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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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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羁 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节 撤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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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 定
第九节 辨 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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