作存在严重失职,门卫形同虚设,晚上无保安巡逻,小区内无监控系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96.5万元。

法院认定物管未尽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陈某精心策划的结果,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难以要求物管公司进行有效识别、有效防范或者制止;同时,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物管公司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而承担民事责任。小羽一审败诉。

   

2013年4月11日,小羽等5人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由市中院发回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裁决:法院认为,名磊公司作为受害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具有管理责任。法院认定,名磊公司对涉案小区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情形,因而对受害夫妇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名磊公司应当在425330.5元的范围内就陈某对原告小羽等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虽然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但此案给了业主和物管公司以深思。业主家中出事时,物管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业主和物管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据业内人士称,我国原有类似案件,均判决物业公司无责,小区业主受到侵害,后果自负。本案判决,加重了物业公司的安保责任及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对其它类似案件的判决,有着标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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