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民诉法修正草案,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怎么看? | 庭前独角兽
本期提要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读审议。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内容,优化调整部分程序规则。
上海作为全域开展试点的地区,基层、中级(含专门法院)两级法院深度参与试点工作。试点两年来,成效到底如何?法官们对新的审理程序有何感受?当事人和律师对试点工作有何评价?是否真的实现了“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提高效率不降低质量”?
为此,我们邀请亲历改革试点工作的一线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围绕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二审独任制程序的运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问题,谈谈他们最真实的感受与思考,希望能提供更为多元、客观的视角,全面呈现试点情况和修法预期效果。
Q1
小额诉讼案件范围扩大后,当事人是什么感受?
张律师:从我代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来看,小额诉讼确实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有利于被拖欠薪酬者尽快兑现胜诉权益,而不是打了一审打二审,打了二审打再审,拖到春节连年都过不了。案件受理后,法院会充分释明告知小额诉讼程序事项,当事人一听说可以很快拿到钱,大多都会选择小额程序。
汪律师:我代理的多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合同履行没有什么争议,但对方就是躲猫猫迟延款项支付,诉讼时候不出现,一判下去又要上诉。现在有了小额程序,一审终审,立即生效,想利用程序拖时间的人再也没有空子可钻了。而有时候我代理被告的时候,很多被告公司也希望用小额程序尽快出判决,诉讼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很快明确,更便于公司后续处理。
当事人李先生:小额诉讼程序好呀,最大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是做生意的,经常到法院打官司讨要货款,案子都比较简单,但是以前少说也得几个月才能拿到一份生效的判决书。这次我到法院起诉的时候,因为我比较着急,法官跟我讲,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清楚,我们争议也不大,可以用小额诉讼,程序上会快一点,我觉得挺好,就同意了。没想到才半个月,案子已经判完了,而且是一审终审,我也不用再考虑对方上诉不上诉,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去申请执行了。小额诉讼,高效便民,感谢法院!
当事人余女士:我借给朋友五万块钱,可是她一直不肯还,我催了很多次,感情也生分了。一直听说打官司耗时耗力,所以我是下了很大决心才来法院起诉的。到了法院的立案大厅,我咨询了一位值班法官,他对我讲解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说我这种案子顺利的话一个月左右便可解决,虽然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如果认为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申请。我2021年4月21日提交了诉状,很快就收到了开庭传票,5月13日开庭的时候,法官没有强行判决,而是对我们进行了解释和劝说,朋友当庭对我道歉,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她也在规定期限内还了钱,不到一个月时间,案子就结束了,真的是彻底颠覆了我对“打官司”的印象。
携程公司法务: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公司经营的旅游类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因机票退改签等业务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总是要不停的跑法院去开庭,这么多案子,我们工作负担也比较大。后来,我们对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修订了公司网络服务协议,在协议中依法约定“小额诉讼程序前置条款”,约定双方同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按照格式条款要求作了特别提示和说明,用户也可以提出不受该条款的约束。目前,我们公司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处置,用户也普遍反映纠纷处理效率提高了不少。如果遇到案情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也可以很方便地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可以说,为大批量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更多、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
Q2
二审独任制是否意味着更大的压力和风险?
上海二中院李法官:以前二审案件无论简单还是复杂,都要经过合议。现在要法官一人审理,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第一感觉是压力和责任更大了,内心有点小忐忑,会害怕因为自己一时考量不周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不过实践下来,让我对独任制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办起独任案件也更加自信。首先,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一般不大,有的没有争议,而在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也多有着比较明确的裁判标准,因此审理起来难度并不大,法官独任审理足以作出公正的裁判。第二,院里也建立完善了配套措施确保独任案件裁判公正。比如,我在审理时发现某个争议焦点存在适法统一问题时,就可以申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帮助我更好地作出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独任审理的,也会依程序转为合议庭审理。这样就不会因为法官独任审理而造成裁判结果的偏差。第三,二审适用独任制后,我的法官同事们不再需要参加那些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案件的开庭和评议,可以节省下时间来更专心地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我觉得二审独任制让法官们能够更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精力,做到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精心审理复杂案件,尽力确保每起案件的公正高效。
Q3
对于二审独任制案件,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上海二中院李法官:刚说到自己独任审理案件后,感觉责任更大了,很大一方面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一是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情。立案后,我院会向当事人发送《二审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独任制的原因及依据。我和当事人联系沟通时,也会首先告知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试点初期,不少当事人和律师还会详细询问二审独任制的适用依据、与合议制审理的区别等。现在,详细询问二审独任制的当事人越来越少,大部分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适用二审独任制的接受度都很高。二是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我们会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若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独任制适用条件或者认为应当转为合议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有权提出异议。我们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我会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我院还建立了两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一是“电脑为主,人工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我们在立案阶段设置了案件繁简分流官,在电脑分案基础上,针对技术盲区,辅以人工调整,进一步提高案件适用独任制的精准度。二是“辅助+评查+监督”的审判监管制度。进一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法官办案决策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质量评查,同时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对独任庭的监督作用。
Q4
二审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当事人感受如何?
徐律师:二审庭审一开始,法官就向我们释明了独任制审理与合议制审理的区别,打消了我们对于新程序的疑虑。整个庭审过程中,虽然只有一名法官进行审理,但法官抓住争议焦点“进入状态”的速度很快,整个庭审过程也很完整规范,和之前合议庭审理并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审理的效率更高了,没几天就收到了判决。
Q5
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扩大以后,带来了哪些改变?
申请人金先生:以前司法确认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受理,中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像我们这个案子,标的额很大,有2.4个亿,虽然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但就算签了调解协议,按照以前的规定,也很难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现在扩大管辖之后,像我们这种双方都愿意调解的案件,就不用再经过那么多复杂的立案程序,直接申请确认,方便很多。
调解员姜女士: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讲,都是愿意调解解决问题的,毕竟我们讲究“和为贵”嘛。所以,登记立案之前,我们都会充分询问他们的调解意向,然后有意愿的,我们会指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平台,加上各个法院都有诉调对接中心,法院委派调解也非常的方便,特别是现在司法确认非常方便,调解完成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文书,直接就有法律效力,很多人都还是非常满意这种方式的。
申请人郁先生:我们公司向中院申请过司法确认,整体的感受是司法确认耗时短、成本低,既可以省去我们来回跑法院的时间,而且也能节省我们等文书的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当天就出具了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十分便利,而且是免费的。就像我我们公司那个案子,立案登记前,在法院的指导下,选择了社会调解组织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完成后便申请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不需要进入立案程序和诉前调解程序了,跟以前相比,程序上简单了,时间大大缩减,公司非常满意。
宝山法院李法官: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的拓宽,可以说是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面对纠纷时不用非得“对簿公堂”,而是可以充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调解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而且,调解达成的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同样具有司法强制力,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真正的打通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公里”。
上海二中院石法官: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首次规定将符合级别管辖的司法确认案件交由中院管辖,但因中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适合司法确认的案件基数并不多,在试点的近两年时间里,我院目前仅有1例司法确认,可以说,扩大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实际对中院的影响较小。但是,案件数量少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司法确认程序不重视。以我们上海二中院为例,我们专门制定了《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希望可以确保司法确认程序的流畅运行,同时还配备了充足的审判资源和技术保障支持,确保司法确认程序切实落地,更好的推动非诉纠纷化解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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