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 看看其他9个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文在这里
在市场环境中,夫妻债务制度复杂。本期微信聚焦【夫妻债务制度】,推荐文献为《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本文以德国、法国等主要工业化国家9部民法典调整夫妻债务的条款为样本,归类评述其界定夫妻债务性质和划分清偿责任归属之规则,以期供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合理确定夫妻债务规则时参考。
时间不够用的可以先看摘要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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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夫妻债务制度的类型和特征
绝大多数国家都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分别确定两类债务各自的清偿责任负担,而且不允许两种性质债务及其清偿责任混淆或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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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在夫妻财产制中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德国民法典》在每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中,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责任。
2.单独集中规定夫妻债务制度。《葡萄牙民法典》最典型,专设“夫妻之债务”一节,安排 8 个条文分别规定设定债务的正当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责之债及夫妻间之补偿权等。
3.既总括规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原则,又在每种夫妻财产制中逐一规定夫妻债务及其清偿责任。法国、瑞士、西班牙的民法典均是此类立法例。
4.极简略地规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或者夫妻财产与第三人之关系。日本、韩国、奥地利民法典是规范夫妻对外财产责任的“最简版”立法例,均把夫妻连带财产责任限于日常家事范围内。
2明文规定分配问题1.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域外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三类: 一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抚育所需发生的债务,但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共同财产所生债务,有的还以附加管理权为条件。其三,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债务。
2.实行不同夫妻财产制,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德国民法典》分别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中规定了相应的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和财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无论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各民法典都确认凡配偶共同生活必要和经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均是配偶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凡民法典均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经公示,始得对抗第三人。
3.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且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区分确定双方连带责任大小夫妻对半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有下列三层含义: 一是凡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清偿责任; 二是债权人只能就一半债务向配偶一方请求清偿; 三是超额清偿债务的配偶方有权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清偿责任
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结合约定财产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清偿责任。根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大小,可以划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类情形; 相应地,非举债配偶方共担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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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范围
《葡萄牙民法典》第1691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大。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下列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责: (1)结婚前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的债务;(2)结婚前后,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而设定的债务;(3)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财产管理权限内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4) 夫妻一方从事商业活动中设定之债,但证明有关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或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者除外;(5)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的赠与、继承或遗赠所负担之债务,但接受财产者的配偶另一方仍有权以该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应付有关负担为据对债务清偿责任提出异议;(6) 实行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任何一方在结婚前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
2.中范围
法国、瑞士采此类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409条规定,共同财产的负债范围,仅限于下列二类: 一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子女的教育支出和医疗费用、夫妻双方应负担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属于共同财产的永久性负债; 二是在共同财产制实施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依情形或属于永久性共同债务,或虽视为共同财产的债务,但受益配偶一方应当补偿共同财产。
3.小范围
原则上,共同财产仅对共同债务负责;仅在法定条件下,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才为另一方的债务负责。《德国民法典》属于此例。共同财产之债,是指在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发生的下列四类债务: (1)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方实施的或经其同意所生之债;(2)诉讼费用;(3) 配偶一方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其同意却为共同财产利益而有效力所生之债;(4)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物而由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自身招致的债务,且该项权利或该物属于该方配偶经配偶另一方允许而独立从事的营业,或该债务属于通常从收入中予以清偿的特有财产的负担的。这些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
4.超小范围
仅就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之间所生之债,另一方才负连带责任;但已对第三人预先告知不负责的除外。日本、韩国即属于此类,但韩国法强调夫妻对家事代理权附加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确认“婚姻关系本身并不足以成为配偶间财产共有的基础”,配偶欲实现财产共有,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相应地,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下列两类: 一是日常家事所生之债; 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共有的,共有财产所生之债。
1.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且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负担连带责任。法国等多数民法典属于此类。
首先,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各方对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一半负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制形成了一个类似于法人的新财产主体,夫、妻对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次,超额履行清偿责任的配偶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本应双方共同负责清偿的债务,夫妻一方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或者已超额清偿的,赋予其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不过,该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不同立法例中有别,有的仅限于夫妻财产分割时。其三,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必要而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其四,完全因夫妻一方原因所生之债,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时,受益配偶方应当补偿夫妻共同财产,更不得请求夫妻另一方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五,仅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等特别情形下,夫妻一方才以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以债权额的一半为限。
2.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方对共同财产之债承担的责任高于配偶另一方。管理共同财产者应当对因配偶另一方发生的共同财产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某些共同财产债务在婚姻内部仍由导致该债务发生的配偶一方负担。导致债务发生的配偶一方个人应负责的共同财产之债,是指下列三种债务: 共同财产制实施后,因配偶该方侵权行为或因刑事程序所生之债; 因与配偶该方的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务; 因前述两类债务所生诉讼费。
3.配偶任何一方均应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对债务负清偿责任,且不区分配偶各自的责任份额。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和清偿责任
在域外法上,个人债务包括下列两大类: 一是自始至终都属于配偶一方个人债务之债; 二是属于配偶双方共同债务中确定由一方负担清偿责任之债务份额。凡个人债务,即使允许以共同财产或者配偶另一方财产履行清偿义务的,获益配偶仍应补偿共同财产或对方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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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范围
个人债务范围最大是日本、韩国、奥地利的民法典。凡非因日常家事所生之债或者非为夫妻合意所生之债,均为个人债务。
2.大范围
《德国民法典》是此类典型。下列四类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1) 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因占有这类物而由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招致的债务( 第1440条)。(2) 经配偶一方允许,配偶另一方独立从事营业的单独法律行为所生之债。(3)债务通常属于从收入中予以清偿的特有财产负担之债。(40 在共同财产制实施期间,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而实施的行为所生之债。
3.中等范围
法国、瑞士民法属于此例。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在结婚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赠与而负担的债务;(2) 夫妻各方设立的保证和借贷,但得到配偶另一方同意的,不在此限;(3)作为商人的丈夫的商业债务;在《瑞士民法典》上,个人债务是指完全债务之外的债务。
4.小范围
《葡萄牙民法典》确立的个人债务范围小。该法第1692条规定,下列债务是应由夫妻一方独立负责: (1) 夫妻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在结婚前后设立之债,且不属于为家庭生活之正常负担或管理财产之夫妻一方在其管理权限内为夫妻共同利益设定之债。(2)因犯罪所生之债及因可归责于夫妻任何一方之事实而须承担之损害赔偿、处罚、应返还或应支付之诉讼费或罚金,但有关事实仅涉及民事责任,且属于第169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范围者除外。(3) 附属于个人财产上的债务,但该债务因取得有关财产之收益所生,且该收益按照所适用的财产制度应视为共同财产者除外。
2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
法国法严格要求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配偶之自有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的地上建筑,不享有权利。法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规定,产生于共同财产制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就共同财产提起追偿之诉。
在《西班牙民法典》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应以其个人资产清偿个人债务。实行配偶共同财产制的,若个人资产不足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立即通知对方。债务人的配偶可以要求将冻结财产中属于债务人应得部分予以替换而解押。且该冻结解押之后,夫妻“应实施分别财产制”。实施过该类处分的,在清算婚姻共同财产时,应视为作为债务人的配偶方已经获得过此部分财产。
《瑞士民法典》实行有限个人责任,是另一种立法例。实行普通的夫妻财产所得参与制的,“任何配偶一方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202条)。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仅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之一半承担个人债务清偿责任( 第234 条) 。实行财产分离制的,配偶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第249 条) 。瑞士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夫妻之间依法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强制执行配偶一方个人债务时,只能扣押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强制执行的监督机构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188条、第189条)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清偿的财产已转移给配偶一方,则该方配偶须偿还债务,但以其受领的财产为限( 第193 条)。
来源: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 《现代法学》2017·5 蒋月
来源/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编辑/广东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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