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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2017-12-21 最高人民法院 律道湾湾

法[2013]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升级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为适应我国国情的深刻变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重大修改,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经营者的力度,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对于改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对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维护市场诚信、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保障民生、建设法治中国,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把学习贯彻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该部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深入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内涵,为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民事法官认真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了解修改内容和立法原意,把握学习重点和难点。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当好表率。有条件的法院还要开展专题培训,密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深刻领会条文精神,做到融会贯通。要正确处理该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学会在办案中正确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提前谋划,全面贯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支撑,不仅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举证障碍,方便了消费者维权,而且从实体上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目前消费市场很不规范,诚信严重缺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要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要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四要实现快审快结。要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要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努力使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顺应变革,正确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要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当事人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正确划分商品的“瑕疵”和“缺陷”的法律界限,确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惠及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尚未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的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慎重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件起诉条件有所不同。此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还涉及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的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希望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边办案边研究边总结,注意积累有益经验,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经验。

 

六、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修改前后的法律衔接问题,对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将带来很大变化。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因消费者购买、使用生活消费品或者接受服务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成立的生活消费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该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要注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价款十倍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8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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