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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剧苑 ⑩ | 知识产权宣传周特辑】"旧瓶新酒"变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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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街4号 东检剧苑
知识产权宣传周特辑002期
以案说法
系列普法短视频
No.
10
普法宣传视频
“旧瓶新酒”变形记
推荐指数:✦✦✦✦✦
展映时间:2024.4.24 9:00
tie dong jian cha
检察官·说法
案例中的老李,明知瓶装酒假冒了注册商标茅台,仍然购买销售,货值超过一定金额,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检察官提示大家:案例中老李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和避免经营风险;作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若买到山寨货,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月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 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