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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12-14 劳动部 律道湾湾

劳办发〔1994317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劳动部   

 

1994年10月5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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