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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周喜峰 | 试论清政府早期对黑龙江各民族的行政管理

周喜峰 边疆时空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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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喜峰

1964年生,黑龙江省龙江人,历史学博士、哲学博士后,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授,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明清史、东北民族史等。



摘  要:黑龙江地区历来是个多民族的地区,清朝统一全国后,一改过去历代王朝对这一地区各民族以羁縻为主的松散管理方式,先后设立宁古塔将军、黑龙江将军分别统辖黑龙江东西部地区,并在乾隆末年以前先后建立宁古塔、黑龙江、墨尔根、齐齐哈尔等城,设立副都统,将当地各族编入八旗,分城驻防,实行驻防八旗制。同时根据当地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布特哈地区实行布特哈八旗制,对蒙古族实行盟旗制,对黑龙江东部地区的赫哲等族实行边民姓长制,通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民族政策,将黑龙江民族完全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

关键词:清朝政府  黑龙江各民族  行政管理  八旗制度

 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是自上而下地通过行政组织和行政命令强制执行的管理活动,对国家的独立、安全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重大。清朝入关建立对全国的统治后,便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的统治。对于中原汉族,清政府通过建立省府州县等行政管理机构,设立总督、巡抚等官员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在京师、战略要地及边疆重地,分派八旗军协防驻守,设将军、都统、副都统等进行管理。黑龙江地区由于地处东北北部,又是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因此清朝政府在这里的统治较为薄弱,设置行政管理机构较晚。康熙年间,由于沙俄的入侵和雅克萨战争,才先后设立宁古塔将军及黑龙江将军,派兵驻防。清朝前期(乾隆末年以前),清朝政府根据黑龙江各民族分布情况,主要采取了四种行政方式进行管理,即驻防八旗制、布特哈八旗、盟旗制和边民姓长制。

 

将满族、达斡尔等编入八旗,

按驻防八旗制管理


八旗制度始创于努尔哈赤,既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又是“出则备战,入则务农”的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组织生产的三项职能。按照八旗制度编组起来的八旗军,在清朝建立和入关统一中国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定鼎中原后,八旗军又是清朝统治全国的主要支柱。八旗分为京旗与驻防两部分,京旗是指驻扎北京及附近、保卫京师的八旗军,驻防八旗是指驻防于全国战略要地及边疆重镇的八旗军队。即“存京师者为禁旅,而分镇各省者为驻防” 。

东北是清朝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八旗驻防地。“自世祖章皇帝入关之初,以盛京为发祥重地,在直省之上,即以内大臣何洛会为总管。统辖两翼官兵,为驻防所自始”。顺治元年八月(1644年),清朝政府设盛京总管(梅勒章京,二品官)统辖包括黑龙江在内的整个东北地区。顺治三年(1646年),清廷晋升盛京总管叶克书为昂邦章京(一品官),正式铸发“盛京总管印”,镇守东北全境,为东北最高长官。康熙元年(1662年)盛京总管改称镇守辽东等处将军,康熙四年(1666年)改称奉天将军,乾隆十二年(1747年)又改称盛京将军。

清朝对黑龙江地区的行政管辖,最初主要是通过宁古塔的驻军来实行。清兵入关后,宁古塔设总管,隶属盛京总管。沙俄入侵黑龙江流域以后,东北北部地区形势紧张,清朝政府意识到宁古塔是东部“最大都会”,应设“重臣”驻守,以便使军情直达兵部。因此顺治九年(1652年)命镶蓝旗梅勒章京沙尔虎达等统率八旗军驻防宁古塔。次年五月,沙尔虎达晋升为昂邦章京(一品官),“镇守宁古塔地方” 。宁古塔总管成为与盛京总管平行的机构,管辖松花江、乌苏里江、黑龙江流域等包括尼布楚、库页岛在内的东北东部及北部广大地区。康熙元年(1662年)宁古塔总管改称“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后迁往吉林,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正式改称吉林将军。

为了反击沙俄对黑龙江的入侵,加强对黑龙江地区各民族的管理,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政府调派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率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处八旗兵在黑龙江“建城永戍”。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皇帝根据兵部提名,补授萨布素为镇守瑷珲等处将军,礼部侍郎温岱为左翼副都统,给事中雅齐纳为右翼副都统。镇守瑷珲等处将军即后来的黑龙江将军。黑龙江将军设立后,清朝政府将原宁古塔将军管辖的亨滚河上源支流哈达乌喇河、黑龙江北岸的毕占河以及东流松花江等河流以西的地方划归黑龙江将军管辖。这样,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中上游的广大地区由黑龙江将军管辖,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包括库页岛在内由宁古塔将军管辖。黑龙江将军最初驻黑龙江左岸的旧瑷珲城(今俄罗斯境内的维芙勒伊村),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移驻黑龙江右岸的新瑷珲城(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瑷珲镇),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移驻墨尔根城(今黑龙江省嫩江县),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最终移驻齐齐哈尔城。

黑龙江将军是黑龙江驻防八旗的最高军政长官。将军之下设副都统、城守尉等,分镇各城,以佐将军之治。清朝前期,黑龙江地区先后设立了宁古塔副都统(归吉林将军管辖)、黑龙江(瑷珲)副都统、墨尔根副都统、齐齐哈尔副都统、三姓副都统(归吉林将军管辖)、阿勒楚喀副都统(归吉林将军管辖)、呼伦贝尔副都统衔总管、呼兰城守尉等行政管理机构,将所属区域的各族人民编入八旗,进行管理。清朝政府对黑龙江地区各族人民进行行政管理,主要就是通过这些驻防八旗机构来实施。

早在清兵入关之前,黑龙江东部宁古塔就开始设有梅勒章京(副都统)率兵驻守。顺治十年(1653年)五月甲戌,清朝政府“命镶兰旗梅勒章京沙尔虎达,为昂邦章京,镇守宁古塔地方”,正式设立宁古塔副都统。顺治十一年(1654年),沙尔虎达建宁古塔城。康熙五年(1666年),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巴海(沙尔虎达之子)在旧城东南六十里处建宁古塔新城(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城),移驻于此。康熙十五年(1676年)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乌喇,留一副都统驻宁古塔。宁古塔副都统,下辖协领二员,佐领十二员,防御四员,骁骑校九员,“内防守宁古塔兵三百五十名”。宁古塔副都统所辖之兵大多是由赫哲、费雅咯等族编入八旗而形成的新满洲组成,驻兵多少因形势而定。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政府设瑷珲将军,同时设副都统。次年建新瑷珲城,黑龙江副都统同黑龙江将军共驻新瑷珲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黑龙江将军“移驻墨尔根,衙署遂为副都统署”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黑龙江副都统移驻墨尔根,瑷珲设城守尉驻防。雍正八年(1730年),清朝政府在瑷珲城复设黑龙江副都统。据《龙沙纪略》记载:“艾浑,副都统一员,协领与墨尔根同(即协领四员)。旗各防御一、佐领三、骁骑校三。火器营统于卜魁参领,训练如卜魁制,先锋亦然。”“兵一千二百。无巴尔虎,余同。”户口“一万三千有二十四” 。由此可见,黑龙江副都统率领八旗驻防兵1200余人,管理满族、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及汉族等13000多人口。

“墨尔根城,原系墨尔根村,于康熙二十四年设立城池。二十五年,将军由黑龙江城移住(驻)。三十二年,由黑龙江副都统一员分驻。三十七年,副都统移住(驻)齐齐哈尔城。三十八年,将军亦移住(驻)齐齐哈尔,留协领防守。四十九年,复设副都统一员” 。墨尔根城(今黑龙江省嫩江县)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设城守尉,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设副都统,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重设。这样,“墨尔根,副都统一员,八旗共协领四、防御二。旗各佐领二、骁骑校二。惟镶蓝旗佐领、骁骑校各一。无火器营,而先锋营如卜魁制”。“兵九百,皆索伦、达呼里人”。人口“五千七百三十八” 。由此可见,墨尔根副都统主要统率900余名八旗驻防军,管理着鄂温克、达斡尔、汉族等族近6000余人。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齐齐哈尔建城,又名卜魁,设城守尉,三十七年(1698年)设副都统。三十八年(1699年)黑龙江将军移驻后,便成为黑龙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 “卜魁,将军、副都统各一员,统八旗。旗各协领一、佐领五、防御一、骁骑校五”。“兵三千有四十。满洲、汉军暨索伦、达呼里、巴尔虎充之”。“户口二万有二十七”。由此可见,清朝前期齐齐哈尔副都统与黑龙江将军同驻一城,管辖由满族、鄂温克、达斡尔及巴尔虎蒙古等组成的八旗驻防部队及满、汉族组成的水师营等驻军及其家属等共计20000余人。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朝政府设三姓协领衙门,统于宁古塔副都统之下。同年开始编制佐领等。雍正九年(1731年)九月,清朝政府将“从前三姓地方人等,俱归入旗分,编为佐领”。同年十一月辛巳,“添设三姓地区副都统一员,佐领六员、防御四员、笔贴式二员、披甲八百名” 。三姓副都统隶属于时的吉林将军,主要管理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和库页岛等地区赫哲、费雅喀、鄂伦春及库页等族人民。

“阿拉楚喀地方,雍正三年,初设驻防。将船厂之满洲余丁一百名、伯都纳之卦尔察余丁一百名充补兵丁。又自船厂调来兵一百名。现在兵四百名。”乾隆九年(1744年),“设阿勒楚喀副都统” 。阿勒楚喀副都统除在阿勒楚喀城下设协领等官外,还先后在拉林(乾隆时曾设副都统驻此)和双城堡设协领等官,率兵驻防。

雍正十年(1732年),呼伦贝尔开始有忧达五二、鄂温克、鄂伦春、巴尔虎蒙古等组成的八旗军驻防。乾隆七年(1742年),清朝政府将驻防呼伦贝尔的索伦、达斡尔及巴尔虎26佐领迁回布特哈,八年(1743年),改呼伦贝尔统领为副都统职衔。并将新巴尔虎24佐领,正式编入呼伦贝尔驻防八旗,连同厄鲁特蒙古2佐领,仍保持50佐领的旧制。

雍正十二年(1734年),黑龙江将军那苏图奏置呼兰城,由齐齐哈尔、伯都纳城拨满洲、索伦、达斡尔、卦尔察、汉军共500名编旗驻防。乾隆元年(1736年),置呼兰城守尉。

清政府采取将军统辖、副都统及总管等具体管理的驻防八旗的方式,将黑龙江各族编入八旗、分城防守,这种军政合一的军府制管理形式,即加强了东北北部的边疆防御,也进一步巩固了清政府对黑龙江各民族的统治。

 

将布特哈渔猎民族编入八旗,

令其贡貂服役


清初,南迁到嫩江中流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被称为“布特哈打牲部落”,他们的居住区被称为“布特哈地区”。“布特哈”是满语打牲或狩猎之意,“国初,索伦、达斡尔、锡伯、卦勒察诸打牲部落杂居之,总名布特哈”。清兵入关后,对于南迁嫩江流域等地的索伦各部,主要采取任命其各部头人或部分部落头人为“牛录章京”的政策来分别管理各自部落,并令其直接向清朝政府交纳貂皮贡赋。

康熙初年,随着沙俄对黑龙江流域侵略的加剧,清朝政府才进一步加强了对黑龙江地区索伦部各族的行政管理建设,在南迁索伦各部中编旗设佐。设置“索伦总管”进行统辖。“康熙八年议准,索伦总管定为三品,副总管定为四品。”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二月,索伦总管和外藩蒙古49旗管旗扎萨克一起,“俱照内都统例,各颁给印一颗”。

为了加强管理,清朝政府还按照区域分布情况,对布特哈等地的鄂温克、达斡尔等族分编了8个管辖区。“布特哈”地区,鄂温克族共分5个“阿巴”(即围猎场),诺敏河一带的叫阿尔拉阿巴;阿伦河一带的叫涂格冬阿巴;雅鲁河及音河一带的叫雅鲁阿巴;济沁河一带的叫济沁阿巴;绰尔河一带的叫托信阿巴。达斡尔族分编为都博浅、莫日登、讷莫尔等3个扎兰(连或队之意)。布特哈地区5个阿巴和3个扎兰的设立,为布特哈八旗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黑龙江将军设立后,布特哈打牲部落由理藩院直辖转为黑龙江将军管辖。康熙三十年(1691年),在鄂温克、达斡尔总管之上,又“设布特哈满洲总管一员,驻嫩江西依倭齐之地(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治所尼尔基)” 。雍正五年(1727年)黑龙江将军富尔丹(满洲镶黄旗)在任时,设立两个满洲协领,管辖同八围有关事宜,后又增加鄂温克、达斡尔八个协领,满洲协领也增到八个。雍正九年(1731年)黑龙江将军按照清朝政府的指令,将布特哈打牲部落按驻地编成八旗。以布特哈总管衙门“驻防于嫩江右岸宜卧奇地方,辖理该处八旗事宜。”布特哈八旗是在原有3个扎兰和5个阿巴基础上组建的。达斡尔人聚居的都博浅扎兰扩编为镶黄旗;莫日登扎兰为正黄旗,讷莫尔扎兰为正白旗,鄂温克人聚居的阿尔拉阿巴为正红旗,涂克敦阿巴为镶白旗,雅鲁阿巴为镶红旗,济信阿巴为正蓝旗,托信阿巴为镶蓝旗。布特哈八旗下设九十二佐领,其中达斡尔族三十九佐领,鄂温克族四十七佐领,鄂伦春族六佐领。布特哈八旗按照八旗制度编设佐领作为它的基层单位,佐领下设骁骑校、拨什库等。其佐领和人丁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如雍正十年(1732年)由原来的92佐领增加到108佐领,到乾隆十五年(1750年)又回到97佐领。

“布特哈专辖牲丁,其牲丁所至之地,皆布特哈总管巡查之地。故外兴安岭鄂博归布特哈巡查,而逊河等处鄂博亦归管辖,故布特哈所辖之地最广” 。

布特哈八旗是清朝初年将黑龙江流域南迁到嫩江中游地区的部分索伦部中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族部民,按照八旗制编组起来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它是既属于八旗驻防又有别于八旗驻防的军民合一的组织。布特哈八旗的设立,使布特哈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由许多分散的部落变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清朝政府通过八旗制对这里各民族的狩猎贡貂、屯田垦荒、军事征调等进行指导和管理,不仅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加强了清朝政府的统治。


将科尔沁蒙古等编旗设盟,

以盟旗制进行管理


黑龙江地区的蒙古族主要是游牧于嫩江流域的科尔沁蒙古。早在努尔哈赤时代,科尔沁蒙古各部便开始归顺后金政权,与之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皇太极继位后,主动归顺及被征服的漠南蒙古日益增多。天聪十年(1636年),随着漠南蒙古16部49贝勒的全部归附,皇太极设置了“蒙古衙门”作为专治蒙古事务的中央机构,对蒙古各部进行统一管理。同年十月丁亥,皇太极还“命内弘文院大学士巴克什希福,蒙古衙门承政尼堪,偕都察院承政国舅阿什达尔汉、蒙古衙门承政塔布囊达雅齐,往察哈尔、喀尔喀、科尔沁国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奸盗” ,开始编旗设佐领。十一月,希福等“以五十家编为一牛录,选载牛录章京姓名及甲士数目册籍返回。”经过多次派人到蒙古地区勘查户口,划分地界,最后到康熙六年(1667年)基本上完成了对漠南蒙古的编旗设盟工作,将漠南蒙古的24部编成了49旗,设立了6个盟。从崇德元年到顺治六年(1636—1649),嫩江流域的科尔沁蒙古四部先后编设了10个旗。其中科尔沁部编为6个旗,即科尔沁右翼中旗(土谢图王旗)、科尔沁左翼中旗(达尔汉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札萨克图王旗),科尔沁左翼前旗(宾图王旗)、科尔沁右翼后旗(色鄂公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博王旗);札赉特部和杜尔伯特部各编为1旗;郭尔罗斯编为郭尔罗斯前旗和郭尔罗斯后旗。“科尔沁、札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哲里木”。科尔沁四部十旗的会盟地定为哲里木(科尔沁右翼中旗境),故称为哲里木盟。为了适应盟旗制的需要,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清朝政府将蒙古衙门更名为理藩院。《清实录》所记“太宗皇帝时,蒙古各部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编旗的同时,科尔沁蒙古也先后南迁,科尔沁部大多迁离黑龙江地区。因此,科尔沁十旗除直接以哲里木盟隶于理藩院外,还同时受邻近的盛京、吉林及黑龙江将军节制。“凡哲里木盟重大事件,科尔沁六旗以近奉天,故由盛京将军专奏。郭尔罗斯前旗一旗,以近吉林;郭尔罗斯后旗、札赉特、杜尔伯特三旗,以近黑龙江,故各由其省将军专奏”。这样,处于黑龙江地区并由黑龙江将军监管的蒙古族主要有郭尔罗斯后旗、札赉特旗及杜尔伯特旗。根据《蒙古游牧记》等书的材料,蒙古扎赉特部、杜尔伯特部及郭尔罗斯部均在顺治五年(1648年)完成编旗设佐工作。其中,札赉特旗编设16佐领,杜尔伯特旗编设25佐领,郭尔罗斯后旗编设34佐领。

清朝前期盟旗制下的盟,是由会盟而来。同一盟的各旗每三年会盟一次,会盟时推选盟长一人,报清朝皇帝批准。因此,盟长是会盟的召集人和主持者,无权干预各旗内部事务。盟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只是对各旗实行监督的组织。而盟旗制下的旗则是清朝对蒙古族统治的行政管理机构。旗是相对独立的军事、行政单位,旗长称为扎萨克。扎萨克,蒙语意为治理者,相当于八旗都统。扎萨克“每旗一员,总理旗务,世袭罔替” 。旗扎萨克一般都由该部的蒙古王公贝勒、贝子等封建主担任,他们主要以世袭制为主,平时管理旗内行政、司法、财税及任免官员等事务,战时率部出征。扎萨克下设协理台吉、管理章京、梅伦扎兰等僚属,协助治理全旗。每旗按丁数编为佐领(满语称为“牛录”、蒙语称为“苏木”)。清初一般以150丁编为1佐领,每佐领设佐领1人,受扎萨克之命,管理佐领内丁册、课税、徭役等事务。佐领下设骁骑校、领催等官员,协助佐领办理佐领内军政事务。这些职务一般多由王公、台吉的亲属担任。佐领以下,每10家设什长1人,平时负责维持10家的治安等事务,战时便是十人长。

黑龙江地区的蒙古族除了札赉特旗、杜尔伯特旗和郭尔罗斯后旗属盟旗制管理外,还有依克明安旗也属于盟旗制管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因不满于准噶尔达瓦齐叛乱和阿睦尔撒纳叛乱而归附清朝的准噶尔台吉巴桑,率所部额鲁特蒙古依和、鄂吉格斯杜尔布德及特尼格德四部约90户、300余人从中国西北迁往呼伦贝尔,同年十月又迁往乌裕尔河畔。清朝政府将其编为1旗,以巴桑的姓“依克明安”为旗名,称依克明安旗。旗设扎萨克,以阿卜达什充任,辅国公巴桑为闲散公爵,后掌旗。依克明安旗下设佐领2人,骁骑校3人,居民分4个爱玛克(即部落)进行管理。由于依克明安旗的额鲁特蒙古部民较少,故不参与盟会,由黑龙江将军直接管辖。

总之,盟旗制是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区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满族八旗制度而建立的制度。它既是清朝政府对蒙古族进行统治的一种制度,也是清朝政府对黑龙江地区的蒙古族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清朝政府就是通过盟旗制对包括黑龙江地区在内的蒙古族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使他们成为名副其实的“不侵不叛之臣” ,这对蒙古族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将黑龙江下游渔猎民族编户造册,

以边民姓长制管理


明末清初,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地区和库页岛等地生活着赫哲、费雅喀、奇勒尔、鄂伦春、恰克拉、库页族等民族部落。他们以渔猎为生,姓氏较多,居住分散。清朝政府除将一部分各族边民编入八旗,称为“新满洲”,迁往驻防地外,便将当地的各族边民就地编户入册,“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按期纳贡,这就是边民姓长制。

早在皇太极时期,清朝政府便开始对黑龙江东部地区的各族边民进行编户管理。崇德四年(1639年)八月甲午,皇太极派萨尔纠等率兵出征库尔喀部落时,就明确指示他们将其归附者,编为户口,令贡海豹皮。并劝谕伊等,弃恶从善,共为良民。这标志着清朝统治者在不断地将东海各族俘掠编入八旗、使之成为“新满洲”的同时,开始实行就地编户为民进行管理的政策。崇德五年(1640年)五月甲辰,清军按皇太极的指示,将俘获和归降的虎尔哈(库尔喀)男子“共四百八十五人,内有捕海豹人二百四十三人,捕貂鼠人一百九十八人,令仍居彼地”,俘获及归降家属“共一千二百七十七口,内留一千一百九十四口,仍居彼地”。由此可见,清朝政府将大部分的虎尔哈边民留在当地,编户纳贡。清兵入关后,这一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边民计以户”,年“每户纳貂皮一张”。“顺治十年,使犬部(赫哲)富斯哈喇等十姓,贡貂归诚”。通过计户贡貂,清朝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黑龙江东部边民的统治和管理。

顺治年间,清朝政府多次派遣官兵,深入到黑龙江下游及沿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对散居在这里的各族居民进行编户入册,加强管理。顺治十年(1653年),宁古塔总管沙尔虎达,派遣库力甘额夫等12人,招抚高富斯哈喇等十姓赫哲居民,编为432户,贡貂217张,并保证“二百十五家欠缺貂皮,待来年进贡添进” 。此后,黑龙江下游及沿海地区各族的贡貂编户不断增多。据乾隆十五年(1750年)大学士傅恒的统计,“康熙十五年赫哲费雅喀贡貂之一千二百零九户。自十五年至六十一年,陆续增加七百零一户,计一千九百一十户。雍正元年至乾隆十五年,又增加三百四十户,现有贡貂之赫哲费雅喀二千二百五十户。”加上库页岛贡貂148户,总计“赫哲费雅喀、库页费雅喀贡貂者二千三百九十八户”。由此可见,到乾隆十五年(1750年),这一地区的贡貂边民已增加到了2398户。

清初,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和库页岛地区的各族边民除赫哲族外,都没有固定的族称,主要是以姓氏相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清朝政府便根据他们固有的血缘姓氏及其居住的地域村屯分别设立姓长(满语称为哈喇达)、乡长(满语称为噶山达)及穿袍人(满语称为西吉坚,又称子弟),建立起了一整套的地方基层组织,对当地边民进行管理。姓长、乡长一般都是各姓氏及村屯的头目。他们也相当于清朝政府在当地的地方官员,由政府任命并发给他们“顶戴、文凭”,实行长子世袭制。姓长、乡长的职责是管理户籍、催纳贡物,并负责处理乡内不平不法诸事。与此同时,他们每年要率领和组织所属人丁到清朝政府指定的地点交纳贡貂,并接受清朝政府赏赐的衣、布等物,这就是所谓的“贡貂赏乌林制度”。姓长、乡长下设穿袍人,由姓长、乡长长子之外的子弟担任,不世袭。他们是协助姓长、乡长进行管理的差役,每年贡貂时可得到清朝政府赏赐的“缎袍”一套,故名。

这样,到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朝政府对黑龙江下游滨海地区及库页岛上分布于252个村屯中的56姓2398户各族边民,先后设置姓长22,乡长188名,穿袍人108名,进行管理。这些少数民族最初由宁古塔副都统管辖,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以后划归三姓副都统管辖。

总之,清朝政府对黑龙江地区各民族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使清朝政府与黑龙江地区各族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清朝以前的历代中原王朝对黑龙江民族多采取羁縻政策,只要求当地民族称臣纳贡,对其实行松散的管理,双方保持着一种松散的臣属关系。明朝政府虽然在黑龙江设立了奴尔干都司,对这一地区实施有效的管辖,但这一管理机构随着明朝的腐败衰落而名存实亡。清朝建立后,通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民族政策,将黑龙江民族完全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这样,黑龙江民族同清朝政府荣辱与共、休戚相关,成为清朝最忠诚的臣民。黑龙江地区也成为清朝政府最稳固的大后方。与此同时,清朝统治者根据黑龙江民族忠诚勇敢、能骑善射的特点,将其编入八旗,派满洲八旗官兵对其进行满化教育,使之成为清朝政府最可靠的“八旗劲旅”,驻防黑龙江各地。事实证明,清朝政府对黑龙江地区各民族的行政管理是成功的。在抗击沙俄入侵和维护国家统一的斗争中,黑龙江民族始终站在最前线,为清朝前期边疆地区的保卫和开发做出了贡献。因此,清朝政府早期对黑龙江地区各民族的行政管理,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东北边疆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注】文章原载于《学习与探索》2010年05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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