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市行政中心举行,通过一批人事任免议案,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报告。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陆志鹏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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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市行政中心举行,通过一批人事任免议案,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报告。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陆志鹏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主持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剑锋受市委副书记、市长韩立明委托向会议提请关于杨海龙同志任职的议案,以及关于王晓斌同志免职的议案。会议决定,任命杨海龙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免去王晓斌同志南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蒋才茂同志辞去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会议通过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忠明提请的关于倪小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会议决定,任命倪小涛同志、张瑜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锦辉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庭长。并免去徐锦平、曹翠萍、李惠萍、顾海浪、杨新祥、张勇、陈炎等同志职务。
陆志鹏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随后,新任命人员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7年5月3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杨海龙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免去王晓斌同志南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杨海龙,男,1965年12月生,汉族,甘肃通渭人,大学学历,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9月参加工作。
1983年9月至1987年8月 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校区教师;
1987年8月至1989年7月 青海省教育学院中文专业学习;
1989年7月至1991年7月 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校区教师;
1991年7月至1993年3月 青海省共和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3年3月至1993年9月 青海省共和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 青海省海南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5年12月至1998年3月 青海省海南州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8年3月至2000年1月 青海省海南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 青海省贵德县公安局局长;
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 青海省贵德县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局局长;
2003年4月至2005年5月 青海省贵南县副县长(其间: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挂职任青海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 青海省海南州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6年7月至2006年9月 青海省同德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6年9月至2010年9月 青海省同德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6年3月至2008年1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专业本科班学习,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青海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 青海省贵德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 青海省贵德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 青海省贵德县委书记;
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 青海省海南州副州长、贵德县委书记;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 青海省海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 南通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挂职),青海省海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年5月起 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挂职),青海省海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蒋才茂同志辞去南通市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7年5月3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蒋才茂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17年5月3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倪小涛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张 瑜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王锦辉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徐锦平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曹翠萍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惠萍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顾海浪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新祥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 勇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陈 炎同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信息来源:南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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