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7-12-13 国家环境保护局 律道湾湾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请示》(重环发[1996]1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两个适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在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但排放污染物未经认定超标的排污单位,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年5月13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