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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如何相互影响?

邱澎生 云里阅天下 2021-04-22


荐书赘言:这本由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现任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和澳门理工大学何志辉教授合编的法律史论文集的出版,耗时多年,几经周折。现在终于得以同读者见面,实在是来之不易,可喜可贺。该论文集起源于大约2015年在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一个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笔者有幸获邱老师邀请参加了那次会议,把一篇写了多年的关于清代法律知识生产和流通的文稿修订后递交给会议作了报告,会后应浙江大学历史系吴艳红教授之邀于2015年夏在《浙江大学学报》发表,这次有幸再被收入该书。如果不考虑放在书末续貂的拙著,该书中其他众多论文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作者中包括了多位当今中国法律史学界著名资深学者。邱老师的序言对近年来中国法史研究的发展概括和趋势以及迄待探索的问题作了非常精当的总结和分析。

另外,笔者此前零散出版的十来篇与国际法史和清代法律文化相关的文章将收入文集,预计滥竽充数一次,同样作为梁治平教授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一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举荐好书不避嫌,给有兴趣的读者郑重推荐一下该书和该文丛! 感谢邱教授和法律出版社授权转发推送。

-- 续貂之人复续貂于云里峰。欢迎关注”云里阅天下”。





编者按:

《法律文化研究文丛》自1996年始,先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收有海内外学者专著、文集、译著约二十种,内容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史、比较法、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诸多领域。如今,这套丛书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编者不改初衷,将通过本丛书的编撰,继续坚持批评和反思的学术立场,倡导和推动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为深入探究和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改善中国的法学研究,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略尽绵薄。

——梁治平


明清两代(1368—1911年)将近550年的历史,大概出现两波重要的社会变迁一是晚明16世纪以至清代中叶18世纪的“晚明与清中叶期”;二是19世纪后半叶以至20世纪初的“晚清期”。在这两波重要明清中国社会变迁的变化历程里,如何考虑法律与社会各种不同层次之间的交互作用?这大致即是本书17篇文章共同关心的核心议题。


明清社会变迁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这个问题对某些人而言可能颇难想象。因为在不少人的历史印象里,法律在社会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应该是一种独特的“西方”历史经验,放在中国历史上来问这类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太合拍。


法律对西方历史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可借用某位著名法律学者的一段概括陈述作阐明:“法律秩序随着现代欧洲的自由社会一起出现。政治(或行政)以及司法的区别,成为立宪主义的基石,也成为政治思想的指导原则。在自由主义国家,有独立的法规体系、专业的法律机构、明确的法学传统,以及具备独特看法、关心和理想的司法人员。”传统中国何曾出现这种“立宪主义”?而且,即使晚清政府推动的立宪运动与议会制度,似乎也没能真正影响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这类现代欧洲“自由社会”相应的“法律秩序”应与中国情况很不相同,顺此历史发展路径,则法律之于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作用也便无从想象。


更有甚者,即使我们不止着眼于欧洲“立宪主义”与“自由社会”的法律秩序,将时间往上拉长,则西方情形也还是与中国极不相同。有学者将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首次出现,定位在12世纪因为“教皇革命”而开创的新式“教会法”,以及受这套新式教会法的深远影响而并存于欧洲的各种“王室(royal)法、封建法、城市法、商人法”;之后,西方历史又接续出现一系列宗教与政治革命,深刻影响了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即由16世纪日耳曼的路德教派革命、17世纪英国的清教徒革命,到18世纪后半叶的美国与法国革命,乃至于20世纪初苏联的社会主义革命,均反映了西方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密切关系。概括来看,12世纪到20世纪长达900年的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演变历程,都伴随上述一系列宗教与政治革命,从而共同形塑了西方的近代法律传统。


相较于西方近代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各种密切互动的历史过程,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作用便显得远非重要,甚至有点像是直到晚清为了救亡图存与富国强兵才被迫引入的某种“西方舶来品”。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薛允升《读例存疑》在出版之际,曾经邀请袁世凯为此书作序,这篇序文强调了研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尝闻国之程度愈文明者,其条目亦愈纤悉,故法律之学,标为专科。惟其习之也豫,故辨之也精。”作序者称赞《读例存疑》对清代律例的仔细考究可以帮助更多人研习法律这种专门学问,认为此书出版既有利于当时清政府“博采中外良法,定为宪典”的政策目标,更能便利中国早日跻身西方“法治国”之林。在中国传统历史上,研究法律条文的专门学问当然并不始于晚清,然而,藉由“法治国”这类源自西方的法律与政治理念,却显著提升了法律之于社会的重要性。这类源自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也促成清末民国以来主流社会价值观走向日益重视法律知识的轨道,并在近代中国形塑了“法治、宪政”有助于中国社会进步的某种法律信念。


然而,即使有上述中西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巨大差异,我们还是应该留意:虽然未曾出现前述12世纪到20世纪长达900年的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演变历程,但却并不必然表明法律对于明清中国社会变迁不具有任何重要意义。随着近年来学界种种研究成果的出现,以及众多明清法制史料的印行、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档案的开放,法律与明清中国社会变迁的交互作用,愈来愈成为不少学者关心的重要议题,这个议题已然变得不再那么无关紧要。


回到明清中国发生的两波重要社会变迁。法律对晚清中国社会的作用开始愈来愈大,主要为了面对西方强权及其在军事、政治与经济诸个层面带来的巨大冲击,由西方传来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及其相关制度,开始成为影响晚清社会变迁的显著力量。伴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对晚清中国社会的冲击,不仅知识分子由“师夷长技以制夷”逐渐向维新、立宪等一系列政治与法律改革的知识结构典范转移,也同时关联到当时中国社会精英考虑自身实际利益的各种生涯规划。


无论是晩清政府由19世纪60年代以后积极译介“万国公法”80年代翻译《法国律例》的法国民、刑、商业法典与林业法规,再到90年代与20世纪初年召开“经济特科”、修定新刑律、制定大清商律,以及取消科考、改设新式学堂与法政学堂,乃至于在上海等租界地方以及香港英国殖民地社会出现愈来愈多的买办、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都为学习西方法律提供了更大的吸引力;晚清以降,学习西方法律已经隐然成为某些年轻学子“办大事、做大官与发大财”的新渠道。法律在晚清社会变迁过程中确实已然具备重要作用,但也值得同样关注的是:影响晚清社会变迁的法律因素,真的只是纯然由西方移植而来的吗?如前引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署名袁世凯为薛允升《读例存疑》所作的序文,即由西方“法治国”联系到传统中国对固有“律例之学”的“习之也豫”与“辨之也精”,如何同时考察西方传入法律与传统中国法律在晚清的相互紧张、矛盾以及彼此的可能衔接? 


在晚清社会变迁之前,法律之于“晚明与清中叶期”社会变迁的作用究竟如何?首先,为了大致掌握这段社会变迁的具体内容,或可借用著名中国经济史家吴承明的看法,将16世纪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变化的重要轨迹综括为六项范畴:



一是大商人资本的兴起;

二是民间海外贸易带来的大规模世界白银内流中国;

三是包括散工制(putting-out system)在内的工场手工业的巨大发展;

四是因为一条鞭法普及,而更加确立的财政货币化发展;

五是由押租制与永佃制普及,导致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进而形成租佃制的演变;

六是由短工与长工在法律上人身自由的进一步解放所带来的雇工制演变。


前三项范畴可视作当时中国商业、商人与资本在海内外的扩大与加速流动,不仅渗入各种商业与手工业组织,也连带影响同乡、同业乃至宗族与宗教等各种团体结社,进而导致种种社会变化。后三项范畴则可视为当时政府财政与货币政策、商业与土地各类契约及其执行方式,以及在经济与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有关“工作意义”重新调整的种种重要社会变化。


伴随前述六项范畴的重要社会变化,16世纪以后的中国法律也出现了不少新现象,例如,不少地区聚集了众多协助民众进行诉讼的讼师,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以钻研法条协助官员处理司法案件或是协助收税工作的大量幕友,以及清政府在18世纪开始更认真地执行“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全国律例整编政策;同时,在18世纪,中央政府也开始更积极地修改有关土地买卖、商业债务、雇佣工人的各类法条,而在江南、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更是针对土地、商业、运输、劳务纠纷而做成种种可以正式援用的地方成案;还有,清政府也对内蒙古、新疆、西藏、澳门等地区进行一些涉及少数民族与外国人的法律调整。这些明清时期出现的种种司法具体事例,配合前述吴承明综括六项社会经济范畴的变化轨迹,不禁让人问道:由晚明16世纪初到19世纪中叶为止的所谓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变化,法律因素难道真的不曾在其间扮演重要作用吗?


总而言之,无论是“晚明与清中叶期”出现的法律与社会变迁互动关系,或是“晚清”中国引入西方法律政治经济制度的具体实践历程,面对丰富多元的史料与档案,涉及这些相关课题的许多既有认识恐怕都需再做检讨与反思。希望本书的17篇论文能对上述议题提供一些有用认识与重要讨论。


对于本书收录的17篇文章,我们按其议题性质而大致区划为以下四编:司法审判与法律推理、由法律运作看社会与族群关系、经济活动与法律体系的互动、政治理念与司法实践。希望我们的集体努力,可为明清中国法律与社会变迁如何相互作用的相关问题,提供一些具体案例的考察以及若干有用的观察视野。


目录


邱澎生

导论:明清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如何相互影响?

第一编司法审判与法律推理


[日]寺田浩明

从明清法看比较法史——裁判与规则

一、绪论 /

二、判决的正当化:法与裁判的社会性奠基 /

三、判决的统一:规模庞大的裁判制度之运用方法 /

四、作为社会基础的法:近代法与传统法 /

五、结语 /


陈惠馨

从明清法律文书看社会、法律制度的变与不变

一、绪论 /

二、比较《大明律》与《大清律》与户口有关之《户律篇》户役门规定 /

三、乾隆朝《钦定户部则例》有关户口的规定 /

四、清朝时期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

五、结语 /


[日]岸本美绪

礼教、契约、生存——试析明清民事审判中的衡平原则

一、绪论 /

二、作为研究假说的三个要素:礼教、契约、生存 /

三、田宅买卖——以找价回赎问题为中心 /

四、人口买卖——以卖妻、典妻问题为中心 /

五、结语 /


[美]步德茂

菁英理想与满族威权——清代刑事司法的意识形态困境

一、绪论 /

二、18世纪的刑事司法危机 /

三、司法观中的宽大仁慈 /

四、清律中的“愚昧” /

五、打击暴力罪案 /

六、光棍  /

七、持续关押 /

八、关押中死去 /

九、结语 /

第二编由法律运作看社会与族群关系


杜正贞

由“礼、法、俗”看明清“禁立异姓为嗣”的法律演变和社会实践

一、绪论 /

二、有关“禁立异姓为嗣” 法律的演变 /

三、“禁立异姓为嗣”观念的发展——宋明学者的理念和行动 /

四、地方宗族中有关“异姓承嗣”的族规的演变——以浙西南山区为例 /

五、“礼、法、习惯”的历史过程 /

六、结语 /


何志辉

明代澳门葡人有限自治体系中的司法权

一、绪论 /

二、王室大法官及其司法职能 /

三、议事会之检察官与普通法官 /

四、从巡航兵头到总督的司法权 /

五、一权多主司法体制的权力角逐 /

六、结语 /


田宓

清代内蒙古土地契约秩序的建立——以“归化城土默特”为例

一、绪论 /

二、“户口地”的划拨 /

三、从“酒肉邀问”到“永远耕种” /

四、从“一地数约”到“一约数主” /

五、结语 /


第三编经济活动与法律体系的互动


张瑞威

明代钱法中的“多重货币系统”——以隆万朝为例

一、绪论 /

二、铜钱之间的劣币和良币 /

三、重钱轻银思想 /

四、京城到直省 /

五、钱法不行 /

六、钱不归一的后果 /

七、结语 /


谭家齐

惜粪若金:明末判牍中江南地区的粪便处理及其相关争议

一、绪论 /

二、明人的重粪之道 /

三、明代市井的厕所文化 /

四、公用厕所的经济作用与相关纠纷 /

五、粪便收集与地方经济 /

六、有关晚明粪便的其他议题 /

七、结语 /


赖惠敏

清代蒙人与汉商的债务纠纷

一、绪论 /

二、蒙古欠债的原因 /

三、蒙古人借贷的利息 /

四、还债的比例 /

五、牲畜折抵 /

六、结语 /


邱澎生

明清中国“商业法律”的构成与演化

一、绪论 /

二、清代中国没有“商法”真是不证自明的常识吗?/

三、“商法”五义:清代中国究竟没有何种“商法”?/

四、由江南商业诉讼看清代中国的“商法” /

五、明清“商法”特征之一:法律在理论事实上的衔接 /

六、明清“商法”特征之二:“就法律论法律”能力的提升 /

七、结语 /


吴海杰

“欠”的公道:当19世纪香港华商遇上英式破产法

一、绪论 /

二、英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 /

三、华人社会中的债务人责任 /

四、香港在1864年对英国破产法的移植 /

五、华人破产案件在19世纪后期的猛烈增长 /

六、欧洲人眼中的“中式商业道德” /

七、“洗白”反变涂污 /

八、中欧商人“异乎寻常的一致意见” /

九、结语 /


第四编政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日]谷井阳子

明清律学与士人社会

一、绪论 /

二、明代律学的发展 /

三、明代官界中律学知识的差距 /

四、清代律学的普及与成果 /

五、清代后半期的法律研究及其僵局 /

六、结语 /


伍跃

制度的选择与利用——前近代中国社会成员的制度选择

一、绪论 /

二、制度 /

三、社会成员对国家制度的理性利用 /

四、理性选择及其结果 /

五、结语 /


尤陈俊

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

一、绪论 /

二、清代官方对贪利讼师形象的刻画与渲染 /

三、实虚之间:贪利讼师的实际案例与文学形象 /

四、清代讼师案例中所见的代写词状收费情况 /

五、与官代书收费情况的比较 /

六、讼师收入的分层化 /

七、结语 /


陈利

知识的力量——清代幕友秘本和公开出版的律学著作对清代司法场域的影响

一、绪论 /

二、背景:法律知识的传播、控制和反控制 /

三、清代幕友律学秘本的产生和影响 /

四、出版律学书籍对幕友在清代司法场域中权力地位之影响 /

五、结语 / 


作者简介


邱澎生(Chiu Pengsheng)

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副研究员,兼任台湾大学副教授、暨南国际大学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客座副教授,并赴哈佛大学燕京学社、法国里昂高等研究院、日本学习院大学、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担任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明清经济、法律与物质文化史,出版专著 《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 (1990)、《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繁体版2008年,简体版2017年)、《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2018),合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 (繁体版2009年,简体版2017年),并在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历史研究》  《新史学》  《台大历史学报》  《中外法学》  《江海学刊》《开放时代》  《明代研究》  《法制史研究》  《历史人类学学刊》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寺田浩明(Terada Hiroaki)

东京大学法学学士,京都大学法学部荣誉教授。主要研究明清中国法、比较法律史,出版专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  (王亚新等译,2012) 等,合编《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1983/1986)等,在《东洋史研究》《中国史学》《法学》《法学论丛》等日文刊物及《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制史研究》等中文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陈惠馨(Chen Hwei-syin)

雷根斯堡大学法学博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所长(2005~2007)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2007~2009)、中国法制史学会第16、20届理事长、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参与之研究计划主持人、草案拟定召集人、“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第4、5届委员、台湾女性学学会第6届会长。主要研究德国法制史、清代法制史、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性别与法律、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规范,出版专著《宗教团体与法律——非营利组织研究观点》(2013) 、《清代法制新探》  (2014第2版)、《多元观点下清代法制研究》(2015) 、《向法规范回归之清代法制研究》(2017) 、《性别关系与法律—婚姻与家庭》(2018第3版) 、《民法亲属编-理论与实务》(2019第2版) 、《民法继承编-理论与实务》 (2017) 、 《德国近代刑法史》 (2016第2版)、《法学概论》(2019第16版)等。


岸本美绪(Kishimoto Mio)

东京大学文学硕士,御茶水女子大学荣誉教授。曾任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助教、东京大学文学部副教授、东京大学研究院人文社会系教授、御茶水女子大学基干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出版专著《清代中国の物价と经济变动》(1997)(中译本《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2010)、《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1999)、《明清史论集1·风俗と时代观》(2012)、《明清史论集2· 地域社会论再考》  (2012)等,在《史学杂志》 《东洋史研究》《历史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步德茂(Thomas Michael Buoye)

密歇根大学历史学博士,塔尔萨大学历史系教授,兼任密歇根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清史研究》编委。主要研究清代中国法、明清中国史,出版著作Manslaughter, Markets, and Moral Economy: Violent Disputes over Property Right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2000)、Study Guide to China(2005)、《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 :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2008)等,合编文集《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644-1911)》(2009) 等,在Late Imperial China(美国)、《法制史研究》(台湾地区)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杜正贞(Du Zhengzhen)

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中国社会史、中国法律史。出版专著《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2007)、《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2018)等,参与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在《历史研究》  《历史人类学学刊》《近代史研究》《文史》《政法论坛》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何志辉(He Zhihui)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关西大学文化交涉学博士,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曾任京都大学访问学者、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近代中国法、港澳法制史、东亚文化交涉学,出版专著《近代澳门司法:制度与实践》(2012)、《治理与秩序:全球化进程中的澳门法(1553-1999)》  (2013) 、《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 (2013)、《华洋共处与法律多元》 (2014) 、《澳门刑事法:制度源流与文本分析》(2018) 、《澳门法制史新编》(2019)等,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历史卷》(2010) 、《香港法律文化专题》  (2016) 、《香港法律文化研究》(2017)等多部,主持“跨域法政文丛”、《跨域法政研究》等,在《东アジア文化交涉研究》(日本)、《澳门研究》(澳门地区)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田  宓(Tian Mi)

中山大学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区域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目前重点利用地方衙门档案、民间契约文书等资料探讨明清时期内蒙古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历史演变。在《民族研究》《近代史研究》  《中国经济史研究》  《清史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历史人类学学刊》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张瑞威(Cheung Sui Wai)

牛津大学历史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出版专著The Price of Rice: Market Integra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2008)、《拆村:消逝的九龙村落》(2013)、Colonial Administration and Land Reform in East Asia (2017)等,在《新史学》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明代研究》  《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谭家齐(Tam Ka-chai)

牛津大学哲学博士,香港浸会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专攻近世中国法制、社会经济及海洋史。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汉学研究》《法国汉学》Ètudes chinoises 和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等学术期刊及国际会议发表论文60多篇。2014年获香港特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颁发“杰出青年学者”奖项。


赖惠敏(LaiHweimin)

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清代社会、经济与法律史。出版专著《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1983)、《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1997)、《但问旗民:清代法律与社会》(繁体版2007,简体版2020)、《清代的皇权与世家》(2010)、《乾隆皇帝的荷包》(繁体版2014,简体版2016)等。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新史学》《故宫学术季刊》《法律史译评》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吴海杰(Michael H.K.Ng)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专门研究十九、二十世纪中国和香港法律史。著有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20th 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2014),合编Chinese Legal Reform and the Global Legal Order – Adoption and Adaptation(2017)、Civil Unrest and Governance in Hong Kong: Law and Order from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erspectives(2017)等,文章曾发表于Law and History Review、Law and Literature、 China Quarterl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Business History、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法制史研究》等国际国内学术期刊。


谷井阳子(Tanii Yoko)

京都大学文学博士,天理大学教授。曾任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助教,天理大学文学部讲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明清政治制度史与法律史,出版专著《八旗制度の研究》(2015)等,在《史林》(日本)、《东洋史研究》(日本)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伍  跃(Wu Yue)

京都大学文学博士,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明清制度史与社会史。出版著作《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2000)、《中国の捐納制度と社会》(2011)、《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2013)等,在《中国史研究》、《史林》(日本)、《东洋史研究》(日本)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尤陈俊(You Chenjun)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2018年度),兼任《法学家》副主编。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出版专著 《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2013),编著 《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2009) 、《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当代台港卷)》(2009) 、《司法、政治与社会:中国大陆的经验研究》(2012) 、《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2014)等多部,在《法学研究》 、《中外法学》、Modern China(美国)、《中国史研究》(韩国)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陈  利(Chen L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博士(Ph.D),伊利诺伊大学法律博士(J.D.) ,现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2016~2019年任该校历史与文化系主任,2014~2017年任注册美国的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ISCLH)创始会长;现任Law and History Review和World History Review编委。主要研究明清以来法律、政治及文化三者的交叉关系,涉及中国法律文化史、中西比较法研究、中外关系及近代国际法史等。出版专著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 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2016)并合编Chinese Law: Knowledge, Practice and Transformation, 1530s-1950s(2015),在Law and History Review、Late Imperial China、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法制史研究》  (台湾地区)  、  《浙江大学学报》 、  《北大法律评论》、《复旦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和其他文集中发表多篇文章;2018年荣获亚洲研究协会(1900年以前)中国研究最佳专著列文森奖。



法律出版社编辑:许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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