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中办发[1991]4号 1991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以后,国内各项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为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做好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发〔1989〕10号)发布后,总的来说,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领导干部出国热度加大、出访国家过多、出访时间过长的问题,这不利于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工作。鉴此,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办发1989年10号文件的规定,并作以下实施规定。
一、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要做到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仍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批准。
二、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要讲究实效,组团要少而精,主要进行对口会谈或工作会晤。凡地、司级干部能够解决的问题,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就不必出访,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停止。
三、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不安排顺访,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机关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也要参照上述精神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切实纠正出国过多、过滥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必须严加追究。
五、各级领导干部在遵守上述规定方面应严格要求自己,作出表率。各外事主管部门要按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各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办发[1989]10号 1989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严格控制党和国家机关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分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审核机关要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出访要求。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四、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三至五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随行记者人数也应压缩。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不超过十人。省、部级干部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六、领导干部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
七、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要严加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性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
军队领导干部出访,由中央军委据此精神作出规定。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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