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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真理的逻辑与幻象的逻辑

2016-08-05 黄裕生 哲学人
者按:本文来自清华大学哲学系黄裕生教授在其著作《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第四章「逻辑学与存在论」,并授权慧田君转载。刊载此文仅用做学习交流分享。全文8000字左右,认真阅读完大概需要45分钟。

如果说普通逻辑学有分析论(Analytik)与辩证论(Dialektik)之分,那么,超验逻辑学也可分为分析论与辩证论。所不同的是,普通逻辑学的辩证论是逻辑学本身被误用为工具的结果:

“在人们把普通逻辑学当做一种技巧……来利用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诱惑,即把本来只是评判(Beurteilung)之标准(Kanon)的普通逻辑学当做似乎可现实地产生客观断言的工具(Organon)来使用,实际上,普通逻辑学因此就被误(滥)用(mißbrauchen)了。这样被误解为一种工具的普通逻辑学就叫辩证论。”[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61,B85

而超验逻辑学的辩证论部分则并非纯粹知性知识被误用的结果,而是对由此误用导致的辩证幻象的批判分析。


由于纯粹知性有被误用为普遍的和无限制的工具的危险,“所以,超验逻辑学的第二部分必定就是对辩证幻象的批判分析(eine kritik dieses dialektischen Scheines),从而叫超验辩证论。这种超验辩证论不是一种独断地产生幻象的技巧(Kunst),而是对知性与理性就其超验使用的批判,以便揭示它的无理要求的虚假幻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63,B88]


也就是说,超验逻辑学的辩证论是要为幻象的出现或“存在”作出存在论说明:幻象事物是如何存在、如何到来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超验辩证论视为一种幻象的逻辑学,或者说是关于幻象事物的存在论知识。所以,在康德那里,超验辩证论揭示了幻象,并不能消除幻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297,B354]


在这一点上,普通逻辑学的辩证论则是可消除或可避免的:只要澄清知性法则(普通逻辑法则)的运用范围,就可避免这种辩证论(幻象)的出现。


如果说超验逻辑学里的超验辩证论是关于幻象事物的存在论知识,那么,超验分析论则是关于真理事物的存在论知识,或叫真理事物的逻辑学。


那么,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真理的逻辑学呢?或者更确切问:它是关于一种什么样的真理的逻辑学呢?


真理(事物)的逻辑学并不是一种能产生出真理知识的逻辑学,而是使……成为真实事物的存在论。在超验逻辑学里,真理(Wahrheit)就是真实的存在物,它与幻象(Schein)相对应,而不是与错误(Falsch)相对应。

超验逻辑学里的这种幻象并非认识意义上的假相,它不可能通过纠正“错误”就可以消除的。幻象是事物的一种存在方式或存在角色。


相应,我们在超验逻辑里探讨的真理,也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这种真理并不表明任何有关对象的认识的对错,只是在此真理基础上,才有对错的认识。


因为只有当存在者通过超验逻辑学而成为具有同一性和确定性的存在者,即成为真理性存在之后,任何知识或认识才能与客体发生关联。


如果没有超验逻辑学或违背了超验逻辑学,那么,甚至就不会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存在者给予我们,因而也不会有真实的对象出现。康德在谈到超验逻辑学时说:


“超验逻辑学把知性孤立出来(正如上面在超验感性论里把感性孤立出来分析一样),把只在知性中有其根源(Ursprung)的那部分思想(Denken,思维)从我们的知识中分离出来。(这部分只有在知性中有其根源的纯粹思想就是纯粹知识),但是,这种纯粹知识的运用却必须以这样的条件为基础,即这种纯粹知识所能运用其上的对象(Gegenstande)必须能在直观中被给予。

因为如果没有直观,我们的一切知识就会都缺失客体(Objekt),因而仍完全是空洞的。

所以,超验逻辑学中专门讨论纯粹知性知识(Die reine Verstandererkenntnis)的基本要素及其原则(没有这些原则,就不可能思想任何对象)的那一部分就是超验分析论,也就是真理的逻辑学。

因为没有一种知识违背这种逻辑学而不立即丧失一切内容(Inhalt),也即失去与一切客体的关联,因而丧失一切真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62-63,B87]

超验逻辑学要给出的是一种纯粹的知性知识(Die reine Verstandeserkenntanis),即只在知性中才有其根源的纯粹知识。


这种纯粹知识一方面只能运用于能在直观中给予我们的对象,离开直观对象,这种知识就不能显示其现实性存在;另一方面这种纯粹知识又是一切直观对象能够作为具有同一性这种确定性的真实客体出现(存在)的条件。


任何直观(感性)对象必须首先在超验逻辑中被构造为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存在者,才能进一步成为一切认识(知识)的对象。一切知识都只能是关于具有自身同一性这种确定性的对象的知识。


纯粹知性知识与一切其他知识的区别在于,纯粹知识虽然也是与具有同一性的对象相关联的知识,但是,它与同一性对象的关联活动(Beziehen)同时也就是它给出这种对象的构造活动。


也就是说,纯粹知识是一种给出具有同一性的对象的知识。具有同一性的对象就是存在者的一种真理性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超验逻辑学分析论就是真理的逻辑学:事物如何达到自身同一性的逻辑学。


因此,超验逻辑学实际上是一种涉及内容、涉及对象的逻辑学,任何违背这种逻辑的知识之所以会马上丧失一切内容,丧失一切真理,就在于一旦违背或放弃超验逻辑学,也就不会有任何具有同一性的真实对象能够给予我们。


而一切知识,如果它要能称得上是知识,它就必定是有关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对象的知识。


从另一个角度说,任何知识都必定是由概念来实现和完成的知识。但是,一切概念都必须以超验逻辑学给出的基本概念及其运用原则为前提。倘若没有诸如先验的质、量、关系等纯粹知性概念,我们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具有确定意义的概念。


这从概念本身的角度表明了超验逻辑学对于其他一切知识的基础性地位。任何知识的对象都必定首先成为超验逻辑学知识的对象。


在康德这里,没有质、量、关系等先验规定性的事物或者是自在物(Ding an sich)或者只是感性存在物。


感性存在物,也即单纯的直观对象,要成为科学知识的对象,必须借助于纯粹思想而成为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存在者,即必须首先成为超验逻辑学知识的对象。


这里涉及我们全书讨论的一个主题:什么是真理?如何理解真理?“真理就是知识与其对象的符合一致(Uebereinstimmung)”。


这是一个有关真理的经典性定义。在康德前,甚至直至今天,它一直为人们自觉地或人云亦云地接受和认可。这个定义里,符合被预设为真理的前提和标准。


但是,究竟是知识与对象的什么相符合呢?在一般意义上,或者说,在认识论意义上,知识是我们作为主体的精神活动的结果,而对象则是外在于我们这一结果的事物。


那么,精神性的东西如何与外在事物符合一致呢?我说:“馒头是圆的,且是面粉做的。”这一陈述是正确的,因为它与所陈述的馒头这一对象相符合。


馒头可以充饥,可是我的这一正确陈述在我饥肠辘辘时却毫无用处,那么,它究竟在什么方面与餐桌上的馒头相符合呢?对一切认识论哲学来说,这是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


康德分析道:“如果真理就在于知识与其对象相符合,那么,这一对象就必须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因为某种知识如果与它所关联(涉及)到的对象不相符合,那么,即使它包含着对其他对象有效的内容,它也是假的(falsch)。”[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58,B83]

也就是说,如果真理的前提或标准就是知识与其对象相符合,那么这一知识必须能把这一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分开来,知识必须把自已的对象从其他对象中区分出来,从而表明自己是关于这个对象的知识,而不是关于其他对象的知识。否则,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个知识是真的,还是假的。

因为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某一知识不符合其对象,却符合其他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知识不能将自己所关联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分开来,它的真假就无法判定。


因此,任何具有真理性知识都必须包含着对自己的对象与其他对象的区分。也即说,不同的知识各有自己不同的对象。


但是,如果说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标准,那么,它必须是对所有知识都是有效的,因而它不可能与知识的对象的不同相关。

“真理的普遍标准将是这样一种东西,它对于所有知识都是有效的,而不管这些知识的对象之间的区别。

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人们在这种标准中舍弃了知识的所有内容(知识与其客体的关联),而真理(知识)恰恰又涉及这些内容。

因此,追问此类知识内容的真理标志(Merkmale)是不可能的和悖谬的,也即说,不可能给出一个充分的,同时又是普遍的真理标准(Kennzeichnen)。”[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59,B83]

于是,如果说知识与其对象相符合一致是一切知识之真理标准或真理所在,那么,这一标准就一定不涉及一切知识的对象之间的区别,即不涉及知识的内容的不同。


换句话说,知识与其对象的符合,仅仅是与对象的形式方面的符合,而与对象的质料方面无关。


至于知识是否与对象的质料方面符合一致,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判定的标准。


因为对象的质料方面本身是没有规定的,因此,给质料提供一个普遍的标准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这里,传统的真理符合论一方面要求知识区分对象,另一方面符合作为真理知识的一种普遍标准又与这种区分不相干,因为这种区分涉及对象的质料方面,而普遍性的标准恰恰不可能与质料相关。

这意味着,符合论的真理观本身存在内在矛盾,退一步说,即使我们接受这一真理观,符合论提供的真理标准也只能是一种不充分的标准,充其量也只是必要的标准。因此,我们不可能有充分的真理。


因为即使我们的知识与对象的形式方面多么符合一致,我们也不能说,这一知识就是真理。凡是与对象的形式不符合的知识一定不是真理,但却不能说,只要与对象形式相符合的知识就一定是真理。


由于这里的真理标准只能涉及形式方面,因此,也可以说,真理标准就是一种逻辑学。就传统符合论而言,真理标准首先就是一种普通逻辑学,否则,符合论就是无法理解的。


我们只能根据逻辑学去判定一知识是否可能是真理。这一点,康德并不反对。与其说他在这里否定符合说,不如更确切说是否定了在传统逻辑学内的充分符合说。


如果停留在传统的普通逻辑学内,那么,真理就只有必要的标准,而不可能有充分的标准。


实际上,也正是停留在普通逻辑学的视野里,人们才会对知识或对象作形式与质料(内容)的截然区分,也才会把知识与对象都视为两个现成的东西,它们之间的关系才成为现成事物之间的关系。


超验逻辑学隐含的一个根本努力就是试图把质料与形式“统一”或消融为一个东西,从而使自己成为一种充分的真理逻辑学。


这一点在费希特的知识学里是十分明确的,而在康德这里,这种努力仍然是摇摆不定、模糊不清的。


不过,一旦把超验逻辑学作为一种存在论来阐释,那么他的这种努力就能得到应有的突现。为此,我们来追问一个在传统逻辑学和认识论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对象?是因为有不同的对象,才有不同的概念,从而有不同的知识,还是因为有不同的概念,才有不同对象?


一个存在物要成为知识的对象,正如我们上面阐明的那样,它必须首先成为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对象,因而必须具有量、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性,否则,它就不能成为知识的对象;知识只能关于有量或质、关系诸方面的规定性的事物的知识。


在这个意义上,超验概念是一切对象成为知识之对象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些超验概念,也就是不会有真实的对象,因而不会有知识的对象。


但是,这些超验概念是一些只在知性中有其根源的纯粹形式,它们对于所有对象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它们对于所有对象都具有同等的意义。因此,它们不可能是构成对象之不同(差别)的因素。


这表明,对象之不同,只能来自“内容”方面,而不可能来自形式方面。对象之不同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存在物。


问题是,对象,不管是作为直观对象,还是思想对象,都是在感性或知性的先验条件下显现出来的。因此,决定对象之区别的这种“存在物”本身,不能也是一对象。


那么,这种“存在物”只有一种可能,即这种存在物是自在物或来自自在物(Ding an sich)。


但是,在康德这里,自在物就是在自己位置上(an sich)的东西,而不在我们的先验意识里,因此,对我们来说,它存在着,仅此而已,又如何有不同呢?既然自在物不在先验意识里显现给我们,我们就无法意识到它的不同。这是康德没有明确意识到并加以深究的一个难题。


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在提到“自在物”时,经常使用复数形式Dingeansichselbst。这表明,在他心目中,自在之物有许多,自在物各不相同,它们之间有差别。


这里只有引入“存在论差别”(Die ontologische Differenz)才能澄清这一难题,并且才能突现超验逻辑学在解决真理问题上开辟出来的积极意义。

实际上,自在物存在着(existiert),总是意味着它有所出来,有所显现,否则,我们就无从“知道”有自在物本身(Es gibt Ding an sichselbst)在。


因此,自在物必是这样存在:它既保持在自己的位置上,又在思想(纯粹意识)中有所显现,也就是说,自在物在思想中,又不仅仅在思想中,它不仅仅是思想中显现的那样。


自在物之所以为自在物,就在于它始终持守在自己赋得的位置上,既不越位,也没失位。人的纯粹思想或纯粹意识的神圣性与功德,就在于它能够在让他者在思想中存在的同时,又让他者保持在自己位置(an sich)上,从而显示他者并不仅仅是思想中的存在(显现),从而显明他者的绝对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归我性。

但是,思想的复杂性,或说人的命运,恰恰就在于思想也能够放下它的神圣性功德,而去从事另一番功业:即把自在物在思想中的显现规定为这一“自在物”本身,或说把自在物仅仅视为它在思想中显示的那个样子。


当思想这样行动时,它实际上已是把自在物从其自身位置上抽离出来,让他者只存在于思想中,只在思想中有位置,从而显示他者的可归我性和可演算性。


在思想的这种规定行动中,自在物实际上已完全被纳入了思想中而丧失了自己赋得的位置。


因此,自在物实际上已不再是在自己位置上(an sich)的自在物,而成为在思想中被当作某一物本身的自身同一物。在这里,自在物已被掩盖、遗忘在自身同一物的“背面”。


在自己位置上的自在物在思想(纯粹意识)中仅仅表明它在着,它比它在思想中所显现的要“多”要“大”,因此,我们只能说它在着(Esist,Es existiert),仅此而已。它没有宾词,或说它不可宾化,它不为宾名。

任何宾化都意味着失位:失去自在之位而进入宾名之位,从而可被归约、演算。自身同一物就是失位之物的一种最初的宾化存在,或者说,最初的宾位存在物就是自身同一物(Es ist Es)。


如果说,自在物什么也不是(Es ist nicht etwas),那么,自身同一物则一定是某种什么(es ist etwas),首先就是它自己(Es ist Es)。自在物与自身同一物的这种差别就是存在论差别。


一切差别首先是一种存在论的差别,就是自在物与自身同一物的差别。借用海德格尔的话说:


Die ontologische Differenz ist das Nicht zwischen Seindem und Sein(“存在论差别就是存在者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海德格尔《论根据的本质》,法兰克福,1965年,第5版,第5页。]也就是说,存在(Sein)是对存在者(Seinde)的否定,自在物“不是”自身同一物,这就是存在论差别。

就自在物而言,它守护在自己位置上,它仅仅存在着而已,它无所谓差别或无差别,无所谓同还是不同。


就象斑鸠与鲲鹏,椿树与朝菌,如果就其守于自性、守于自己赋得的位置而言,它们各得其所,各自自在,无所谓大小之分,夭寿之别;它们各自就是一,就是绝对。


但是当它们被从自在位置上抽离出来,它们马上就有大小、强弱之分别。这意味着事物先不自在(不在自己位置上,因而不再是自在之物),才有差别,才有关联、比较。


这里,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存在论差别:从自在物(或Sein)角度说,存在论差别就是对自身同一物(或Seinde)的否定:“常道”乃非可道之道;[这里我想附带地指出:老子对我们这里所说的“存在论差别”问题有十分明确的意识,他对问题的理解和探讨都是建立在对存在论差别的这种明确意识上,因此,他的思想具有本源性的存在论基础。老庄对宾名的拒斥,对自在守性的强调,都与这种明确的存在论差别意识密切相关]

而从自身同一物(或Seinde)角度说,存在论差别则是对自在物(Sein)的判定(定义)、夺取。自在物本是不可定义的,不可判定的,一旦对它进行定义,就是对自在物的掩盖,实际上是从自在物中定义出自身同一物,抽取同一物。


任何存在物首先是与其自在存在物有差别,也即它不是自在存在物,而是自身同一物,它才与其他存在物有差别,才与其他存在者有关联,有比较,因而才有不同。


也就是说,只有当从自在物中定义、规定、抽取出自身同一物,才有不同存在物(存在者)之间的差别,自身同一物是从自在物那里抽取、定义出来的,因此,自在物实际上构成了自身同一物的本源。


自身同一物是各不相同的,这表明它们有不同的来源,是从不同的源头中定义、抽取出来的。


也就是说,我们只是从自身同一物的层面上去理解,才会有不同的物自身。换句话说,只是从非自在物去理解自在物,自在物才是“多数”,才有“不同”,而就自在物本身来说,它并没有不同,它就是一。


这是康德不明确、不清楚的地方。这一点当然也防碍了康德的超验逻辑学要成为充分的真理逻辑学的努力。


不过,一旦澄清了自在物与自身同一物的存在论差别,从而明确只是从非自在物去理解自在物,自在物才有“不同”,那么也就表明,一切不同或差别都是自身同一物层面上的问题,而自身同一物是由知性在使…成真,使…成为其自身的活动中构造出来的。


没有知性(思想)的这种构造行动,也不可能有自身同一物,不可能有“这是这”或“A是A”这种最初对象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差别归因于知性或思想,而不仅仅归因于“质料”。


实际上,在康德的超验逻辑学里,自身同一物是“质料”与“形式”的合一,或者更确切说,自身同一物不再有质料与形式的区分。自身同一物既是思想,又是物;它既是思想的显现,也是物的显现。

在这里,思想的显现与物的显现是同一件事,同一回事。无思想,自身同一物不显现,它为不在,为缺席者;而无物,思想(意识)也不显现,它为空,为无,为虚。


真实的思想或真实的物就是自身同一物。简单说,这里没有单纯的形式,也没有单纯的质料,它们消融、统一为一个东西──自身同一物。这是康德超验逻辑学开辟出来的一条哲学原则。


在康德之后,直至胡塞尔现象学,内容与形式合一为一个东西,实际上成为哲学的一个最高原理。


作为质料与形式的合一,自身同一物当然也就不仅仅是真理的形式标准,它同时也是内容方面的标准。在康德的超验逻辑学里,同一物同时也是综合物。超验逻辑学使综合物成为同一物,或说,使同一物与综合物成为一个东西。

其他一切知识的真理性都必须在这个自身同一物那里找到根据和标准。物必须首先作为自身同一物,它才能进一步展开为在具体关联中的其他可能的存在性质与存在状态。


作为综合的同一物,自身同一物既可视为在知性的使…成真的构造活动中的构造物,也可视为物的自我同一性的陈述。


对自身同一物的任何陈述(认识)都是以物的自我同一性的陈述为基础和前提。这些陈述既是陈述者向自身同一物的存在、敞开,也是自身同一物向陈述者的存在、开显。


在这个意义上,陈述(认识)活动本身也就是一种“存在对接”。[有关这一点的详细讨论,可参见作者的《真理的本质与本质的真理──论海德格尔的真理观》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一个陈述(认识)是否与其对象符合一致,在根本上说的是,陈述者在陈述活动中是否与自身同一物的开显“对接”上。


自身同一物本身就在陈述中,它的任何开显都是它在陈述中的一种可能性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知识与之符合一致的对象必定是自身同一物的一种可能性存在,它在自身同一物那里有其根据和源头。


因此,在康德的超验逻辑学里,自身同一物实际上构成了一切知识之真理性的最后的充分根据。


当然,这里必须再次指出的是,正如超验感性学需要超验逻辑学一样,超验逻辑学也是一种不能离开超验感性学的逻辑学。也就是说,它要成为一种充分的真理逻辑,它就不能离开或脱离感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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