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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甲笨泄漏事件是否适用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复函
环函[2001]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甲笨污染事故处罚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1]50)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甲笨属易燃液体,有毒。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未作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泄漏,《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营、运输、使用均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对你局请示中反映的甲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事件的处理,应适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7月23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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