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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广东省商务厅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共服务”专栏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广东省商务厅在政府网站设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共服务”专栏,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政策、行业动态、资质企业介绍及联系方式,方便广大车主查询资质企业并合规交售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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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