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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2017-12-03 工商行政管理局 律道湾湾

工商广字〔1995〕第24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9月22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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