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种〔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全面推动新修订后的《种子法》全面贯彻、深入实施,全国人大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国家农业现代化,对依法促进种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务实精神,也是对全国种业法治化、现代化工作的有力推动。各级农业部门要以这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为新动力,进一步推进法律制度落实,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为此,我部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培训情况;
(二)地方性规章制度清理和制修订情况;
(三)《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赋予职责任务履行情况;
(四)《种子法》实施前后种业变化和成效;
(五)贯彻实施新《种子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贯彻落实《种子法》,发展本地现代种业的建议。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各省(区、市)自查和农业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届时将由三位副委员长带队赴陕西等6省检查,全国人大委托省级人大对12个省(区、市)进行检查。期间,将全面听取农业部贯彻落实《种子法》情况汇报。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种子法》执行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列入全国及省级人大检查的省要加强与本地人大的汇报,积极做好执法检查的各项配合工作。
(二)认真整改。各地要以此为契机,重温立法精神,遵循立法原则及配套规章条款,对照法律逐项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制度政策落实,健全种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开创依法治种的良好局面。
(三)开展量化评价。请各地对照《〈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按各项评价项目指标标准及取得进展的比例客观开展自评。工作内容及成效要有可供核查的书面材料、实物或现场佐证。
(四)认真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系统总结新《种子法》实施给种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突出新增法定职责,基层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四种主体备案管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撤销审定、新品种权保护、育种成果转让、权益分配改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及时上报。请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文件发市场监管处邮箱(zzjscjgc@agri.gov.cn)。
联系人: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何蔚
电话:010-59193114
传真:010-59193195
附件:《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
项目及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 得分 | |
法律宣传及配套办法制(修)订清理(20分) | 种子法宣传培训 | 10 | 印发宣贯通知的得1分,未印发不得分;组织管理部门对《种子法》及配套办法培训,得6分,少培训一个办法扣1分;印发宣传资料得1分,未印发不得分;对企业和农民进行培训的各得1分,未培训不得分。 | |
配套办法规范性文件制修订 | 10 | 完成本辖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清理的,得6分;启动相关法规和办法修订清理的得2分;结合新法实施,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得2分,未制定或未启动制(修)订不得分。 | ||
市场监管(22分) | 种子质量监管 | 10 | 印发监管工作通知,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得1分。未开展检查不得分,检查覆盖率不足50%的扣1分;发布抽查结果通报,得1分,未发布不得分;印发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及时向农业部报送执法检查结果的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得1分,不公开扣1分;有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措施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开展标签和使用说明办法培训的得2分,未培训不得分;开展标签和使用说明专项治理的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案件查处 | 5 | 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得1分,少一项扣0.5分;建立投诉举报电话档案的得1分,未建档案不得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得1分,案件查处不公,或不及时受理致当事人上访的扣1分;按要求进行案件查处信息公开得2分,未公开的不得分;有投诉不查处扣2分。 | ||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 7 | 成立或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得1分,落实专人负责得1分;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得1分;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经费得1分;开展集中打击侵犯植物品种权行为活动得1分;公布本地区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得2分;上述各项未完成的扣除相应分值。另应当受理未受理及受理后未及时查处的,或未按要求公开案件查处信息的,或应该移交司法机关未移交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最高扣1.5分。 | ||
检验机构考核 (5分) | 检验机构考核 | 5 | 有考核指南并公开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按要求开展考核的,得2分,未开展考核扣2分;结果公开,得1分,未公开不得分。 | |
品种管理(20 分) | 品种审定 | 7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审定标准,得2分,已制定未发布得1分,未制定不得分;及时将省级品种审定数据上报农业部,得2分,未上报不得分;公开审定结果得1分,未公开不得分;启用新系统打印品种审定证书得2分,未启用不得分。 | |
试验管理 | 5 | 开通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得3分,应开通未开通不得分;印发管理要求和监管标准文件并对各级试验进行监管,得1分,未印发文件不得分;试验方案及结果公开得1分,未公开不得分。 | ||
引种备案 | 5 | 印发引种备案办法,得2分,未印发不得分;按要求开展引种备案工作,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公开引种备案信息,得1分,未公开不得分;办法中变相增加备案人义务的扣1分。 | ||
品种登记 | 3 | 举办登记办法、指南培训班,得1.5分,未举办不得分;启用农业部品种登记系统受理登记品种,得1.5分,未启用不得分。 | ||
生产经营许可 (18分) | 许可审核核发 | 11 | 有规范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或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得2分,未公开不得分;有咨询电话或邮箱并向社会公开的,得1分,未公开不得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得2分,出现申请材料要件缺失、失效等明显差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依法按程序对许可审核、核发结果进行公开的,得2分,未公开不得分;提前办结率达90%以上的,得2分,达不到不得分;指导要求企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得1分,未指导不得分;监督检查企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情况的,得1分,未检查不得分。 | |
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 7 | 对县级备案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的,得2分;采取专项检查推进备案工作,备案完成率90%以上的,得5分,备案完成率每少10%少得1分,备案完成率低于50%的,不得分。 | ||
储备任 务落实 (5分) | 储备任 务落实 | 5 | 落实省级储备制度及经费任务的,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协助落实国家储备任务并开展检查得2分,任务落实不力扣0.5分,未开展工作检查扣0.5分;按时向农业部报送储备工作总结得1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 |
种业扶持政策 (10分) | 种业扶持政策 | 10 | 出台本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指导意见或转发五部委改革指导意见的,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制定本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实施方案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采取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发掘改革典型案例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对在南繁基地有育制种业务的省份,按要求制定落实《规划》实施方案的,得1分;对有南繁核心区新增用地需求的省份,按要求完善工作方案,落实用地的,得2分;落实核心区租地资金和科研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得2分;海南省按照年度南繁工作要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得5分,未完成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加分项:育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所在省份,出台政策、安排项目和资金支持基地建设,加强基地管理的,加2分。没有基地或无基地支持措施的,不加分。 | |
创新性(10分) | 政策创新 | 10 | 本省在贯彻实施《种子法》有独特创新的,自评加分,10分之内自评,并在总结报告的自评分后说明。 | |
合计 |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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