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的法律法规太多,怎么学最有效? | 庭前独角兽
本期提要
本期智囊主要聚焦近期困扰法律人的头等大事——新法太多怎么学?为此,我们请教了在学习方面颇有心得的优秀伙伴,他们分享了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方法,其中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独到之处,相信这些智囊伙伴的智慧,能够给你带来更有效的学习方法。
本期问题
新出的法律法规太多,
该怎么学,才最有效?
A1
智囊伙伴:夏万宏
(闵行法院审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选择法学专业、法律职业的你我,最近估计都有“专业选的好”的感慨!去年5月《民法典》1260条还没来得及仔细看,这边元旦前后的司法解释大礼包又来了,面对汹涌而来的新法浪潮,我该怎么学?
1. 准备好资料:新旧法对照表+官方文件或新闻稿+权威解读
新旧法对照表的好处就在于,无论《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都不是凭空而来,有着浓重的沿袭痕迹,而且并不夸张地说,大部分内容承继了原有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补充。所以,我们原来学习的法律并不当然归零,相反,对照着看,挑出其中的不同点是我们学习新法最为有效方式。现在新媒体时代方便了很多,新法颁布后不久一些热门的法律公号上就都会发布整理的新旧对照表(我个人使用比较多的是法信、法眼观察、法治小组),这样看起来就省力多了。
同时,一般重要的法律或司法解释都会有对应官方文件或新闻稿,这些材料体量其实很小,但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提炼新法的特色亮点,早一些对新法有个总体的认识,也为后续逐条仔细阅读作一个基础铺垫。
所谓权威解读,是指一些较为权威的专家学者或司法实务人士在官方新媒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相关刊物(如《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登的文章,上述解读者大都亲身参与了立法、司法解释制定修改的过程,能为我们学习新法提供类似立法资料的背景介绍。
2. 管理好时间:“鸡娃”不如鸡自己
准备好了资料,接下来最大问题来了,什么时候来学习我们的新法呢?
工作间隙?估计不行,一入法门深似海,系统里面那闪闪发亮的几十个案子,意味着你在岗的时间里,就别多想了,还是安安心心开好那些庭、码好判决书吧。那回家看呗,你以为回家时间就是自己的了?错!下班,意味着踏入另一个更重要的岗位,辅导功课、陪娃读书,要说还有剩余的时间,那已是半夜了……
所以,鸡娃的那些小套路,其实完全可以用在咱们自己的学习上。比如:打卡。给自己定个小目标,每天留半小时一小时,夜深人静毫无干扰时,如能专心致志回到司法考试、入额考试的状态,过不了多久,新法的知识将装满你的脑袋。组建兴趣小组也大有用处。其实,学习新法,咱们也可以组建一个民法典学习兴趣小组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内凡尔赛炫耀一下自己学了多少,必然能激起他人的斗争。这样你争我赶、互相督促,学习的过程中还能不时共享学习的成果(读书笔记),绝对会事半功倍。
3. 把握好学习顺序:先易后难,统筹兼顾
学习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循序渐进式比激进猛冲式,更具有可复制性。大家在工作实践的具体领域可能有所偏重,有的偏合同,有的偏侵权,有的偏家事等等。我们在学习新法的时候,完全可以按照自己专业领域的熟悉程度,从诸多法律条文中,先挑选自己最熟悉的部分学起来,再扩散到相对熟悉的部分,最后再到可能用到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做好统筹安排,既能保证自己学习的持续性、主动性,又能避免将有限时间消耗在自己并不熟悉的法律领域。
同时,在对照法条的过程中,主要精力当然应当放在有变化、变化大的法条上,切不可平均用力。
A2
智囊伙伴:罗静深
(长宁法院三级法官)
1.不得不学:《民法典》草案说明。
民法典并非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是故,《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形成的草案说明,作为具有归纳与整理性质的文件,对于《民法典》的学习具有指引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通过《民法典》草案说明,我们了解到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分编增加了“居住权”这一全新的用益物权概念,并通过“一句话”即大致理解“居住权”的设立背景、立法价值及设立原则。又如通过草案说明,我们了解到《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分编整体立法原则的转变,即从严格的“物权法定”转变为“典型性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并存的模式。草案说明更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中有关“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
2. 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把握需要优先学习的内容。
一是优先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颁布、修改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释则是现阶段的重中之重。因为对于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来说,在《民法典》施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仍将面对并处理大量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或者法律事实持续发生跨越《民法典》生效时点的案件,此时必然面临新法、旧法、新解释、旧解释的选择适用问题。而上述司法解释则系针对这一问题出台,如果确实精力有限,优先学习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解释,不失为较有“性价比”的方案。
二是根据目前从事的领域,优先学习对应的配套司法解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公布了7个包含实体性法律规范的配套司法解释,涉及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为《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解释了法典的法律规范,如有条件应当全面细致的进行学习。在有限的条件下,先从自己从事的领域入手,待到“山花烂漫时”,再全面学习掌握,也未尝不失为”权宜之计“。
三是优先学习具有实质性修改内容的司法解释条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大量司法解释,在与《民法典》相应规范进行协调的同时,也延续了过往司法解释的“生命”,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其中部分司法解释条文仅是对相应法律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避免出现已经向后废止的各部门法名称。另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则是在《民法典》的法规范体系下改变了原司法解释的法律规范,此类司法解释条文则是我们学习的重中之重。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修改,将长期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的“清算义务人”的认定,统一到《民法典》第七十条的法律规范中来。又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修改,短期内第二次调整了利率计算的期间范围,明确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以2020年8月19日为节点分段认定计息标准的新法律规范。
3. 结合案件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含义。“运行中的法律才是法律真实的样子,也只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才能加深对法律规范及其背后价值判断的理解。这一点,人民法院的小伙伴们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经手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其实都是一次学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机会。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疑问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要轻易让他们从脑中溜走,运用好如”法信”等互联网工具,将每一个问题都搞清、吃透。“磨刀不误砍柴工”,长远来看,将会有助于在实质上提升案件的质量与办案效率,并能同时兼顾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掌握。
同时,学会用好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丛书是不得不推荐的“红宝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揭示了司法解释的规范意义,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参考作用。目前《民法典》各配套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丛书尚未出版,小伙伴们不妨稍作等待。同时,根据过往经验,“理解与适用”丛书往往内容都比较“扎实”,通篇阅读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条件有限,建议在需要实际适用《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款时,作为工具书,个别进行学习理解。
A3
智囊伙伴:暨秉恒
(松江法院三级法官)
1. 厘清学习范围。贪多嚼不烂,面对来势汹汹的法条攻势,我们要学会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区分优先级并确定学习范围,聚焦于其中优先级最高、最亟待使用的几门新法上,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最大化的学习效用。同时,最先被我们频繁使用的新法,通过案件实例也可以反哺于我们对新法的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找准学习资料。在学习新法时,至少准备新法全文、新旧对照版资料、权威理解和适用等资料作为基础,另外可以辅以一些新闻、公众号文章、期刊等学习资料,全面了解新法制定和修订的重点条文和关键变化,例如:庭前独角兽等各种公众号整理的内容梳理、法条链接等。
3. 用对学习方法。可以先通读新法和法条对比版,简要地按照自己的思路画出大纲,标注重点章节。接着筛除符合自己法感的条文、仅有文字标点变化而不改变原意的条文等,单独罗列出需要重点学习的条文。再结合各类学习资料领会法条精神,疑难之处可以实时记录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此外,多尝试撰写关于新法学习的小文章,也不失为一个以输出带动输入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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