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定性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你是“超最高院”?
笔者前几天刚写了《当法院成为媒体的消费对象》,今天某网站又来点评法院了。笔者不知道写这篇文的编辑是不是真的懂法律和法律实践,就其言语措辞到报道内容,完全一派片面引导之词,屡次给法院工作定性,最后居然援引律师言论,未经审判认定“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笔者不禁要问,以后法官、法院可以歇业了,你是“超法律”,你是“超最高法院”呀。
根据该媒体报道:刘贵玲和丈夫刘光军2015年7月初因贷款纠纷,被农商行职工王再荣等人将一辆越野车“抢走”。2015年7月28日靖边县法院就双方借款合同纠纷立案。7月29日,靖边农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贵玲所有的一辆越野车予以扣押,法院当天根据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扣押该越野车。因该车辆在王再荣处,其拒不交给法院,法院无法找到车辆,从而导致该扣押裁定没有执行。2015年10月16日,靖边县法院作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靖边农商行的诉讼请求。10月19日,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刘贵玲所有的越野车的扣押。法院找到王再荣索要车辆,被王再荣拒绝。王再荣称,他并非不愿意交车,但刘贵玲必须把其所欠债务还清。
为讨回车辆,刘贵玲由被告转原告起诉王再荣,要求返还车辆及车内钱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边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王再荣“返还车辆”的一审和终审判决。法院对刘桂荣承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我们将配合进行强制执行,返还其车辆。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到了新闻媒体的手里,成了“法院裁定扣车83天 车主提车时发现‘车没了’”、“法院两次裁定‘自我否定’”,最后媒体给法院工作定性为“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理由是引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没有制作笔录,在这个过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发现错误以后,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才裁定解除扣押。” 的言论。
这个媒体,我给你普普法,1、所有的申请保全扣押的案件在法院作出扣押裁定的时候,不需要涉案的财产在法院的控制之下;2、执行扣押的时候,是应当制作执行笔录,但本案并没有查封到车辆,难道制作没有查封的笔录?有必要吗?3、法院对于无法查找到的扣押物执行不到位,不叫错误,执行员不是神仙,变不出来;4、申请人靖边农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个官司没打完,任何人不能解除保全查封,就是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也不能解除;5、法院已经在刘桂荣有了“返还车辆”的终审判决情况下,承诺只要刘桂荣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返还王再荣占有的车辆。以上笔者的回答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针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可以百度找法条回去仔细看看。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执行这个案件中,完全合法合规。但到了媒体手里,法院执行人员就成了蛮不讲理、蛮不讲法的“法盲”,当事人刘桂荣成了受法院迫害的“窦娥”了。媒体误导民众,居心实在叵测。
作为司法程序运作最终结果的法院生效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强制性的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理论,基于社会生活稳定性和经济性考虑,规定生效的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撤销或者改变,当事人对裁判的内容不可再争议,法院也受其约束。对于当事人有异议,认为错误的生效文书,我国三个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诉讼纠错机制。非经法定纠错机制,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认定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不予执行。
一段时间以来,某些无良媒体利用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大肆宣扬当事人一方的片面之词,利用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肆意评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博得同情,引起眼球,利用吸睛效应,进而达到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做法绝不是什么为民请愿,长此以往,损害的是民众的法律信仰,诋毁的是法律的权威,扰乱的是国家的法治秩序,摧毁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观念,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曾建议国家是时候学习英美国家,出台专门法律文件,规范媒体肆意评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误导个案审理,因为这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大事。反过来讲,那些无良媒体的歪曲宣传,除了误导不明真相群众给你们缴纳“宣传费”、“报道费”,你们真的以为你是“超法律”,你是“超最高法院”,你们不过是一群嗡嗡叫的苍蝇而已。你们以为你们把案件报道了,给案件定性了,法院就会按你们的意愿来处理?具体案件还不得按法律程序来处理?文中那个刘桂荣还不得继续依法申请法院执行?你们媒体要是能把刘桂荣的车给要回来,我就佩服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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