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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潜伏——警察群里混进了假警察......细思恐极

2017-07-01 琴心剑胆 凸凹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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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正能量的人都在关注的公众号

自从微信这个玩意用上后,各行各业、各个群体基本都建了自己的微信群,警察也不例外。大家在群里联系着工作,互相支持,偶尔聊聊天,发泄发泄情绪,排解着工作压力。

前几天,在全国众多的警察微信群里,一个被称为“陕西省公安厅绝密文件”的照片迅速流传着......


虽然此“文件”漏洞百出,但是这可是来自于一个在全国警察群里的一个“高级警官”发出来的,此人微信昵称为“平安陕西”,备注为“省厅刑侦局副局长”。


看了此微信昵称和备注,此人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自己身穿警服工作的照片。


同时,此人还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大量的如“陕西省十佳人民警察”等荣誉奖章的照片和人民警察证照片。


不知到此人真实身份的人不把此人认定为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都难。

然而,此人经常通过微信群添加警察后说出一些不着边际的言语,且经常在自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貌似神秘其实脑残的文字......


“秘密会见”你还穿个警服拍个照片发朋友圈?总总不是脑残就是二哈的行为让许多警察微信群里的警察们对此人的身份开始了怀疑......


于是今天,就有了下面这两张照片......

更有了以下这张照片......


因目前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之中,本号不知道“车局长”冒充人民警察的目的何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法律从不同层面都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看来“车局长”要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甚至监狱里待一段时间了。

那本号最后只有由衷的祝愿“车局长”一路走好,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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