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入额法官、检察官不办案的几大理由
人民网1月9日报道,目前全国已有2978家法院、3053家检察院完成入额遴选,占全国法院、检察院总数的84.9%、85.1%;共产生入额法官10.44万名、检察官7.26万名,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成为现实,改革形势一片大好。然而,微信群里,叫苦连天的声音不绝于耳,很多没有入额的前法官、检察官们,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涨工资的福利,还在替那些入额精英们继续办案。这一不公待遇已经严重影响到法院、检察院队伍稳定,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功。
一、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从根本上违反司改目的和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针谈改革目的曾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取消法官上面行政领导审批制,让承办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让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某些领导再来个审批签字,与不改革何异?把上级领导改革的指示和精神置于何地?
二、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上级改革文件规定。
根据此次司法改革员额制方案,改革后,法院检察院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检察官仅指通过省级遴选委员会审核以后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全面完成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山东省,通过的《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中规定,“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这意味着没有入额的法官已经在上级文件规定中,已经没有法官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意见》中根本没有领导签发判决这一形式。实践中,上海市二中院83名未入额法官只是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北京市已经召开专门会议,禁止未入额法官办理案件。
三、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权责一致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应当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基本原则,明确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其中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可见,责任追究范围并不仅限于法官。此外,《意见》还特别规定“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将本应属于入额法官、检察官案件审判权交给他们办理,推卸责任的同时也违反了上述《意见》中的职权划分。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不仅额外增加了工作量,也加大了责任风险,因为处理的事务也在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四、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按劳分配的人之常情。
最高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称,改革后,员额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设置职务等级工资一项,并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设置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体现工作实绩,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虽然不知具体工资涨幅,但是,入额后的法官、检察官待遇提升是肯定的。目前,相信已经落实入额工资待遇的只是基本工资涨幅而已,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将在年底发放。让不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办着本应是入额精英办理的案件,担着本应别入额精英承担的责任追究风险,拿着助理的待遇,看着某些领导少干业务、少担风险、大幅增长工资,谈何人之常理的按劳分配?司法机关对外号称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内部却出现最基本的公平待遇都没有,谈何“打铁还需自身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让未入法官、检察官继续办案既不符合上级改革精神和规定,也不符合法治理念和人之常情。某些人分案时振振有词的什么过渡期、法律还没修改等等理由,完全背离上级精神,根本没有说服力。(篇幅有限,将针对某些人让继续办案的辩解继续成文批驳,敬请期待)为何部分领导硬性摊派或种种利诱,继续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笔者在《都成员外了,领导就高抬贵手吧》有过详细分析过原因,究其根源,就是某些领导利己思想作祟,企图坐享改革涨工资福利,把自己应承担的办案责任依职权推给下属。
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目的就是放权一线法官、检察官,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提高一线办案人员待遇。奈何到了地方,被某些地方改革领导者歪嘴和尚念歪经,瓜分了改革唯一福利的盛宴后,把办案责任这一“烫手的山芋”丢给了奋斗多年获得的、已经剥夺了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助理们手里,人为制造内部矛盾。留给命苦的办案助理们道路只有三条,一是拿脚走路,司改的最大的获益者是律师,手握司考A证在法院与其为他人做嫁衣,何不出去为自己打工?二是消极怠工,身为公务员编制,没犯大错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你奈我何?三是甘做枪手,替领导办案,心理祈祷,案件将来出问题,领导能替自己担责,岂不知大难临头各自飞,有几人能替你担责?
笔者双手赞成司法改革,拥护顶层改革涉及方案和改革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笔者就想问问,那些光享受改革“提高待遇”而不办案的领导们,你们这么做上面知道吗?到底是坚持不入额不办案对还是你们光入额不办案对?连小编这样自学政策都明白的道理你们改革领导者难道不明白?非要等事情闹大了上面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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