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奸杀11人的白银案嫌犯,“未经审判前,应假定他无罪”

2017-05-10 臧启玉讲法律



2016年8月,嫌犯高承勇在白银市落网。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 新京报、剥洋葱

▍转自 公众号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4月24日,白银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将在近期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如果不出意外,该案将在五月开庭审理。


疑凶高承勇,涉嫌在1988年至2002年间,在白银和包头两地性侵并杀害11名女性。去年8月,他在白银被警方控制。因情节惨烈,该案引发全国关注。


朱爱军,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白银市律协分管刑事专业的副会长,是司法机关为高承勇指定的辩护律师。去年九月,朱爱军曾在看守所内与高承勇有过一次深谈。


坐在他对面的高承勇,俨然是个老人了,头发灰白,衣服破了口子,但语气如往日般平静。他认罪,但没有悔恨,没有歉疚。因为无法承担民事赔偿,他提出捐献器官。


只有在提起供电局被杀的八岁小女孩时,他的表情和语气有起伏,他评价自己“我认为自己是个恶人”、“比较疯狂”。


另据朱爱军介绍,案件有了一些新信息。此前披露的信息,一直是高承勇在白银作案九起,包头作案两起。但实际上,高承勇供述称,他在白银作案十起,包头作案一起。


8月31日,从白银市中心的制高点鸟瞰,灰色的楼群连接着远处灰色的群山。新京报记者吴江摄


谈接手案件

“他对整个犯罪的起诉全部认可”


剥洋葱:你是什么时候接手高承勇的案子的?

朱爱军:去年九月,白银市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我,让我代理这个案子。那时警方的侦查还没有结束。

剥洋葱:第一次见他是什么时候?

朱爱军:也是去年九月,在看守所,侦查阶段一共就见了他一次,之后他没有再要求会见律师。

剥洋葱:主要谈了什么?

朱爱军:第一是告知他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比如聘请律师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以及问他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是不是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要申诉和控告等等。第二是对案情进行了一些了解,问他是不是认罪,认为自己有没有被冤枉。

剥洋葱:关于这两个部分,他有异议吗?

朱爱军:都没有。他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侵犯他的隐私和人权,也没有诱供和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他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全部认可,没有翻供,没有提出有冤假错案的情况。

剥洋葱:能简单说说阅卷的情况吗?

朱爱军:卷宗都是电子卷,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还有一些鉴定材料以及被害人的资料,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还有补充侦查卷等材料,全部仔细看完至少要一个星期。原来我也代理过一些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这个案子的复杂程度,别的案子确实达不到。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老家的房屋。新京报记者吴江摄


谈高承勇

他觉得自己“肯定是死刑了”


剥洋葱:高承勇给你的第一印象是什么?

朱爱军:我看过他户籍档案,照片还是年轻时候,现在已经不像当年了,体力、精神状态都步入了老年。

剥洋葱:整个谈话过程中,他有比较激动的时刻吗?

朱爱军:说到八岁小女孩,他有情绪变化。可能我们问话比较直接,说杀这个小女孩的时候你有没有孩子?怎么可以做出这么恶劣的事?他情绪有波动,说他认为自己是个恶人,比较疯狂。这是他唯一一次对自己做出评价。

另外,小女孩的那起,他做完案感觉渴得厉害,喝了一整杯的水。其他的案子都没有。所有的案子里头,这起案件是他回忆起来最有所触动的。

剥洋葱:那他有后悔或歉疚的情绪吗?

朱爱军:没有,总体来说比较平静,说到其他的案子,都没什么情绪波动。

剥洋葱:他提出了要捐献器官?

朱爱军:是的。但不是他主动提出来的,是我们在询问过程中,提到了民事赔偿的问题,他说他愿意赔,但是没有这个能力(赔钱),愿意用器官捐赠。



嫌犯高承勇


剥洋葱:所以他对自己的结局是有预估的,觉得会被判死?

朱爱军:他说做第一起案确实害怕过,但第二起以后就不害怕了,感觉自己被抓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会这么长时间,被抓后肯定死罪难逃。我们问他,你知道你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吗?他回答肯定是死刑了。

剥洋葱:他和你提起过家人吗?

朱爱军:只说过让家里给他送点衣服,当时他没有换洗的衣服,身上的衣服已经破了。此外,他就说,这事是他一个人做的,和家里人什么关系也没有。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多少年他都是在外面打工,两个孩子和他相处也少。他们从不知道。希望自己的案子不要影响到孩子。



2016年8月29日,受害人白兰(化名)父亲的家中,28年来,白兰当年在白银公司表演舞蹈获得的一束塑料花,一直摆在柜子上。 新京报记者吴江摄


谈家人

“这个事情对他们家打击比较大”


剥洋葱:第一次跟他家人联系是什么时候?

朱爱军:就是去年九月,接受指定之后,我们就第一时间跟他爱人联系。

剥洋葱:得到的反馈是什么?

朱爱军:当时他爱人没有接我们的电话,她对陌生电话是全部不接的。我又给她发短信,告诉她我是高承勇的辩护律师,她回复,这个事情对他们家打击比较大,不想再谈论任何事情。他家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受害者。硬生生把他们拉进来,我觉得也是有违社会道德的。

剥洋葱:所以出事之后,高承勇和他的家人也没有再见过?

朱爱军:没有了。高承勇提出让家人送点衣服,我反馈给家里了,送没送我就不知道了,只能问看守所。

剥洋葱:那后来你们是以怎样的方式联系?

朱爱军:现在我们是短信联系。毕竟我是高承勇的辩护律师,要告知他们案件的进展,比如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把案子送到检察院,案子上涉嫌了哪几个罪名,具体什么时候开庭等问题。

剥洋葱:那他们的回复一般是?

朱爱军:家里就说,知道了。



白银露天矿旧址,直径达到一千米的矿坑叙述着白银这座矿城的历史。新京报记者吴江摄


谈辩护、审理

“未经审判前,应假定他无罪”


剥洋葱:如果按照程序,案件将在大约什么时候开庭?

朱爱军:一般情况下,案子到法院之后,是一个月左右开庭。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法院有权决定延期,所以说具体什么时候开庭,是法院决定的。这个案子因为重大、疑难、复杂,也可能法院会延期开庭。

剥洋葱:延期有规定吗?比如延多久?

朱爱军:这要根据情况。比如到期后要报到省高级法院和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有不同的延期权限。这个案子截至目前没有出现新情况,如果出现新情况的话,那开庭日期就不好说了。

剥洋葱:我们注意到检察院的通报上有了“抢劫罪”,这个案子好像是第一次提出这个情节?

朱爱军:抢劫就是以暴力或胁迫,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个别起案件,高承勇进入房间后,受害人问他干什么,他说“找钱”,紧接着就对受害人进行暴力胁迫。所以检察机关认为这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剥洋葱: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到时候审理方式可能会是怎样的?

朱爱军:现在是将十一起案件分开,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审,还是整体过,人民法院没确定。因为案件涉及到强奸,侮辱尸体,肯定是不公开审理,要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对不涉及强奸,比如抢劫、故意杀人的部分,是有可能公开审理的。

剥洋葱: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了,你最近的工作计划是?

朱爱军:起诉书高承勇应该已经收到了。我们准备下个星期再过去见一下他,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我们阅卷需要核实的案件细节,再核实一下。

剥洋葱:你这次辩护的重点是什么?

朱爱军:我们主要针对的是证据材料的审查。看看证据是不是充分,能不能从里面找到一些疑点,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达到证据指向是唯一的,才能证明高承勇是这个案子的实施者,这个案子就是他做的。这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样的冤假错案再次出现。而对其他的辩护观点,比如主观恶性、作案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所谓的认罪悔罪表现,我们都不准备涉及。

剥洋葱:作为辩护律师,你会有压力吗?

朱爱军:接受指派给高承勇做辩护律师,我压力也比较大。老百姓很多不理解,觉得你们律师替恶人说话,包括我身边的朋友都会说,这样的人是应该凌迟处死的,你们还要去为他辩护。但是任何一个人未经法庭审判之前,都应该假定他是无罪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控辩平衡,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引申阅读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文 / 陈瑞华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

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作家萧乾在《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一书中曾对此作出过深刻的反思:


对于纽伦堡审理纳粹战犯的某些程序,我和另一位也在那里采访的苏联同行当时有点儿想不通。……那帮罪行累累、十恶不赦的纳粹头目就是把他们碎尸万段,也不为过。

 

然而纽伦堡战犯审判的主持者好像在表演耐性,一点也不急于为那些恶魔定罪,把他们送上绞刑架。听说纳粹德国投降时,除了已自我消灭的希魔,共抓了二十万名大小头目。花了足足半年时间经过初审,逐步缩小惩办范围,所以到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才开始正式开庭审判,次年八月才结束。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两天,分两批宣判并执行。统共竟花了二百十八天!

 

他们当然不是有意拖延,而是由于过程的“繁琐”。纽伦堡法院那层大楼两边关着各级战犯,中间除法庭外还分组办公,其中最忙的(自然也是人手最多的)是档案组。他们对所有汇集来的材料都一丝不苟地查对核实。开庭前给有关被告充分的时间去陈述——往往是狡辩或抵赖。然后就再去调研。在法庭上被告时而自我吹嘘甚至还丑表功。法官这时并不拍案制止发言,而是马上传来有关证人。所以经常一个纳粹头目在受审,法庭外候审室里总坐着几个等着被传讯的证人,准备用真凭实据来驳斥种种抵赖和狡辩。法官不是靠木槌而靠如山的铁证,来驳倒被告的狡辩。

 

我当时所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并且还为他们每人各聘有律师出庭辩护。事先,法庭为每一被告开列几名律师,其中还有德国人,并附有每人的履历,任凭被告挑选。因此,在法庭上除了准许战犯本人狡辩外,他们各自的律师也想尽理由为他们开脱,设法减刑。那时我在想,既然明知这些家伙做尽伤天害理之事,就是上一百次绞刑架也不为过。何以还准许他们当庭大放厥词,甚至还为他们请来律师辩护?最起码这也是浪费时间!

 

到了一九五七年夏天,我才明白让被告也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及至六十年代中期,我更体会到让被告当众替自己申诉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公道,也是对后人,对历史负责。

 

据我所知,凡在纽伦堡被判刑的,至今没有一个需要改正或平反的,也没有听说过关于当时量刑不当的烦言。

 

审判不是泄愤或报复的同义语。这里最需要的是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精神。




如此诚挚的反思,如此彻底的醒悟,恐怕绝非只有萧乾一人才有。凡经历过“反右”、“文化大革命”等运动,并直接受到冲击、迫害的知识分子,肯定都对此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即使是当年与萧乾一同报道纽伦堡审判的那位苏联记者,如果活到今天,也极可能对那时的审判和那时为纳粹战犯所提供的辩护有了不同的认识。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能够较为迅速地结束“无法无天”的状态,至少在法律条文上确立了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人这一段特殊的经历有着直接的关联。

 

萧乾能够“明白让被告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恐怕主要是因为看到当年成千上万被“定罪”的人,后来都得到“平反”或者“改正”,而纽伦堡审判由于给了战犯说话的机会,没有造成任何“冤假错案”。也就是说,萧乾作为一个作家,主要是从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这一点来看待公正审判的必要性的。但是,给予被告以听审的机会,绝不仅仅具有工具性的意义,也绝不仅仅有助于审判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那些受到国家惩治和追究的人而言,获得听审的权利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最低要求,是被告人基于自己作为人——而不是任人处置的动物或物品——所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同时,相对于那种可以使统治者随心所欲的人治而言,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涉及剥夺个人基本权益的权力的行使,要取得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必须经受司法裁判机构的公正审查,给予被追究者以公平听审的机会。


——节选自《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