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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云南省2019年-2021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上篇)

杨颖韬等作者 八谦律师事务所 2022-12-05

谦  智

谦谦君子,研精毕智。

谦智:专心研究,尽力思考。旨在谦人将用尽智慧和力量高效的将专业优质的法律原创文章输送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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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影响,我国房地产投资持续下滑,新开工面积明显减少,在建的工程项目也因政策影响或资金不足中途缓建或停建。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将不可避免地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因为其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就此出台了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设计合同,作为施工的前置程序和重要环节,虽然设计合同的纠纷金额、数量和复杂程度虽远逊于施工合同,但因为其在工程设计问题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多,法律解释和规范少,因此,本报告旨在对2019年至2021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71件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度挖掘,总结归纳与文书类型、程序相关的数据,以及判决文书的主要焦点问题、高频法条、裁判规则,以求揭示客观规律,挖掘裁判价值,为建设工程设计纠纷法律实务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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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式及检索结果


 1、检索式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裁判年份:2019年-2021年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层级:所有                 

审理程序:所有                 

文书类型:所有                 

案例数量:271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8月20日 


2、检索结果(数量)


根据Alpha案例库数据统计显示,2019~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271件,其中2019年109件,2020年90件,2021年72件,2019~2021年度全国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94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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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一、设计合同纠纷大部分会在哪个审理阶段就审结?

2019年~2021年度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案件271件,其中,一审案件167件,二审案件52件,再审案件4件,执行34件,其他14件,14件均为保全裁定。再审案件占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5%,二审案件仅占19%,说明设计合同纠纷各方争议多在一审及二审范围内解决,少量再审。保全裁定占一审案件8%,说明该类纠纷保全案件不多。

二、设计合同纠纷中调解结案多还是判决结案多?

2019年~2021年度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案件271件,其中调解55件,32%的案件是调解结案,说明该类型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通过对设计成果的确认可以达成调解,争议不大。

三、起诉的设计费法院支持了多少?


云南省起诉的案件都是设计方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或发包人认为设计方出现违约,未按要求完成设计,也有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索赔诉讼。全部及部分支持的占比到39.76%,撤回起诉的占比23.49%,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占比5.42%,驳回起诉的占比1.81%。说明通过起诉后协商达成案外调解的占比较高,即使未撤诉,支持支付设计费的比例也达到了将近40%,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只占到5.42%,大部分原因是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支付设计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驳回起诉是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如指挥部),或者案件应由仲裁裁决,而非法院管辖。

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的改判情况如何?


二审维持原判率40.38%,改判19.23%,发回重审率3.85%,撤回上诉也就是上诉人自己不再上诉的案件率9.62%。二审“其他”占二审裁判结果的26.92%,14件“其他”中主要是11件二审调解,3件二审管辖权裁定。说明本类案件调解从一审到二审都有一定的占比,另外,本类案件到底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也争议较大,因此会有管辖权上诉到二审的情况。

五、设计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

云南省设计合同纠纷34.53%的案件在31-90天内审结,29.76%的案件在91-180天内审结,23.81%的案件在30天内审结,平均审理期限为131天。

六、发包人反诉情况如何?


2019年~2021年度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反诉的有16个,占比5.9%,反诉主要集中在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设计有缺陷应当赔偿、设计成果提交违反合同约定、设计人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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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分析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2019年~2021年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案件中,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设计费及设计成果交付

设计合同纠纷最主要的纠纷为设计费的支付,主要包括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设计成果量的确认、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是否应当返还设计费、新增和修改设计费如何计算等。

针对争议焦点为“设计费支付”的判决支持情况:

在设计费支付作为争议焦点的78份判决中,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设计方主张支付设计费的支持率为93%,理由主要有:通过鉴定设计工作量来确定欠付设计费数额;通过设计方举证证明已完成了设计成果及交付了设计成果;设计未完成解除合同,完成部分已交付发包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无效,但是设计成果已通过行政批准且已交付;发包人已经使用设计成果;当事人之间对欠付设计费有结算单或会议纪要、往来函等。

不支持率7%,主要原因:设计人不能证明其已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设计人不能证明设计费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设计质量问题导致的反索赔或其他证据原因。


【裁判规则1】:

设计人提交的资料不完全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据实确定设计费。


【案件索引】:

西安维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汉华温泉国际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24民初896号】


【法院观点】:

设计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文件、白图、概算等资料虽不完全符合《补充协议》要求的全部内容,但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故设计方主张已按约向发包人交付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及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2】:

修改设计费的确定,应有双方的确认或合同的约定,如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发包人确认,由设计人举证证明其修改的量及对应的设计费。


【案件索引】:

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12民初7093号】、保山汇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523民初166号】、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澄江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4民终1101号】


【法院观点】:

关于设计方主张的修改设计费,因设计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修改工作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及具体修改量,经本院询问,设计方认可聊天记录中的人员系案外人非发包人公司人员,设计方仍未能举证证实其行为能够代表发包人,故本院对修改工作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及具体修改量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案虽设计公司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其设计工作进行过重大修改,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设计公司所耗工作量向其增加设计费,但对此费用,未经双方进行核算确认,且设计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重大修改应增付多少设计费,故对此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设计人要求支付六个专题报告重新设计费675000元的诉请,虽委托人认可对专题报告进行过重新设计,但主张双方并未约定过重新设计需另行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针对该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3】:

设计人交付的资料仅为设计合同约定的部分资料,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整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设计人无法证明交付资料对应的设计费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设计费。


【案件索引】: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民终1082号】、澂江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云南一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4民终205号】、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03民初11316号】、保山汇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523民初166号】


【法院观点】:

经典公司向昆明市规划局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表》中的“报审图纸(蓝图)名称”栏目项下载明图纸有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点面图、基础平面施工图、剖面图,结合一审证人郭某的证言和经典公司出具的《收条》内容,能够证明华诚博远公司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二条约定的前两个设计阶段的全部内容及第三个设计阶段的部分内容,即华诚博远公司完成了“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中基础平面施工图的设计工作。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内容包括了一般建筑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地下车库、人防等多项设计工作,故本院酌情认定华诚博远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为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量的70%。

一宅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交付了大部分工作成果,理应获得相应的设计费,一宅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如未提交部分设计图,未按时按西都酒店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但西都酒店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多次要求一宅公司进行修改,提交修改后的设计等。一审法院对上述情形进行合理考量,对一宅公司要求西都酒店支付设计费120000元酌情支持50000元,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内容,但无法分别提交初设部分的材料及施工图设计部分的材料,与常理不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设计材料仅为初设部分的设计材料。

本院认为无论被告发包人因何原因放弃涉案设计工作成果,均不影响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义务,且发包人已向原告设计公司支付部分设计费用,虽然发包人主张至今未收到过设计公司交付的任何设计材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并未约定应以何种方式交付工作成果,故本院也认为双方在交付工作成果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并由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李飞通过现场领取、拷贝及邮件的方式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设计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设计资料、文件义务,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对发包人要求设计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4】:

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提交了设计成果,设计人仅提交电子设计成果时,设计人如无法举证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电子设计成果文件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案件索引】: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民终941号】


【法院观点】:

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具有相应人员的签字、且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设计图纸的交付必须是纸质版本、并需要有相关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并报送建筑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用于指导工程建设,若缺乏上述合法性要求,则可以视为设计人所提交的施工图纸不合格。但本案中,经纬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向预盛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而是以邮件的方式提供的电子版本,即使经纬公司可以提交电子版本的图纸,但应证实其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设计文件,但二审中经本院按照经纬公司提交的邮箱账号密码查看,其提供邮箱内的邮件已经过期,无法判定经纬公司是否按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预盛公司即使接收了设计文件后未及时图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就此认定施工图纸已符合设计要求,而且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提交设计文件后不答复即认可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经纬公司的主张施工图纸已经符合设计要求无法确认。


【裁判规则5】:

鉴定机构对设计工作量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酌定设计工作量。如设计方主张的设计工作量与过程文件中自认的工作量矛盾的,由法院酌情认定。


【案件索引】:

中山市汇创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02民初8415号】


【法院观点】: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项目的设计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各部分图纸设计深度不一,对所完成的工作量难以定量计量,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为由向本院进行了退鉴;原告已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而原告主张除此之外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阶段80%的工作量,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陈述与原告所提交的“工作联系函”中单方陈述的60%亦存在矛盾之处,故原告所述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80%的工作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依约开展了设计工作是客观事实,故本案设计工作量的确定只能结合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来进行确认。


【裁判规则6】:

设计人怠于主张设计费,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553号】


【法院观点】:

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8年多才于2019年向法院主张权利,设计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其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规则7】: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发包人最终的报规图纸与设计人的图纸内容实质相同,法院认为设计人已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工作。


【案件索引】: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民终5846号】


【法院观点】:

根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述3.1和3.2项下设计上诉人均已以电子形式向被上诉人交付了设计成果;3.3项下除3.3.2(c)项没有签收记录、蓝图未晒,该项其他设计工作成果均已交付;2、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报规图纸与被告为报规所作的PPT相比,报建图实质相同;3、在一审鉴定中也表明,被上诉人最终使用报规图纸与上诉人设计图纸的大部分内容实质相同。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已完成合同项下大部分工作;本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酌情确认上诉人已完成的工作量为合同约定的65%。


【裁判规则8】:

邮箱截图不能证明发送了全部施工图,且邮件是向第三人发送,不能证明是发给被告,并且载明的施工图与照片中的现场图也不是完全相符,不能证明交付了设计成果。


【案件索引】:

潘立成与张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31民终104号】


【法院观点】:

二审中原告提交施工图及邮箱截图作为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并且施工图系原告单方制作,并无被告签字,并且载明制作主体是第三人保山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图纸也不是最终交付成果的图纸。邮箱截图不能证明发送了全部施工图,只认可部分,而且是向第三人发送,不能证明是发给被告,并且载明的施工图与照片中的现场图也不是完全一致。因此不能证明已完成施工图并交付被告,因此认可一审只支持第一期、第二期设计费20万元。


【裁判规则9】:

设计成果的定稿需要以设计人和发包人的共同确认为准,单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不能成为定稿。


【案件索引】:

广西优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盛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2民初第83号】


【法院观点】:

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记载处为空格,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系制作设计图一方,对完成期限应当清晰了解,其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被告答辩称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底,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另行口头或书面约定完成时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约定设计图完成时间。其次,被告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自己制作的平面方案、效果图、施工图邮寄原告地址并被原告签收。再次,原告已另聘他人制作设计图,但在2018年8月29日前并未以优生活公司名义积极通知被告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何为定稿设计施工图,本院认为装饰设计系设计人独有装饰创意与客户对装饰的需求相结合的创造性工作需要发包方与设计人进行充分沟通及相互协作,故设计文件是否定稿要经过双方的沟通并确认,并非以设计人发送设计文件为定稿。


【裁判规则10】

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发生争议时,应先确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人,才能在设计合同纠纷中继续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

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麻栗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26民终1690号】


【法院观点】:

规划设计院以其与事务局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并要求事务局支付概念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费用,其以口头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蓝岩公司以规划设计院事实合作人的身份,提起原审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按规划设计院所得70%的比例参与分配,并提出《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是其独立设计,规划设计院的《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所有工作,都是紧紧围绕该《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案外人段雪岗以规划设计院的《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品》中盗用其创作《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需要等待该案审理明确涉案标的物的权利主体关系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标的物权利主体不明确,规划设计院和蓝岩公司主体不适格,就此驳回规划设计院和蓝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建议  

1、设计过程中的大量修改导致设计费有变化的,如无法与发包人达成确认文件(如会议纪要、函件、补充协议等)的,设计人应该保存好过程资料,如发包人要求修改的通知、设计任务书、修改的原因、修改前后的图纸交付证据、修改前后的图纸,合同中也尽量约定大量修改的计费标准。

2、设计方在提交设计成果后,应保留好提交成果的痕迹和证据,如电子提交的,尽量用商务邮箱,保证邮件超大附件长期可下载,腾讯会议沟通的,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做好会议纪要电子版发送,微信聊天记录应完整保存,保证聊天中的文件和记录不被删除,能够打开,如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必要时应及时做好证据公证保全。现场交接的,应做好设计成果交接单。

3、设计成果的交付应尽量与设计合同约定的接收人一致,建议在合同约定中明确接收邮箱和联系人,发包人发送的函件应该发送到设计人的对接人。

4、在可能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设计工作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节点或没有完全完成的情况下,双方应注意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中对工作量完成的确认和描述,避免在诉前的自认与实际主张不符。

5、设计人及发包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或发现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均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反馈给对方,避免因沉默导致的推定认可,或因不积极主张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法得到支持。

二、违约金

设计合同纠纷中大部分案件都会涉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产生违约金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违约金等。此外,违约金的计算也是一大争议焦点,因为违约金主要作用为填补损失,法院并非直接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裁判,而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酌情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为“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判决支持情况:

在违约金作为争议焦点的55份判决中,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设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一方违约主张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支持率为80%,支持的理由主要是违约事由成立,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守约方产生了实际损失等,只是支持的金额不尽相同。不支持率为20%,不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或者双方均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均存在违约事由,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裁判规则1】:

设计方与发包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酌情予以支持部分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酌情判决固定数额违约金,一种是以欠付或应返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一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案件索引】:

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7民终892号】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总费用的1%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设计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总设计费用的5%计算违约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请求法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承担30000元违约金为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总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酌定上诉人承担30000元违约金,已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且法律依据正确。上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索引】: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昆明世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11民初10781号】


【法院观点】:

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应当由原告上报,被告配合办理,因此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设计未获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原告未配合办理审批中相关部门要求原告进行配合的事项,因此,被告辩称两期设计费3050000元及2100000元因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上述两笔应付款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利息。


【案件索引】:

云南正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11民初11178号】


【法院观点】:

关于正源公司主张由青峰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503,583.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青峰公司未按约定向正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正源公司主张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支付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本院确认并支持的485,228.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索引】:

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与富源吉煤鼎顺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325民初908号】


【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然被告在“付款承诺”中表示愿意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但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兼顾一定的处罚作用,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可以对过高和过低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本案被告迟延支付设计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按原告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本案被告目前存在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相对合理。


【裁判规则2】:

针对发包方与设计方在合同中及结算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的,是否支持违约金和利息的问题,云南省各人民法院有不同裁判观点,一种认为既然双方未做约定就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认为,发包人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争雄、李亚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2503民初83号】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雄光房地产公司进行结算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被告李争雄、李亚薇出具的《还款承诺》中也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视语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12民初15132号】


【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在签订的《昆明螺蛳湾中心A1-4、A1-7地块标识、导视系统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未对利息进行过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民终1082号】


【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付费额为20%的定金417万元,即经典公司应当于2014年10月8日前向华诚博远公司支付定金417万元。而经典公司第一次支付2085000元的时间为2016年6月2日,无论是付款时间还是付款金额均存在违约情形,故经典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当中未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华诚博远公司要求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华诚博远公司主张的年利率6%并非法定利息标准,故本院在合理范畴之内,按照法定利息标准支持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规则3】:

双方仅约定了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的违约金,设计方主张阶段性付款违约金的,在双方对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阶段性付款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


【案件索引】:

西安维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汉华温泉国际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24民初896号】


【法院观点】:

关于违约金,根据委托合同第4条,合同总服务费=按实际落实的结构施工图工程造价优化节省费用×13%,而原告请求按总服务费用918,500元的1%计算违约金136,856.5元的诉求违反委托合同第7.1.1条:“……在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迟延支付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赔偿”的约定,因原告请求的是阶段性付款,双方对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在总服务费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4】:

发包方及设计方均存在违反主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且一方违约并非另一方违约导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康美中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竣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6586号】


【法院观点】:

针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部分违约的情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能看出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情形,同时也能看出,由于设计本身需要依据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的要求不断修改,难以做到一次完善,双方在前三期设计过程中不断协商,因而在实际履行过程已经对具体的履行期限作出了变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被告相互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的本、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5】:

设计方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限,可支持部分预期收益损失。


【案件索引】:

曹隽与云南全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03民初393号】


【法院观点】:

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予以考量,现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产生的实际损失为租金损失,但对预期收益损失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但考虑到被告自原告给予的宽限期后仍未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确实会给原告造成除租金损失外的预期收益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已经能够弥补原告的租金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租金损失8666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

1、因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在发生违约事由的情况下,守约方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如果仅以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而不能提供证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只会根据已知案件情况酌情支持部分损失。同时,违约方可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由进行抗辩。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同时约定阶段性付款及总设计费的违约金条款,以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杨颖韬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特邀党员

·昆明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协认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云南省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巾帼宣讲团成员

·云南广播电视台国际频率FM101.7《说法时刻》特邀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矿产资源纠纷

电话:13987152106

邮箱:2459702017@qq.com

张世锦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借贷关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非诉

电话:13368805829

邮箱:67133860@qq.com

曹文婷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其他民商事纠纷

电话:15969410219

邮箱:cwt@baqianlaw.com


文章编辑:杨颖韬、张世锦、曹文婷

文章排版:何苏艳

律所执业许可证号:31530000676593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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