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文政法发〔20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教语用〔2000〕6号)精神,结合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我国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文化工作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把普通话作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进行培训。
三、把普通话作为文化部门的服务用语。文艺团体、文化艺术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面向公众服务的文化单位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其中解说员、广播员经过培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话剧演员和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普通话一级水平,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把规范汉字作为文化系统的公务和服务用字。文化系统的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票据、报表、演出字幕、说明书、宣传橱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名牌的手书字中有不规范字的,可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文物古迹的原有文字应当保存完好,但说明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五、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明确本法主要用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有待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另作规定。要正确阐述和执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对文化系统某些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以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逐步地搞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六、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企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推普周宣传活动。
七、加强对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的领导。文化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教育科技司负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应予以大力支持。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文化部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01年6月1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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