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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普及

新媒体通讯部 山东水院信工系 2024-05-02

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普及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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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 我们个人能做什么

4月15日,是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联想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那么,作为我们个人来说,究竟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赶快浏览下图,快速get这项新技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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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什么是国家安全?

20多年前,我国曾制定过一部国家安全法,但没有明确国家安全的含义。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对国家安全进行了首次界定。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体系涵盖11种安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11种安全”,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像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等等,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不触碰法律红线!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

国家安全法律

●2014年11月1日施行《反间谍法》

●2015年7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反恐怖主义法》

●2017年1月1日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7年6月1日将施行《网络安全法》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方面,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要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个体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可以向国家寻求保护。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

●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间谍行为情况、搜集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权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

●对国家安全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处理结果有知悉权

●任何人不得对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打击报复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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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非

审稿:李帅

审核:单光磊  辛莉  王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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