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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是否应该负责任?

2017-12-15 找法网 臧启玉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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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处于天真爱动的年纪,在学校里难免有小磕磕碰碰,但是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看见孩子受伤做父母的肯定都是又难过又愤怒想要找学校讨个说法。所以当小朋友在学校里受了伤应该怎么正确认定校方与自己的责任划分及要求赔偿呢?


不时能收到关于小朋友在学校里受伤应该怎么向校方负责任的咨询,原来学校与家长的关系也很紧张,家长在心疼自家孩子的同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此问题,我们将从以下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一:

小明和小红在学校玩,由于地上湿滑,小红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小明躲闪不及,压到了小红的腿。小红爬起来用力从背后猛推了一下小明,小明摔倒,撞到了自己的牙,出血了。同学马上报告老师,老师带小明到校医处进行了紧急处理,并及时打电话告知家长。医院检查发现,小明有一颗牙已经被伤到牙根,需要拨掉,后续慢慢治疗。小明家长治疗孩子后,心疼孩子之余觉得非常生气,把学校和小红家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学校和小红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55550元。

法院判决,被告学校在上述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小明自身压到了小红,也有一定责任,故可以减轻被告10%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父母承担原告目前实际损失的90%,共计1500.61元。关于原告小明的后续治疗费用,由于尚未实际发生,对于具体金额尚无法确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后另行主张。

案例二:

欣欣是一名四岁的女孩,在欣欣妈妈从幼儿园接欣欣回家以后,发现欣欣的背上有伤痕,而且耳后还有血迹。经过询问孩子,孩子说是和另一个小朋友笑笑打闹时被笑笑推倒,造成耳后出血,并且幼儿园老师说欣欣和笑笑打架不对,所以打了欣欣和笑笑的后背,欣欣和笑笑都受了伤。欣欣妈妈向幼儿园提出此事,经协商无果后,欣欣妈妈以欣欣的名义将幼儿园、笑笑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医药费等损失5000 元。同时笑笑的监护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笑笑的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

最后法院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幼儿园教师不当教育导致欣欣和笑笑两名幼儿受伤,构成侵权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在欣欣所受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笑笑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其教育管理行为存 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老师要承担责任吗?

  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幼儿受到幼儿园教师的责打后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该名老师行为有过错的,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如果该名教师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以上可以得知,教师的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

那么怎么认定教师的职务行为呢:

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2、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3、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

4、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以上4个因素应当综合判断,而不能单独考虑。

如果老师对学生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过错,怎么办?

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目前绝大多数学校考虑到教师的实际情况,基本上多采用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部分工资的方式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而很少向直接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另外,学校在扣发当事人工资时应注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每月扣发职工的工资不应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且被扣发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这里所指的教职工范围是以是否与学校存在实际上聘任关系为限的。这种聘任关系既包括长期的聘任关系,又包括临时的聘任关系,如有的学校临时聘任的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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