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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淘宝 bug 编写的“魔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 人被判刑

云头条 2021-04-27
2017年11月,张某某开发出可以把淘宝商品推送到淘宝网指定的用户搜索相应关键词结果的前面位置的“魔搜”软件后,将该软件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在其运营的参谋网上贩卖该软件使用权。经鉴定,“魔搜”软件具有在指定“阿里旺旺”用户实际未参与的情况下,增加该用户访问指定商品的历史记录,使指定商品出现在指定用户“淘宝网”的首页中的功能。

2018年4月25日16时许,张某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2019年12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

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0年7月7日,唐某某、朱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1月期间,唐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开发的“魔搜”软件源代码的功能后,从张某某处买进程序源代码,并将源代码编译成软件产品,在其与朱某共同运营的“参谋网”上出售牟利。

唐某某、朱某出售“魔搜”软件共计获利人民币9190元。

2018年3月28日,唐某某、朱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案件侦查中,唐嶷峰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云头条仅摘取部分):

1、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朱某曾经营过一款“魔搜”软件,软件功能是将淘宝商品推送到指定用户搜索关键词结果的前面位置。软件操作步骤是淘宝商家输入需要推送的商品链接,然后输入买家旺旺号即可,买家旺旺号可以批量上传,每天上限是1万个旺旺号。如果输入1个旺旺号,则商品只会在该旺旺号搜索关键词时排名靠前,如果输入批量,则商品会在这一批量的旺旺号搜索商品时商品排名靠前。“魔搜”软件的原理是使用指定的旺旺号,模拟一个cookie,然后用这个cookie模拟浏览指定的商品,然后将得到的统计参数拼接到淘宝网的访问统计url链接上,然后再请求一次链接。“魔搜”软件源代码是其花钱购买的,上家是张某某,在2018年1月的时候经营了两周,软件使用人是淘宝的商家。使用“魔搜”软件的作用是让商品排名靠前,增加商品的浏览量,提高客户消费的可能性。其是通过参谋网出售“魔搜”软件,参谋网的域名是朱某注册的,实际由其运行。

2、朱某的供述证实:参谋网的域名是其注册的,实际运营是唐某某在做。2018年1月,其和唐某某有在参谋网销售“魔搜”软件,通过运行“魔搜”软件可以使商品在同类产品搜索中处于靠前的位置,从而增加浏览量。“魔搜”软件总共销售了两个星期,价格是666元。

3、非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魔搜”软件是利用淘宝漏洞编写的,软件的运行打乱了淘宝商品的排序,会扰乱淘宝的经营秩序。正常情况下,买家在淘宝上浏览商品会留下浏览痕迹,形成浏览量,其编写的软件就是代替浏览网页的过程,从而达到提高浏览量,提高人气值的效果,实现这一效果必须有大量的旺旺账号。其设计软件的原理是通过程序访问淘宝宝贝页面,取得淘宝返回的cookie,并通过这个cookie提交到淘宝log端口,之后用户搜索商品就会展示在靠前的位置,这个cookie就是浏览网页正常留下的浏览痕迹。其只编写了“魔搜”软件得到源代码,后续程序设计不是其做的。

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员工:“魔搜”软件破坏淘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经营秩序是工作排查时发现的,发现的情况是一些商品点击率异常,如同一个访问cookie产生不同nick等参数向服务器发起请求,一些店铺的浏览量突然增加。“魔搜”软件通过篡改URL参数可以绕过系统,把某一淘宝商品排名往前靠,从而增加浏览量和点击量,进一步带来销量的增加,提高利润。“魔搜”软件带来的后果是扰乱经营秩序,给其他排名靠前的商品造成流量损失。

10、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使用的电脑中提取了涉案程序代码,后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源代码具有根据用户输入的“旺旺名称”生成cookie,使用cookie数据访问淘宝商品域名,将访问后获得的数据加入“param”变量中,使用cookie访问附带“param”变量域名的功能。使用送检源代码编译的程序具有在指定“阿里旺旺”用户实际未参与的情况下,增加该用户访问指定商品的历史记录,使指定商品出现在指定用户的“淘宝网”的首页中的功能。

11、情况说明证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涉案“item.taobao.com/item/htmId=”网址是“淘宝网”的商品链接,访问该网址能够直接查看商品的详细信息并增加该商品的访问量。涉案“log.mmstat.com/v.gif”网址是“淘宝网”用于记录用户访问商品记录日志的网址,使用带有用户cookie与商品信息的参数访问该网址会增加该用户浏览该商品的日志信息。“淘宝网”会分析用户的商品浏览记录,浏览记录会影响该商品在“淘宝网”首页的搜索排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唐嶷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朱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其中人民币9190元作为非法获利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810元分别发还给被告人唐嶷峰、朱骏人民币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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