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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司法建议做成一篇“好文章”|庭前独角兽

黄训迪 庭前独角兽 2024-02-20


本期提要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建议是一项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的治理之策,也是司法机关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方式。


本期智囊我们邀请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伙伴,来分享如何写好一篇司法建议,希望能带给你更多启发。




本期问题

如何把司法建议做成一篇“好文章”?



智囊伙伴 黄训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奉城人民庭团队负责人 二级法官


如何将司法建议写得铿锵有力、入木三分,已有很多论述,如今再提,似乎有些累赘,但光是文采照人、有理有据,并不能产生司法建议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建议并不是以文采取胜,而是以效果服人,好的司法建议,就好像一贴中药,看上去可能黑乎乎,尝起来可能苦涩,但是服下之后对于肌体颇有助益。要想写成这样有“实效”的司法建议,建议从下面四点展开思考。






01

转变“朝向”

做一个“主动”的建议者


司法建议的根本目的不是“发建议”,而是“听建议”,所以不能一发了之。以往我们写司法建议,往往是“法院导向”,也就是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写成司法建议,告知被建议方,你们这里那里做得不好,我们建议你怎么完善提高。司法建议撰写完成以后就耐心等待被建议方接受建议,并给我们回复。这样撰写司法建议,往往不能代入被建议者的角度去思考,不容易产生良好的“化学反应”。


例如,有些社会管理性的工作,根据一些地方规定,是多家联合执法的,仅将司法建议发给其中一家,被建议方无法决定如何进行执法,导致被建议方既不能采纳建议,又不知道如何回函告知司法建议的处理情况,只得将建议束之高阁,杳无音信。这就是缺乏调研,“货不对板”的结果。


因此,撰写司法建议首先要转变理念,将被动的等待回复,转变为主动地通过司法建议搭建与被建议方桥梁,不仅要指出问题,更要想方设法让对方变得更好,这或许就是“能动司法”的另一层涵义。






02

找准“对象”

给司法建议开个“好头”


司法建议首先要找准对象。撰写前,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电话沟通等方式对被建议事项的管理、管辖、部门分工等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是可能存在联合执法的违章建筑、社区管理等,有条件的可以实地探访了解,将“对象是谁”这个问题解答清楚。


例如,有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老旧房屋“飞线”的问题,一开始做司法建议的准备时,有法官助理想当然地认为,老旧房屋租客“飞线”是社区管理问题,应当向村委会发送建议,承办法官带领助理进行实地考察后发现,案涉老旧房屋经过“二房东”改造,形成了大量违章区域,不少“飞线”都发生在违章区域中,因此不仅向村委会发送了司法建议,还向拆违部门进行了建议,各部门接到建议后对该老旧房屋进行了清理,彻底排除了隐患,取得的效果就比原来设想时好得多。






03

分析“需求”

用实在内容直达“痛点”


被建议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是比较专业的,司法建议如果针对其专业范围进行建议,往往容易陷入“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因此,在撰写司法建议的时候,尤其需要对被建议单位的业务需求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直戳“痛点”,采长补短。


例如,有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发现,版权登记的重复率较高,导致案件审理因追加多个当事人而周期较长。一开始,有人认为,如对这个问题撰写司法建议,可以建议版权登记部门“加强管理”、“认真审核”,这样“四平八稳”不会出错。但是,这样的建议意义何在?从版权登记部门的角度出发,其版权登记的审核制度已较完备,人员也比较专业,这样不痛不痒的建议,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经过分析,承办人员发现,版权登记重复率高,是因为在版权登记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人力检查重复率难度很大,这与法院案件体量大的问题如出一辙,这就回到了“我们的主场”,通过参考法院办案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议当地版权局增加系统中的自动查重功能,并开通当事人自行查重平台通道,通过数字化、群众化的方式突破人力资源紧缺的桎梏。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采纳建议并着手推进系统升级,使建议有了真正的“实效”。






04

做好“回访”

把建议做到“有始有终”


司法建议不是一次性的,通过做好“回访”可以发现问题,便于深入地做好建议工作。司法建议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多方借力,法院与被建议方不仅仅是“一个说,一个听”的关系,而可以藉由建议,开展更好的合作。


例如,在精神病患者的保护问题上,往往需要社区、残联、福利机构等多面的力量共同努力,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自理能力欠缺,一旦近亲离世,很难主动提出诉求,有时甚至连基本的申请残疾证或指定监护人都难以做到,逐步从不受关注的“透明人”,变成了备受嫌弃的“精神病”。有承办人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在个案中为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多方奔走,并形成了司法建议,得到各方相应,帮助解决了这名当事人的个案,但是由于各方之间没有形成联动,并未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经过法院的沟通和努力,后续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再次成功帮助了多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



司法建议的功夫不仅要花在文章内,也要花在文章外,把法院的“一家之事”做成社会的“百家之文”,便是顶好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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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赵琛琛    编辑 | 周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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