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违法,法律不是你的“工具”
《三秦都市报》今天报道,11月28日,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警察驾驶一辆套牌车在宝鸡市被当地交警查扣。事后,涉事民警4人大闹处理交警队,振振有词“犯罪嫌疑人现在非常狡猾,我们也是迫不得已才使用套牌车”。说的理直气壮,难道他们认为这个理由就可以让《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他们授予豁免权吗?记者采访甘肃涉事警察领导,被答复:“驾驶套牌车辆的做法的确不对,我为此也给当地交警发了短信,希望能放一马。”违法也就罢了,还希望法外开脱?这执法者法律意识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同一天,中国新闻网又爆出“河南一派出所副所长为自己办5个户口被开除”,又是一起执法者违法事件,引来网上一片骂声。
我处理的一个行政案件,受害人拔打了110报警后,两名民警到场,询问了报警人情况后,说了句你没证据,我们管不了就走了。人家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违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我问来应诉的公安法制科人员,如何理解以上规章。他说,对呀,规定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我们一个派出所一天处理上百起报警的,那能一一书面告知他们?要是你们认为我们违法,那么我们所有的执行没有合法的。看来,要求基层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任重路远。
执法者,在老百姓看来,就是法律的化身,他们都不依法办事,老百姓还能信任谁,何以看待法律?执法者,是指实施法律,遵照法律做事,将法律适用于违法者,让法律在社会上实现的人。唐《浑天赋》:“执法者,廷尉之曹,大臣之象。”法律只是书本上的文字,要成为社会大众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要靠执法者的公平实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执法者,不仅要对社会民众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更要成为社会民众守法、公众敬法风气的表率,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需自身硬,自己不硬,何以服众?基层执法者不断抱怨违法的太多了,岂不知,执法者简单粗暴的执法只会导致民众更加藐视法律,违法之事越来越多。制裁违法不是设立法律的最终目的,达到社会民众普遍守法、无需执法才是法律的最终目标,执法者才能落得清闲。
执法者违法,究其根源,根源于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把群众对执法者的尊敬当成了高人一等“特权”,认为法律只是老百姓要遵守的,对其只是一种工具。前段时间网上曝光的深圳市宝安区警察查扣两女孩的的视频中,“我不是警察?怀疑我是假的,假的你也先给我配合,你怎么知道我是假的”,“可以关你们24小时”、“我现在调查你,因为你没有带身份证,又不接受调查”,“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贱”。这种把法律作为工具、自己“逍遥法外”的思想暴露无遗。执法者本来应是法律的守护者,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人们谈何敬畏你?这种工具论思想只会贬低了自己地位。
执法者违法尽管是少数,尽管只是个案,但执法者违法,社会危害性极大。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其实质上是否定了法律的本事,最终是否认了自己的执法者地位。在我们这个摈弃人治执政理念,落实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执法者违法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去除的绊脚石。那种还抱有“法律工具思想”的执法者,已经成为与时代进程相悖的背行者,如不及时纠正思想,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终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014年12月21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建设法治公安。执法者,多学学法律吧,是对自己好,到时候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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