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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对教育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2017-01-24 吴冠雄 iEDU投资人俱乐部
教育产业并购、战略与未来科技



i-EDU投资人论道第14期《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对教育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来    源:i-EDU投资人俱乐部

作    者:吴冠雄  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

版权说明本文为i-EDU 原创文章。如需引用,请添加管理员微信号,获得授权后转发,否则视为侵权。



大家好,我是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吴冠雄,前天咱们浙大的吴老师也和大家做了一些分享,我今天就从法律角度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这次若干意见和两个细则的解读。


《民促法》配套落地法规有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中央层面还会有相关条例措施及准入负面清单出台


大家知道,这次若干意见和两个细则是整个《民促法》修改以后,后续配套法规的落地过程,我之前也讲过后续的配套法规落地有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次,中央层面除了这次出台的国务院30条,就是这个若干意见和两个细则之外,后面还会有的就是国务院修改《民主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其他的从两个细则的角度,我们还可以看出来,会有一个民办学校准入的负面清单,以及各方面的相关优惠措施,尤其是税收方面的。大家也看到这次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不是非常清楚。


关注9月1号《民促法》生效时间前后对资本市场案例的影响


之所以关注这些配套法规的落地时间表,是因为配套法规的出台关系到后续多个项目进入资本市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表。在中央的这些配套法规颁布以后,地方上还会有各省关于地方现有存量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学校的实施办法陆续出台。从时间上来讲,中央层面目前在这两个细则和国务院若干意见出台以后,后面的法规可能在91号之前还会陆续颁发,也可能推到91号以后,91号是《民促法》的生效时间。各省的地方法规,我们觉得更大可能性是在91号之后。关注这个时间表的主要意义在于很多资本市场的案例,都有比较迫切的时间表,一些IPO的项目也会等着这个时间表。除了IPO项目以外,还有一些民办学校要通过其他方式进入资本市场,需要等待存量的民办学校转成营利性学校,而改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需要等待各省的一些配套法规的出台,所以整个这个时间表还是比较重要的。


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提示:投资方面关注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和意识形态的正确性,避免风险!


第二方面,我简单提一下关于民办学校加强党建这一方面的规定。大家看到这一方面的规定,在这次的三个文件里面,可以说是体现得非常非常充分。这里面重点提一下,这次提到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术语,这里边讲到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进入学校的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反过来就是党员的校长或者副校长等行政管理机构成员也要反向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这可以明显看出来现在的趋势是党政成员是趋向合一,而不是分开的。还有就是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将来是要作为各地政府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投资而言,大家将来在选择投资标的的时候,要关注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正确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投资风险。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等同于一般行业企业,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三方面,我就讲一下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大家都知道《民促法》的修改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制度,也确立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登记规则,包括到民政局登记为民非和在编制办登记为事业单位,在工商局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跟分类管理相关的,也在三个文件里面看到政府部门要设立和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等方面的制度。所以,在实施分类管理之后,跟原来老的《民促法》的法律框架相比,应该说政府可以更大程度上去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也就是说确立了非营利性的性质以后,政府的财政扶持和投入就没有后顾之忧了,因为以前一些民办学校的产权性质说不清楚,政府的扶持、投入也是有一定顾虑;另一方面,对于营利性的学校,虽然这次明确说适用《公司法》,也要登记为公司,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三个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等同于一般行业的企业,大家注意到这里面的用词,是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始终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我认为一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本身是遵循教育的规律;另一方面,这也未尝不是好事,它既然有公益属性,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那么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该有一定的政策性支持,也会有一定的优惠待遇,比如税收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强调服务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接下来说一下税收优惠待遇,这方面这次三个文件中透露出来的政策信息,实质性内容不多,以往期待的一些东西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国务院30条或者31条(前后有不同版本),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享有15%企业所得税待遇的说法,这次的三个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次明确针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讲的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然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比去年117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要更加明确了一步,也就是说要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所谓免税资格认定就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办法,这个免税资格的认定有一个比较详细和明确的条件,其中比如说大家非常关心的,VIE或者类VIE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资格认定文件里面有一条,如果用变相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实际上不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其次,这次文件还明确讲了是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免征企业所得税,哪怕你是非营利性的学校,是属于非营利性收入才能免税。所以,这里既要符合税务总局免税资格的条件,也要做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特别是刚才提到VIE或者类VIE的模式,要做到我们之前强调的服务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这一点现在越来越重要,包括服务内容真实和定价的市场价格可比性,或者是具有相应的成本基础,这方面的工作要注意做好的。


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可以期待


针对营利性的学校,虽然这次的文件里边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没有规定,但是不见得就没有这样的优惠待遇,我觉得只能说是有待观察。我刚才也说,营利性民办学校仍然被要求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仍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所以我觉得类似于1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待遇还是可以期待的,业内也应该共同去呼吁国家给予更多的这一类的优惠政策。土地供应方面就没有太多新的内容了,这个跟117号的《民促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是非营利性的采取划拨土地供地,营利性的就是按照国家政策供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要重新定价。


办学准入条件:各级政府不得设置条件进行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


接下来再说一下办学准入条件的问题。这次的文件只是笼统的讲了,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和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等,各级政府就不得设置条件进行限制,这一条规定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意味在里面,大家将来更多的关注政府明确的民办学校准入负面清单,如果是有这样一个负面清单的话,还是比较可期待的,因为这样的话,会比较明确,就是哪些领域是禁止或者限制的民办教育的办学活动。


关于办学准入的第二方面,就是外资政策。这次的三个文件没有特别涉及到外资政策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是相关的,就是里边明确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人,不论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它是中国境内的法人;如果是个人,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允许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暂时是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


此外,在这次《民促法》修改完成以后,民办学校的章程变得比较重要,民办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不管是在办学的自主权或者是它内部的决策机构、决策制度、议事规则、资产权属的归属等等,都会比较大程度地依赖民办学校的章程,所以以后民办学校应该更加注重学校章程的制订或者是修订。


办学自主权方面:民办中小学,包括国际学校只要达到相关要求,可以自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产品


关于办学自主权,这三个文件在高校或者中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招生制度改革、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等,有了一系列的规定,那天浙大的吴老师也已经跟大家分享了,我在这方面就不再说更多了。提示一点,关于民办中小学,细则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之后,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我理解这句话有一定的意义,前段时间对于国际学校的课程、办学计划有一些检查和讨论。从这句话来看,可以说民办中小学,包括国际学校只要完成了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课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意识形态,民办学校是可以自主确定它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产品的。这样的话,是比较有利于民办中小学或者是国际学校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教学产品和教学内容,可以说这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就是关于简政放权,比如民办高等学校,除了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变更的核准,合并分立的核准等事项之外,其他事项的变更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了,也就意味着教育部对民办高校的一些监管权力,实际上是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将来可以更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教育厅来管。


民办学校收费方面利好:放松管制,增加透明度


关于收费方面,这次的三个文件里,与117号的《民促法》相比,在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方面,有一点更加明确的细节,就是明确为市场调节价,而且民办学校必须采取公示的方式,公示30天,并且在公示的30天之后,只能在公示的范围内进行收费,不能超过公示的范围进行收费。这一方面是放松了收费的管制,另一方面是增加了收费的透明度,所以这个应该说也是一个利好。在教师队伍方面,跟以往不太一样的,就是除了要求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之外,还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也可以作为民办学校的教师,这样的话,应该说对于一些职业教育或者是校企合作项目是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消息。


关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选择:要等待各省、地方法规出台     


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两类学校的选择,这一次的三个文件,跟117号的新《民促法》相比较,没有更大的突破。就是说如果要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还是要等待各个省、地方的法规出台,当然有一点,文字上有更多一些的明细信息,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的,要进行财务清算,并且由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这个说法跟以往差别不大,但是有更明确一点的内容。


关于VIE架构模式的可行性


我接下来再分享一下,关于VIE或者是类VIE服务费收费性质的模式或者运作。目前来看,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A股市场是比较困难的;海外资本市场目前来看,应该说在11月7号,新的《民促法》出台,并且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为营利性学校之后,对于学历制的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不确定性。经过这段时间,在海外资本市场,特别是香港市场,目前来看可以说没有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学历制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教育、K12,在海外采用VIE模式上市,仍然是可行的。但是也要澄清一点,就是VIE方式的使用,并不是直接跟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相关,它主要是基于外资产业政策限制这方面采用的VIE模式。


三个文件共同表示出:鼓励民办学校采购企业优质服务及产品;非教学功能可剥离


这三个文件里面也表达出一个意思,积极鼓励民办学校采购企业的优质服务产品,国务院刘延东副总理12月份有一个讲话,她当时讲的是鼓励民办高校采购企业的优质服务产品。我认为,民办学校接受外部企业的服务或者产品是可行的,这一点上没有疑问,只不过是说你需要做到,我刚才提到的服务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这方面会更加重要,或者这方面在将来的挑战会更大一些。


这次的三个文件里面,还比较明显的提到了,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可以相互购买管理服务、课程等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这方面的政策性引导或者信号,也更加明显,所以我们觉得这些服务产品的采购、教学产品的采购,将来还是有比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是民办学校的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的剥离,将来也要引起更大的重视,也就是说在学校里面的非教学功能是可以剥离出来,作为营利性的业务。


师生权益保护方面:有两点会增加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


接下来讲一下师生权益保护的方面。这三个文件里面有不少条款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我主要是提几点跟投融资,或者是民办学校的财务运营可能会相关的内容。一个是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一点在这次的文件里面非常明确地提出来,如果这方面得到贯彻,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办学校的成本。


第二个就是这次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要把5%的学费收入,用来奖励和资助学生,这也是一个新的内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除此以外,师生权益主要是讲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定与培养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待遇,还有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这些就不多讲了,主要影响财务后果的就是前面两个内容。


几个细分领域的影响


我接下来再说一下几个细分领域的一些影响:


一,职业教育,根据这次的三个文件非常明确,职业教育是要注重民办学校所在地区、地域的产业结构,要加强产业与教育的融合,鼓励推进校企合作。就是说现在做应用型学科,应用型职业院校比较多,开展校企合作,这方面的利好比较明显,包括刚才说的教师的构成等。


二,学前教育。大家都知道学前教育领域,这两年非常热,但是我之前的一些讲座,也一再提醒投资人要注意普惠制幼儿园的政策影响,这次的文件也明确提出来,鼓励普惠制民办幼儿园,这一点确实是要作为学前教育领域投资的一个注意点。


三,是培训类,这一次教育部发的20号文件,末尾有一句很简单的话,应该是第49条,它规定了民办培训机构要参照本细则执行。这个参照的意思就是说,民办培训机构是非民办学校形式的培训机构,主要就是公司,原来有很多从事培训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办学合法性,其实一直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它既没有办学许可证,公司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大多数也都没有教育或者培训这样的内容,但是实际上都在从事一些培训业务,那么这个到底合不合法?过去一直有些争议,也希望这次能够得到解决,这次的细则明确说了,要参照这个细则执行。我的解读是它是允许作为公司继续从事培训业务,但是应该要去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时候,参照的标准,细则里面也说得比较清楚,是要按照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去执行。


从资本市场几个案例看三个文件


过去这两三年的A股资本市场上有众多案例,比如一开始的新南洋收购交大昂立的案例,之后还有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的案例,还有乐博机器人的案例,以及前不久开元仪器收购会计培训企业的案例等等。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以公司的形式来经营培训业务,它们整个教育集团内部少量机构有教育培训的经营范围,但是大量的分支机构是没有的。这种方式将来肯定还会有更多案例出现,这一次的细则会对将来的案例有些影响,就是说未来有可能需要申请办学许可证以后,才能具备合法性,由于过去的法律法规不明确,是一种现实状态,这次细则明确了以后,将来这个状况就会变得更加严格了。


投资人要重视民办学校和它的举办人过往的诚信记录


最后一个问题,跟大家提示一下,就是这次的三个文件里面,提到一个比较注重民办学校以及它的举办人的诚信记录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称它为黑名单制度。比如说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是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企业失信名单的企业,要求他个人的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否则也是不能当举办人的。对于民办学校本身,要求它不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它的办学指标、办学条件不达标;或者是法人财产权如果没有完全落实,都会受到影响。所谓法人财产权没有落实,实际上就是举办人的出资没有到位,还有一个是民办学校近两年之内有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它的举办人就不能再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了。所以投资人将来的投资,还是要重视民办学校和它举办人过往的诚信记录。


我大体就先跟大家分享这么多,比117号的《民促法》有更明确一点的信息,从我来看,大概就是这些,如果大家有问题,我再作回答,谢谢大家。


以下为i-EDU俱乐部成员交流分享内容:


Q

请问吴律师,上海地区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之前已经要求课程中加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并作为学校评级考核内容之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否会波及未纳入义务教育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

A

我觉得会的,但初期阶段重点应该是高等教育和高中、义务教育。幼儿园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太一样,幼教集团一般比较分散,且数量较大,党组织和监管可能更多在控股集团的层面,但是外资对于学前教育领域的投资受限也比较明显,这从2015.4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2017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来,都是有影响的。


201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在去年12月份也公布了,外资对于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投资进一步收紧。


Q

国家只有一个学前教育指导纲要,没有完整的课程标准,地方执行和操作性不强,后续怎么推进?

A

学前教育领域的课程标准我理解现在还不是管理重点。


Q

地方配套法规操作空间和未来可能的区域特色规定会有哪些?

A

地方法规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说非营利性学校的财产权属,目前规定是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还有很多细节,补充的范围、年限、奖励的计算幅度等等都有待明确。选择转化为营利性学校的,那么补交税费的期间、土地估值等等都有很大的空间。而且,未来可能是一个省内都可能有不同的待遇,甚至可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各地地区特色,建议大家可以关注浙江、上海、陕西、重庆、河南等民办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但是各地的进度肯定不一样。


Q

从国家配套法规到教育资产证券化还需要哪些部门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A

刚才提到中央层面还有民促法实施条例、准入负面清单、具体优惠政策等;地方层面有选择转为营利性的具体实施办法、民办学校办学层级的设置标准、财政扶持、政府服务采购等等。


中央层面希望是在今年;地方法规肯定会持续1-3年。


补充说明:1月20日i-EDU投资人论道第十三期,吴华教授回答,政策层面对外资在中国办学,如K12和职业培训有新的规定吗?

吴华教授补充说明为:应该理解为没有新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义务教育本来就是禁止进入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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