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曹越洋、刘乐易|论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基于广义价值论的视角
作者简介
蔡继明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暨长聘教授委员会副主任,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哈佛大学富布赖特访问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十四五”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主要研究领域:价值和分配理论;土地制度和城市化。
曹越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
刘乐易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论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基于广义价值论的视角
研究背景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2019)将“数据”纳入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范畴,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中共二十大(2022)则进一步强调“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数据被纳入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七大要素之列,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依据是要素所有权还是要素的贡献?数据要素的贡献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是什么?这一连串问题旋即在经济学界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涉及两个我国经济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其一是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决定的关系以及非劳动要素是否参与价值创造;其二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以及所有权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二十大的精神,为完善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本文借助广义价值论框架,分析了数据要素的使用对劳动生产力、综合生产力和比较生产力的提高所产生的影响,进而依据比较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原理,揭示了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之一的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途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引入数据要素的功能性分配模型,分解出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份额,明确了数据要素的报酬应与数据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相一致。
主要发现
第一,数据要素的贡献既是使用价值形态的,也具有价值形态。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之一的数据要素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个别企业的绝对生产力(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使单位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量,也可以通过所有企业绝对生产力的提高而提升部门综合生产力和比较生产力,从而使部门单位平均劳动耗费创造更多的价值量,由此揭示了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创造的内在联系。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使用价值的交换和分配是通过其价值形式实现的,数据要素的使用在增加使用价值生产的同时,必然使其价值量得到相应的提高。
第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内在统一的。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所依据的是数据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数据要素所有权只是其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权基础,数据要素的报酬多少则取决于数据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大小。由于绝对生产力(劳动生产力)是由包括数据在内的多种非劳动要素与劳动要素共同决定的,而比较生产力又是以绝对生产力为基础的,所以,比较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原理本身,就承认了数据等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这就为数据等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第三,数据要素的价值是通过数据价值链不同环节与其他要素相结合实现的,在数据要素从存在到创造价值的动态开发过程中,其产权体系中普遍存在使用权被所有人独立交割的特征,从原始数据变为有价值的数据要素经历了数据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接入各环节的每一方都应该有其凭借控制事物收益增值而对应获取的收益权。接入各环节的数据要素的收益权按照其接入环节时控制数据使之收益增值的部分得到分配,故不同数据主体参与分配的前提是明确数据价值链各个生产环节中数据要素所有权的分解与配置。
政策启示
要推动中国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并按其价值贡献参与分配,从而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首先要明确数据产业链中与不同环节相对应的数据产权,在确权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只有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对数据要素的贡献做出客观的评价,才能形成要素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均衡的交换比例和公平的收益分配。
由于数据使用者并不具有完整的数据产权,因此在推进数据要素配置市场化的进程中,特别是在数据开发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对数据原始所有者的隐私保护,以保障个人隐私为进步方向的数据要素交易手段的发展有利于未来要素市场化的推进。这不仅需要政策法规的直接关注,也需要鼓励相关技术的发展。目前已有不少快速发展的新兴技术正在使数据访问权的交易成为更加安全高效的选择,例如具有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和可溯源的特点区块链技术,隐私加密计算,“隐私计算联盟”等等。
数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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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年第8期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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