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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男人PK“任性”的公安局,结果......

2017-04-22 琴心剑胆 凸凹镜

众所周知,平安、和谐、畅通、有序的交通秩序离不开交通警察的辛勤工作。交通警察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对违反道路交通通行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应得到我们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配合。

然而,4月19日上午10时许,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大队民警在对一河南籍三轮货车驾驶人王女士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期间,其丈夫申某某现场对民警执法全程进行了拍摄。随后申某某即将现场拍摄的民警执法视频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快手"进行了发布,同时其还配有多处对执法民警侮辱性的文字。



今天下午,从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润州大队官方微信“润州交警”得知,此申某某因在网上公然侮辱执勤民警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其实,类似案例早已在发生过,并且行为人也早已被处以相应的处罚。远的如2015年11月14日下午4点钟左右,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王某在宿城区黄河路与公园路交叉路执勤时发现市民朱某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遂拦下了他,并指出其违法行为,依法现场进行处罚。

当时朱某态度恶劣,直接就把罚款扔在了地上,在随后的处理过程中,朱某拍下了王某的照片,并在网上发帖辱骂执勤交警。随后朱某因侮辱执勤民警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



再往近的说,2016年5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陆某(女,45岁,灵溪人)因对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辱骂执勤交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就以与镇江市一江之隔的如东来说,2016年5月22日10左右,如东苴镇一男子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如东县掘港镇城中心市场路段违章停车去吃肯德鸡,不料因违章停车被掘港交警中队民警贴条,谁料刘某不但不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网上公开辱骂交警一家。随后,刘某因公然侮辱执勤民警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最后再来与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那个在全国出名的“马四光”事件。2017年1月20日,马某陪妻子去医院产检时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的文字。



该辱警事件发生后,其辱骂交警的微信截图迅速扩散,网上的议论声一时四起。随后,违法行为人“马四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同时,公安部官方微博对沈阳公安的处罚决定进行了转发。

据消息,镇江市公安局办理的该起申某某网络侮辱他人(民警)案是该市公安机关办理的首起网络侮辱他人案件。此案成功办理后,当地基层民警一片叫好,士气大增。纷纷表示今后将以更加严格的态度,更加公平、公正、更加规范的执勤执法,对于当事人侮辱的行为将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勇于担当,依法“任性”的为基层执法民警坚定维权,不仅仅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是在维护当地基层民警和公安机关的威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正是当地公安机关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举措。当基层民警不再顾虑被当事人“骂了白骂”、“打了白打”,如此,基层民警的士气怎么可能不大受鼓舞呢?



凸凹镜说法:

  目前,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又给予怎样的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凸凹镜提醒:

微信朋友圈也好,微博也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样要接受法律的规范。目前很多公民对警察缺乏基本的尊重,这固然与个别警察执法不规范有关。

但是警察是法律的捍卫和执行者,法律制度上比其他职业保护严格得多,提醒网友不要轻易去碰触。开车的朋友如果遇上警察处理违章一定要放平心态,依法接受处罚。如果不服处罚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到网上进行谩骂宣泄。

朋友圈、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样受法律的监管和规范。否则,等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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