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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畏 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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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畏

浙江永康人,浙江师范大学环东海海疆与海洋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上海是日本幕末官方主动开展与中国交涉的首选地。在1862年到1868年间,日本德川幕府多次派员到上海或通过英国人转送信函给上海道台等方式,试图与中国建立通商贸易及派驻领事等外交关系。在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修订《修好条规》的过程中,上海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上海道台 近代早期 中日交涉


众所周知,近代中日关系的建立是以1871年中日两国签订《修好条规》开始的。然而,中日间的交涉早在十年前便已发端。在1862年到1868年间,日本德川幕府就曾多次派员到上海或通过英国人转送信函给上海道台等方式,试图与中国建立通商贸易及派驻领事等外交关系。而在随后的清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修订《修好条规》的过程中,上海道台和上海经验又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那么,这一时期的中日间的交涉是如何在上海展开,又是如何为日后的修约发挥重要作用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上海是中国大陆距日本列岛最近的港口。明清之际,尽管中国因倭寇骚扰东南沿海地区而断绝与日本的官方贸易,日本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实行锁国政策,但是,中日间的民间贸易却没有因此停止。中国的生丝由葡萄牙商人(后来是荷兰商人)以转口贸易的方式运往日本长崎;而日本的铜也以相同的方式运到中国。在中日间的这种贸易过程中,上海也成为了与日本长崎有某种贸易关系的港口。而自19世纪40年代开埠通商后,上海成为了西方商人的东亚贸易基地,往来于上海与长崎之间的非官方的中日贸易也逐渐兴盛起来。1859年,英美等国还开辟了“长崎—上海”的定期航线,于是从租界城市上海传入日本的西方信息也日益增多。上海,作为东亚资本主义“最前线”的城市形象在日本日益鲜明起来。上海与日本的关系也因此更为密切,加之这一时期上海成为了一直为日本当局及民间所关注的太平天国与清政府交锋的重要战场,于是,“从就近观摩西洋文明的东方范本计,又从实际地探查太平战事计,幕府决定以上海为其官方商贸使节团渡航清国的首选地”。

1862年6月2日(同治元年五月初六),日本德川幕府官方派出的贸易船“千岁丸”驶进了上海的黄浦江,这是日本自17世纪中叶实行锁国政策以来首次向中国派出的贸易船。该船载有幕府派出的商贸使团人员及随从51名,英国人15名,荷兰人1名,并携带“海参、鱼翅、海带、鲍鱼各四五千斤,以及漆器、纸扇等物”。其中,英国人是“千岁丸”原卖主,那时该船的驾驶等事宜还需他们来掌握。荷兰人则是以货主的名义雇来的,因当时日本还未与清朝建立正式的商贸关系。贸易船到上海的第三天,根立助七郎等贸易使团的日本官员在荷兰驻上海领事哥老司(又译为“克罗斯”)带领陪同下,到道台衙门拜访了当时的上海道台吴煦,欲请“凭荷兰商人报关进口”,“试做买卖”。同时“求准该国商船专来上海一口贸易,并设一领事官赁屋而居,照料本国船商完税等事”。吴煦考虑到日本商船历涉重洋而来,同意了以荷兰国商品货物报关进口,并准予在上海销售,不准转买中国货物,售完赶紧回国。关于设领事官一事,则呈请江苏巡抚李鸿章、南洋通商大臣薛焕和总理衙门批示。但李鸿章、薛焕对吴煦的“以荷兰国商品货物报关进口,并准予在上海销售”等处理办法不十分认可,认为“日本国不在通商各国之内,向不径来中国贸易,而荷兰亦系无约通商之国,乃竟带同日本国头目、商人前来贸易。此端一开,恐启包揽之弊。将来各国纷纷效尤,何所底止,不可不防其渐”。至于设领事官之事,则更无从谈起。所以,吴煦只好催促根立助七郎等迅速处理掉所带的货物,携资回国,不准任意逗留。可是,根立助七郎等不甘就此回国,他们还避开荷兰领事,再次求见吴煦并恳请“仿照西洋无约小国一律通商”,同时还吐露了日本自与英、法通商以来,本国商人谋生之计尽为“西洋商人占尽”,“即如此次来沪,蒙准格外通融,作为荷兰商货代为报关进口,一切贸易听荷兰领事官主持,扣收用钱,饱受欺压”等等苦衷。强调此次前来,实出于“仰慕天朝德化,极欲观光上国,是以吁请来沪贸易”。吴煦只好再呈请李、薛,再由李、薛上报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权衡所请,终以“不必过事拘泥,亦不可过存宽大”等语,不置可否。“千岁丸”则在处理完所携带的各类物品后于8月初启程回国。稍后,吴煦继任黄芳仍就日本恳请上海通商一事呈请李、薛,“可否仍照吴前道详,援照西洋无约国诸国之例,准令上海一口通商贸易,并准设立领事官赁屋而居,管理该国事务,仍与申明,不准擅赴别口贸易,以示限制之处”。李、薛以此咨呈总理衙门,但一直未接复文。

“千岁丸”上海之行没有达到目的,这是不奇怪的。那时上海地方正遭受太平军的第三次围攻,无论是江苏巡抚,还是上海道台,主要精力都集中在“解围”这个问题上面。另外,西方的一大批无约国,如丹麦、瑞典、挪威、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也正奏请立约,总理衙门着实顾不上日本。而日本国内政局也不稳定,倒幕派正以“尊王攘夷”为号召力图推翻德川幕府的统治。因而“千岁丸”回国后,日本方面关于上海通商、设领事等也暂无下文。事过一年半后,1864年3月底,又有一艘日本官船“健顺丸”来到上海求售所带货物,时署上海道应宝时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健顺丸”的所求。

应宝时署上海道前,便有着较为丰富的处理对外关系的经验。先是因办理会防局,“与洋人共事二年,熟悉情伪”,期间协助李鸿章办理与外国人交接事务“悉臻妥洽”而被李推荐作为通商大臣衙门随员。后因道台黄芳病假再被李鸿章奏准署上海道。1864年3月30日(同治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应宝时接海关税务司英国人狄妥玛来函,得知“健顺丸”日本官员将前来拜访。4月8日(三月初三日),日本官员山口锡次郎等五人,在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翻译梅辉立带同下拜见了应宝时,称此次“健顺丸”是“因有商人求带货物数种,系海菜、参、洋绸缎、漆器诸类,来沪求售。如准报关投税,感激非浅。三月杪必须起椗回国,并不上岸居住”。应宝时依据前任的相关调查结果,按照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户部颁发的《江海关则例》中“东洋商船出口货税律”的有关规定,知会海关税务司狄妥玛将“健顺丸”所带货物准以日本编号报关投税。这“与1862年以荷兰货物名义通关相比,应该说是一个很大进步”。日本“健顺丸”此行,并没有提出设立领事馆之类的要求,总理衙门也将此次贸易只作为个案进行了处理。


中日两国间带有实质性内容的交往要到1868年。这一年,日本方面已基本实现了明治政府与德川幕府政府的政权交替;中国方面也已基本平复了太平军及捻军等内乱,两国的政局都日渐趋于稳定。这年的2月17日(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四日),时任上海道的应宝时接到了一封日本“长崎奉行”河津伊豆托英驻上海领事温思达转送的信函。来信一方面表达了对前两次来沪商贸船所得到的来自上海道的“殷殷之谊”的谢意;另一方面却对“与邻近贵国似不能公然往来”深表遗憾。进而又提出了日后“欲赴贵地传习学术或经营商业,就便侨寓者”,望为照应。并拟将将来侨寓者的“照验印章呈送贵衙门,以便查核钳束,以昭两国符信”。应宝时接读来书后,把相关信息及时反映到通商大臣曾国藩处,并将自己对此次日本长崎奉行来函的相关内容的看法予以禀告:“此次彼国来书,声名(明)向后或有此等人来,望为照应。并据拟请将照验印章呈送,交道钳束,以昭两国符信。其来中国之人,于经营商业之外,添叙传习学术字样,是其意似欲准与该国之人久住中国,不仅如昔年之销售货物完毕即行回国。而侨寓中国之人,设有作奸犯科,应作何办法,书中又未声明。”现在,“泰西诸国既已盘踞各口,日本久欲援照恳吁。若此时坚拒不允,彼必藉西洋诸酋请与另立和约”。还不如“暂允日本商人凭照进口,另与议立钳制章程,以示中国朝廷宽大之恩,亦可免目前多一换约之国”。对于应宝时的看法,曾国藩认为日本“此次请在上海经营商业,可以允许;其请传习学术,必应查明是何学术;所云呈送照验印章,以便钳束检核,西洋通商各国皆无此例,应俟谘请总理衙门核示遵行。如印章送到,不可遽行接收,但亦不阻其进口耳”。与此同时,曾国藩致函总理衙门将应宝时所反映的情况与他自己的主张全都予以汇报。 

总理衙门在给曾国藩的回函中,一方面对日本与上海通商之事予以肯定:“日本商船若仅在上海一处贸易,并不擅入长江,觊觎别口,既有成案在先,自不必阻其进口”;另一方面强调,至于“日后应如何议立章程以资钳制”的问题,可以仿照历年无约各国在上海贸易成案“会商妥办”。并指示可仿照华商赴日贸易时日本方面是如何限制华商的相关规定来议立,先令应宝时“向曾赴日本贸易华商查询情形,以备采择”。而针对这次日本方面来信内所添叙“传习学术字样”,到底出于什么意图,也要求应宝时“通盘筹画,不可稍涉大意”,做到“明则以示怀柔,隐以杜其觊觎”。同时还对应宝时贸然请示“议立钳制章程”提出了严肃批评,认为这种做法“非徒不能钳制,转恐事有窒碍”。希望曾国藩于“议立钳制章程”一节,一定要与应宝时一起“详细妥筹”,“再为咨复本署”。

应宝时在接到总理衙门及曾国藩的指示后,随即复书日本长崎奉行河津伊豆,询问“所云传习学术,不知所传系何项学术?是否就中国人传习,抑欲传与中国人习学?”请予以“详悉见示”。同时表明:因“本道职仅监司,丝毫不敢擅主。所有查核贵国印章照验之处,未敢接收”。此外还明确表示:“苟贵国人来中土,果能入境问禁、入国问俗,一守中国法度,与我小民无争无忤,则我边界吏民知朝廷怀远之忱,自能推心置腹、尽信尽诚,皆有宾至如归之乐,无庸预嘱也。”随后,应宝时派人探访了华商赴日贸易时日本方面限制华商的相关规定,并整理成“中国人在日本国贸易章程”十条,上呈曾国藩。“贸易章程”十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人在日本的居住及活动方面的规定;中国货船进出日本港口的手续及货物的销售方面的规定;中国货物在日本销售后如何完税及征税多少等方面的规定。另还有关于中国人病故在日本等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在这期间,应宝时还了解到日本“辖境九洲七十二岛,九洲中惟萨摩最强”。最近“萨摩与将军构兵长崎,镇官被萨摩带兵逐出,自行霸占,将海关毁去,欲使西洋商船断绝往来”等情,也一并上呈曾国藩。

1868年10月10日(同治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应宝时接到了日本方面再由英领事转送的复函。不过,发送此函的已不再是长崎奉行河津伊豆,而是改由明治政府的首任外务卿清原宣嘉(即泽宣嘉)。在复函中,清原宣嘉对应宝时之前所问“所传系何项学术”的回答是:“所谓学术者,凡有益于我国家之事,不论何项,皆欲使之学焉者也。”而于应宝时去函中所表达的,希望日后日本人来中国做到“入境问禁、入国问俗”之说,则显得有些不耐烦:“如其入境问禁、入国守法,则我自当预为严防而可不烦教矣。”复函的最后,清原宣嘉还相告:“本邦举国之政,委之将门久矣,以此向航贵国者,不得不禀明于将军也。今皇纲肇就一新,圣躬亲总理万机,本职因奉敕命来镇长崎,钦承皇室之德意,将欲以修善邻之好,其所言推心置腹,尽心尽诚,固所愿也。”

清原宣嘉的复函,对先前河津伊豆所指的“传习学术”,曾国藩所疑惑的“所传是何学术”,似乎作了回答。但在应宝时看来“是否欲就中国人传习,抑欲传与中国人习学,仍未据明晰声复”。只是“揣其词意,似来授中国之教益”。曾国藩认为“如来人专习中国学术,决不吝惜;如有传授于中国者,尚须察酌。至查核印章一节,仍以申请上宪为词”。可见,就中国方面来说,除允许日本人到上海经营商业外,对前来“传习学术”也不再反对,不过这仅指“传授于中国”的学术。这虽不免有大国心理在起作用,也总算是一种进步。同时也反映了在中日交往初期中国方面的谨慎态度。清原宣嘉的复函也向中国方面释放出一些信息:此后长崎奉行的职责由清原宣嘉来行使,他是代表日本天皇而不再代表幕府将军,他也将对中国展开“修善邻之好”之类的活动。


1869年,成立不久的日本明治政府利用当时欧美国家间的矛盾,通过派使节到各国活动,收回了原幕府出让给欧美国家的一些权益。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内的一些官员也乘此提出了借使节到各国活动之机,假英、法强国为媒介或直接对中国展开遣使、缔结通商条约的外交活动。明治政府这些官员们的建议,实际上是受了当时日本朝野所推崇的“征韩论”的影响。日本从幕府时期开始就有通过侵略朝鲜以实现改变东亚秩序的图谋,而自国门被打开之后,这一图谋就演化成了叫嚣朝野上下的“征韩论”。当时明治政府的主政者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就有以倒幕后的军队去远征朝鲜,借以巩固中央政权的设想。但由于当时的朝鲜名义上是中国的藩属国,在日本派代表到朝鲜要求开埠通商时,“朝鲜方面要日本先与中国缔结条约,然后再和朝鲜订约”。所以,当这些官员提出要对中国展开遣使、缔结通商条约等建议时,马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1870年8月28日,明治政府的外务省派出了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外务权少丞花房虎太郎、文书权正郑永宁前往中国商议通信、通商事宜。9月1日,柳原前光等从长崎起程,4日到达上海,持函拜见上海道台涂宗瀛。柳原前光等相告:此行目的主要是为赴京向总署(即总理衙门)投递书函,拟先转行天津,乞请涂道代为禀告,或派员作向导。涂宗瀛认为柳原一行此时赴津不是时候(时天津教案还未了结),至于所准备的投递总署书函,尽可交其代为转送。但柳原前光等未能接受涂道的建议,仍坚持赴津。涂宗瀛一面让江苏候补同知陈福勋查探柳原等起程赴津的日期,一面将此事原委禀告直隶总督李鸿章、署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南洋通商大臣曾国藩、署两江总督魁玉等,让各方有所准备。此次柳原一行所带来的投递总署书函正是外务卿清原宣嘉等所拟,该函一方面对中日间“唯有商舶往来,未尝修交际之礼”深以为憾;另一方面说明此次派柳原一行是与中国“豫前商议通信事宜,以为他日我公使与中国定和亲条约之地”。 

9月28日,柳原一行来到天津。10月1日,他们先是拜会署三口通商大臣成林,成林相告:“从前泰西各国入华定约,均系在津守候,先由通商大臣呈报总理衙门,奉到示复,始能议办一切。”意为柳原一行只能在津等候行事。10月2日,柳原前光等访李鸿章于天津官署。随后,柳原一行便在天津通过李鸿章、成林等与总署展开交涉。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辩论,总署最终明确两国于明年在天津立约的意向,柳原一行此行的目的基本达到。在启程回国前,他们将事先拟定“议约底稿”十六条呈递给成林,并于11月12日从天津起程归国。

总署在明确明年与日本立约后,让曾国藩、李鸿章等妥筹奏议,对该事作进一步的表态。1871年1月21日,李鸿章在所奏《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指出,现在日本“见泰西各国业与中国立约通商,该国亦已与泰西各国立约通商,援例而来,似系情理所有之事”。况且“该国向非中土属国,本与朝鲜、琉球、越南臣服者不同,若拒之太甚,势必因泰西各国介绍固请”,若“彼时再准立约,使彼永结党援,在我更为失计。自不如就其求好之时,推诚相待,俯允立约,以示羁縻”。充分肯定了与日本立约的必要性。3月2日,曾国藩在其《预筹日本修约片》中提到,“同治元年始有日本官员以商船抵沪,凭荷兰国商人报关进口,其后迭次来沪,中国随宜拒却。始而准其售货完税,仍不得在上海买带回货,继而准其在上海贸易居住,仍不准驶入长江别口,又继而允其前来传习学术,仍不允验收其船照印信,拒之亦已久矣。今既令其特派大员到时再妥议条约,岂可再加拒绝?”也明确表达了应该与日本修约的主张。 

在曾、李对与日本立约之事明确表态之后,总署又嘱两人对此事“预行区画”。期间,李鸿章与重回两江总督任上的曾国藩函商:“日本已允通商立约,总署函意似欲翻悔,或误于西帅浮言,谨将来往信稿抄呈,以备采择。敏斋在沪,久悉该国情形,若能派令议约,可资商榷。”敏斋即原上海道台应宝时,此时他正在江苏按察使任上,同时还兼署江苏布政使。曾国藩赞同李鸿章的建议,并札饬应宝时及上海道台涂宗瀛,让他们着手准备与日本立约的相关事务。李鸿章则在天津与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先让署天津道陈钦以柳原一行事先所呈递的“议约底稿”十六条逐款祥核,并随后拟定“会商条规备稿”十八条。紧接着,李鸿章将日本的“议约底稿”和陈钦拟定的“会商条规备稿”一起通过曾国藩转与应宝时和涂宗瀛。曾国藩要求应、涂“按照原备各稿,以及从前办过案据,密速逐细访求,参以近日通商事宜,应如何分析辩论,务于就我范围之中,仍寓两便之道,方为至善”。根据曾国藩的指示,应宝时、涂宗瀛将陈钦所拟“会商条规备稿”并结合日本“议约底稿”,逐一登复,并添列十二条规。3月26日,应宝时、涂宗瀛将“备稿”登复及所添列的十二条规禀呈曾国藩,同时又函送李鸿章。这样,曾、李的“预行区画”也告一个段落。4月14日,李鸿章上奏皇太后、皇上:“查布政使衔署江苏布政使、按察使应宝时,办理上海洋务十余年,熟悉情形,明达大体,堪以委任,可否请旨敕下两江督臣曾国藩、江苏抚臣张之万转饬应宝时,查探日本使臣过沪,即由该臬司酌带委员,附搭轮船,迅速兼程来津筹商办理。”折上即准,并“着曾国藩、张之万饬令该臬司查探日本使臣过沪,即酌带委员附搭轮船迅速启程来津,由李鸿章督该臬司妥筹办理”。这样,前上海道应宝时就成为了1871年中日天津修约的主要参与者。

1871年6月28日,应宝时等从上海乘船启程,7月1日抵达天津。随后,李鸿章饬令陈钦与应宝时就他们事先拟定的条款逐一进行相商相讨。7月24日,日本修约使团在大藏卿伊达宗城的率领下到达天津,前任使臣柳原前光则被任命为该使团副使。7月底,中日双方进入了修约的实质性阶段。8月29日,在经过双方一个来月的辩论磋商后,《修好条规》十八条、《通商章程》三十三条“草创甫就”。9月13日,李鸿章与伊达宗城及双方参与修约的所有成员在天津的山西会馆会齐,校对缮本,分别画押钤印。

在中日最后修定的《修好条规》十八条和《通商章程》三十三条中,之前应宝时、涂宗瀛所添列的十二条的内容基本上都被吸纳其中。当时他们在所添列的各条下面,都有一个详细的拟稿说明。而拟稿说明的内容,大部分都是他们在上海与各国打交道时积累的经验。比如,所添列的十二条内容中的第二条:“两国官民在准通商各口租赁地基,须由地官查勘,无碍民居坟墓方向,询明业户情愿出租,公平议价立契,由地方官盖印交执,不准私租强租。其内地及不通商之处,不得租地造屋,开设行栈。”在这一条下所作的说明是:“前件上海西洋人每有私向华人租地纠葛涉讼。同治三年议定章程,租地必先派员会勘,以免弊混,至今照办。又西洋人每有欲至内地租屋开行,屡经劝阻颇费唇舌,将来日本通商后恐亦难免。”这第二条的内容,后来也基本便是《通商章程》中第二条的内容。类似的例子还有多个,不再列举了。

综上所述,在近代早期的中日交涉过程中,上海既为日本幕末官方主动开展与中国交涉的首选地,上海道台又是与日方直接打交道的人。而在1871年的中日天津修约过程中,上海的前后两任道台应宝时与涂宗瀛将上海地方与西方各国打交道的经验,融入了最后修订的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中,为中日天津修约作出了重要的准备。

【注】 本文经作者授权,文章刊登于《历史教学问题》2016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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