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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2017-12-24 公安部 律道湾湾

公通字[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对于消除不良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和影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完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三五”普法学习规划,组织全体人民警察,特别是与预防、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治安、刑侦等部门的人民警察,认真学习、领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公安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使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到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法律高度负责、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特点以及其违法犯罪的实际,从减轻其精神压力,矫治其不良心理出发,敦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办案过程中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对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对因违法犯罪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公安监管场所收押或执行的未成年人,要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与成年人采取分别收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措施,切实防止“交叉感染”,并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其文化水平。

 

三、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园以及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的整治力度,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维护中小学校舍治安秩序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集中整顿中小学校治安秩序落实管理防范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公安派出所负责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的责任制以及公安派出所与中小学校协作联系制度,对妨碍校园秩序、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在学校周边设立的文化娱乐服务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对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播放反动、黄色音像以及宣扬暴力、迷信等不良书刊报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对拐卖儿童、教唆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绑架儿童勒索财物以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尽快解救和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认真落实帮教、考察、监督措施,做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组成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帮助教育小组,落实监督、管理、考察、帮教措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以及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要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富有实效的接茬帮教工作,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总结经验,加强研究,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对公安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总结多年来公安机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妥善处理好预防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建立有效的打防机制。一方面,立足教育和保护,对有违法犯罪苗头的未成年人加大法制教育和心理矫治力度,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群体中不良行为的产生及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综合分析和对策研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公安机关及早发现、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途径、新措施、新办法,力争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形成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把预防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公安部   

 

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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