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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 | 判例:捕捉50只青蛙构成非法狩猎罪!


8月中旬,江苏省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做出首例判决,被告人时某因捕捉50只青蛙,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8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时某在所在村村部东侧一水沟内,以灯照、手抓的方式捕捉青蛙50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新坍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时某捕获的50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获的青蛙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放归自然。


另查明,江苏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11月30日。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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