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219号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