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噪声污染最高可罚2万元··· 新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今天发生效力!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版今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最新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与以往的老版本相比,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噪声污染最高可罚到2万元。另外,新版《条例》还出台了2个最有“杀伤力”的新制度。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表示,现行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自1994年2月1日 起施行,历经1997年、2002年和2013年三次修正,但很多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湖南生态强省建设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条例》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从省情出发,聚焦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细化了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薄弱领域,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为推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吴秋菊说。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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