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气枪老太,到法院卖枪,到警察买枪,值得反思
2016年10 月 12 日 22 点左右,今年 51 岁的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在其位于河北区天津地标建筑“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摆设的射击摊位,被我天津民警抓获,在其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 支枪形物(后被鉴定为枪支)被缴获。同批被抓获的有9个射击摊位13人。12 月 27 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气枪老太案出来以后,群情激奋,媒体开动人肉模式。不久,一则某法院在网上拍卖执行物品的信息被挖掘出来,配以“法院卖枪”的醒目标题。事情是这样的:某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扣押了开超市的被执行人一部分物品,为了变现成执行款,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其中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型号玩具枪。法院的解释是: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玩具枪的属性,以至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随后,法院立即从网上撤回了拍品,并将这些玩具枪送到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出具了鉴定结果:经检验,送检枪形物品属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枪口比动能均未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送检枪形物品均不能认定为枪支。
媒体继续深挖,一则2013年旧闻被重新提了出来,配以“警察买枪”的醒目标题。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底,浙江省某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由于需要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为了平常训练需要,从一深圳水客处购买了仿真枪练手。2015年4月绍兴市海关缉私局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涉事民警之后提交了辞职报告,案件至今还没结果。涉事警察对记者说:“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宣传过,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
天津老太案件出来以后,群情激奋,矛头直指判案的法官。根据法院认定: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法律人,对于法院判决内容,无权置评。但是对涉案的法律法规,笔者查了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对于为何没有适用缓刑,根据2011年版《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只要实际所判处的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具备缓刑的全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公安部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是否合理合法。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作为守法标准严格的人民法院、公安民警,都不了解这个枪支鉴定标准,要求气枪老太这样的普通民众遵守这个标准,实在有点牵强。央视网在评论该事件时,说道:从宏观制度上来说,当某一问题连续不断出现并有重大争议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行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证完善,让法律和现实不再脱节,避免类似的悲剧再现。
孟德斯鸠说过:“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中国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人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维早已相悖。现代法治要求,人们行为法律责任的可预见性乃是法律功效发挥的必要条件。政府有责任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通过对法律责任的掌握,知道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不然,假如法律规范没有预见性,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何种后果,法律功效也就无法体现。经媒体统计,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以上说明,政府在关于枪支标准问题上普法做的不到位,就连法院、警察这样的执法机关和人员都不了解。试想,如果一项法律规范群众普遍不了解,是不是就成了执法机关藏在口袋里的秘密武器,想用的时候就拿出来用一用,岂不造成社会上人人自危的局面?
关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公安部门鉴定标准,有人曾经质疑, 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只能把皮肤打一个红点,根本不具有任何杀伤力。穿透人体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临界值是10—15焦耳/平方厘米,而且,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是专门针对人体最特殊的眼睛部位而言的,但人体却以皮肤为主,该标准有以特殊性替代普遍性的嫌疑。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但是如果一项法律规定缺乏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谈何执法的群众基础?如何让百姓信服?建议国家应针对枪支检定标准,及时出台合情合理的鉴定标准,避免误伤,减少社会抵制。
气枪老太已经上诉,法律对于定罪依据、量刑标准是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行为后果严重性的刑罚裁量还是比较主观的,前不久雷洋案件中,检察机关不是引用到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一词吗?但愿二审法院能够处理好这烫手的“热山芋”吧。最后引用某网站吃瓜群众的热门评论,调侃一下吧。“我英勇的天津警方日前击溃渗透我市的大股武装力量,其中大部被俘,小部顽敌溃散后潜逃,目前正组织优势兵力对其围追堵截,誓要将其全歼于近郊一带,为广大市民献上一份新春贺礼。”
作为执行法律的公安民警,一审法院,确实有点怨,但我们的立法部门,听听群众的呼声,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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