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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2017-12-17 卫生部 律道湾湾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运用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后,对污染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主要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暂停营业”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法律上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此项执法权限。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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