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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照片、住址全曝光共11人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下列失信被执行人。截至2022年12月28日,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姓名:邹昌菊案号:(2022)鄂0302执1006号身份证号:422623******4827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1号44栋1单元102室涉案标的:50000元 姓名:冯静案号:(2022)鄂0302执1555号身份证号:420321******4110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韩家沟村5组24号涉案标的:54000元 姓名:江涛案号:(2022)鄂0302执2715号身份证号:420321******0078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63号1单元703号涉案标的:8.1万元 姓名:徐敏案号:(2022)鄂0302执恢818号身份证号:420300******0314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二安巷5号1栋1单元501室涉案标的:16万元 姓名:余长飞案号:(2022)鄂0302执1894号身份证号:422623******1214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春桥街212号涉案标的:20.2517万元 姓名:孙彬案号:(2022)鄂0302执恢685号身份证号:420302******2010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34号3栋1单元101号涉案标的:25000元 姓名:杨金红案号:(2022)鄂0302执2283号身份证号:410621******2023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43号1栋2单元1102室涉案标的:13998元姓名:刘西全
案号:(2022)鄂0302执2678号身份证号:422623******5115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板桥村3组涉案标的:43.8491万元 姓名:刘朝兵案号:(2020)鄂0302执1564号身份证号:422624******5211户籍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庵场村4组涉案标的:13.7万元
姓名:王贤春案号:(2022)鄂0302执1658号身份证号:422301******6253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石桥村四组涉案标的:2880元 姓名:王培案号:(2022)鄂0302执恢831号身份证号:420321******2411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王河村2组123号涉案标的:2000元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及时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茅箭法院将按照执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719-847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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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以修身,信以立业
曝光只是手段自觉遵守义务才是目的期待更多被执行人重拾诚信!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下列失信被执行人。截至2022年12月28日,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姓名:刘西全
案号:(2022)鄂0302执2678号身份证号:422623******5115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板桥村3组涉案标的:43.8491万元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及时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茅箭法院将按照执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719-847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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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只是手段自觉遵守义务才是目的期待更多被执行人重拾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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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茅箭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编辑:赵琳玉 责编:张多多 终审:邓华热忱欢迎广大微友投稿,稿件请图文并茂哦!投稿邮箱:syrbgfwx@163.com编辑部电话:0719-811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