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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偷排污染物最高罚百万

2017-07-28 西安铁检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其中作为关注度较高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按规定公布污染排放或将被罚20万




《草案》较之前,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其中,将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前,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将两种情况进行了合并,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草案》将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 52 17904 52 9475 0 0 4529 0 0:00:03 0:00:02 0:00:01 4531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陕西发布

编辑:西安铁检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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