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未批先建”什么情况下实施“双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1. 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18日,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1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整体搬迁到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居委会常德大道,经营汽车拆解业务,总投资额为12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从事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等加工、再生利用的行业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但该公司搬迁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据此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1.2万元;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处罚款5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君处5万元罚款。
2. 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案
案情回放:
2019年4月10日经开区环保局对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已关闭的高岭土砖厂内,投资180万进行厂房建设、设备安装,预计项目总投资为413.6万元,截止现场检查时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处罚款4.1万元整。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同样是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投入生产和未投入生产的处罚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实施的双罚制,既要对违法主体实施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实施处罚。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努力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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