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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2017-12-08 公安部 律道湾湾

公法[2002]32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此复。

 

公安部   

 

2002年2月22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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