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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

2017-12-15 律道湾湾

中震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修订案已于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新形势,在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8.0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进行的全面修改、完善。防震减灾法的发布实施,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推进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防震减灾法律制度

 

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防震减灾法对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对各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切实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特别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将防震减灾法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推进立法,逐步健全防震减灾配套法规规章

 

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逐步健全防震减灾法配套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强化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必须明确责任,必须致力于增强防震减灾能力的实效。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有关防震减灾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规范防震减灾活动。要对已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加强研究,做好修订完善工作;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或者已经没有适用价值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及时予以废止,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三、强化措施,依法逐步提升防震减灾能力

 

汶川8.0级特大地震灾害的惨痛教训表明,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防震减灾能力,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迫在眉睫。目前,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还相对较低,要全面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在2020年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防震减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就是要动员全社会依法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提升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保证一旦发生地震灾害,能够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建立震情信息快速传递机制,保证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地震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震情信息,为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要切实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严格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针对我国广大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能力相当薄弱的现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农村工匠的培训,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防震减灾法关于各自管理职责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要加强行政执法,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防震减灾法实施中的问题,齐抓共管,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国防震减灾能力的提升。

 

四、加强监督,保证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防震减灾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既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不是一蹴而就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要加强层级监督,对下级相关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的形式,全面掌握本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推进防震减灾政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将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推向深入,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国家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卫生部   

公安部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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