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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研究》十六位编委,就新审计法发表重要学术观点!

CCGAR 会计学术联盟 2023-02-24

     

出品@会计学术联盟(ID:KJXSLM),财会讲座会议专栏;来源: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CCGAR公众号;欢迎联系微信13717527221,合作或提供推荐优质学术会议信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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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审计法”

专题研讨会议纪要 


     《审计研究》编辑部

 编者按: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审计法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有效破解制约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新时代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审计法,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11月18日,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召开了第八届理事会《审计研究》编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审计法”专题研讨会。现将与会编委就学习贯彻新修改审计法的交流发言摘要刊登出来,供参考。



孙宝厚

审计法本次修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于审计是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重要工作的新定位,满足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总结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立足构建审计监督体系及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新实践,提供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主要内容看,本次审计法修改,可简要概括为:一个重大修改、一个继续关注、三个重大拓展、两个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第一,审计法最重大的修改:明确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第二条第一款新增加的内容,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修改,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党章、宪法有关规定在审计法中具体落实,巩固和深化了近年来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明确了审计监督体系的性质、定位及构架,对其他各处修改及整个审计法起到统领作用。

第二,审计法修改继续关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贯通。主要是修改后的第四条。经过修改,报告名称有变化,报告内容有拓展、重点有增加,报告还要求报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随后还要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有关这一条,第一次和本次都作了较多修改,通过对审计工作报告的继续关注,更重要的是体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使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贯通得到进一步强化。

第三,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和职责。这方面修改涉及条款较多,归纳起来,显著拓展表现在:审计监督对象,在原有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国有资源在内;审计监督范围,在对原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单位监督基础上,拓展到包括更多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相关单位在内;审计监督职责,在原有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范围基础上,连同审计业务类型等也有进一步拓展。

第四,审计法修改相应优化: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的权限。这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总体上看,为适应履行审计职责的需要,审计权限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拓展了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权限;拓展了从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取审计所需要资料的权限;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的权限。

第五,审计法修改着力强化:审计报告及审计成果运用。这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十九条的修改和新增加的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两条修改拓展了两个报告的内容。新增加的两条:一是要求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风险隐患情况;二是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及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这些都属于审计报告及审计成果运用的拓展和强化。

第六,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审计法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本次修改显著拓展了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涉及条目较多,主要拓展内容是:关于审计机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应当接受监督的规定;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保密范围、要求及违反保密规定行为处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保障预算层级的规定。

第七,审计法修改注重细节: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方面修改涉及的条款更多。主要健全完善之处是:简化了特殊情况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审计的审批手续;一些重要概念表述更加科学精准(比如将“被审计对象”改为“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改为“主管机关、单位”);完善了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协同及相互制约机制;完善了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规定;完善了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运行机制。


董大胜

此次审计法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总结了近年来审计工作的新经验并使之上升为法律,为今后审计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律环境和保障。

自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改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取得新发展。2008年开始实施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奥运场馆、京沪高铁等项目的跟踪审计,以后又开展了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审计整改得到高度重视并逐步机制化;提出并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迈出坚实步伐,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反映出审计法修改的必要性,也为审计法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在保持审计基本制度不变前提下,为适应审计全覆盖需要,新修改的审计法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比如,财政审计:增加了决算草案审计;金融审计: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国企审计:增加了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投资审计: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社保审计:增加了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他公共资金的审计。此外,对政策跟踪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也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审计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力保障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对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建设以立法形式提出更高要求,是此次审计法修改的另一重要特点。打铁先要自身硬。多年来,审计机关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出台了审计八不准纪律并得到较好执行,但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不断巩固提高。新修改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在保密条款中,除重申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还增加了保守工作秘密,并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建设模范机关和审计铁军。

审计法修改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还要做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修改工作。从完善审计制度长远要求看,要认真考虑、着手研究、适时推动修改宪法关于审计的有关规定。


姜江华

在宪法确立新中国审计监督制度近40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无疑有着历史性的意义。作为一名审计科研工作者,有幸参与了审计法修改过程中的调研工作,并先后数次参加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中国法学会等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和修正评估会,真切感悟到了审计法修改进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性、严肃性、严谨性,权责一致性贯穿始终。比如,一方面通过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查深查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审计人员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责任,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等规定,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行使。

从优化审计监督手段看,具体包括了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了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同时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二是调整了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将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纳入了审计范围。三是赋予了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四是完善了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由原来对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时对个人存款的查询权,有条件地扩大到对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依法运用好这些手段,从微观上讲,事关审计目标的实现;从宏观上讲,事关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审计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特点,准确把握和界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划一个边界比较清晰的圈,据此确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展开审计。该提供的必须提供,该接受检查的,必须接受检查。与此无关的,不应该也没必要去触碰。二是积极、稳妥实施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既是其资产的一部分,也是财务报表、数据的来源,因此不管是否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都应当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同时在审计中应审慎行事,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数据造成不良影响。三是依法依规行使查询存款权。既要充分利用好扩大的查询权限,也要严格依法依规,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查询,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并严守保密纪律。


刘力云

审计法的修改是我国审计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这次审计法的修改,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将近年来的一些审计实践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固化,明确了相关审计业务的法律地位;拓展了审计职责权限,完善了相关机制,解决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为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供了保障;同时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规范审计行为提出了要求,回应了对于审计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关切。

这次新修改的审计法有很多新变化,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和认识。例如,新修改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原则,大大拓展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有利于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审计机关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期望。

广大审计理论研究人员应该充分认识这次审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深化对国家审计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通过认真研究审计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进一步总结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发展规律,进一步分析认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础,进一步研究展望未来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问题。还可以对照以往的研究成果和审计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深入研究这次审计法修改带来的影响,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未来还可能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解决,有哪些审计法中的原则规定需要在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中予以细化明确规定等。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的鲜明特点”“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要求,既立足国情又借鉴国外,既把握当代又面向未来,拿出好的国家审计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做出贡献。


吴联生

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前提条件。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资源和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审计就是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与鉴证。国家审计是代表国家对受托人进行的监督与鉴证,国家作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资产,就是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然而,国家到底委托了哪些资源和资产,显然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理解。这一点从大家对企业中的受托责任关系的理解变化上也可以得到印证。企业作为契约的联结,早期的现代企业理论仅仅关注的是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即股东将自己拥有的财务资源委托给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此时委托的资源和资产主要就是财务资源。后来,企业理论不仅仅关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也关注包括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也将自己拥有的资源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形成了利益相关者企业理论,这里所委托的资源就不仅仅是财务资源,还有人力资源、供销关系资源、公共资源等。

这次审计法的修改,增加了两条与监督对象相关的内容。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22条中增加规定“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将非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也纳入到审计对象之中;新审计法新增第26条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对象不仅仅限于财务资产的经营管理,也包括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按照早期的现代企业理论,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仅仅是财务资源,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也在于“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而从利益相关者企业理论的角度来考虑,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不仅仅是财务资源,还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空气、水源等等公共资源,因此,即使没有接受国家财务资源投资的私营企业,由于接受了国家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空气、水源等公共资源的“投资”,也自然属于监督对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就是企业对公共资源使用的契约,其落实情况自然也属于国家审计的对象。可见,新修改的审计法体现了对受托责任关系理解的发展,从而更为完整地确立了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

审计法不仅体现了受托责任关系理解的发展,还切实维护了受托责任关系。在受托责任关系中,受托人拥有经营管理受托资源与资产的义务,但这也是权利。一旦受托人没有了这样的义务与权利,受托责任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审计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新审计法新增第14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工作对受托人经营管理权利的保护,权责关系更为明晰,从而为国家审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郝振平

新修改的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2019年4月发布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到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的决定,历时两年多,汇聚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使新修改的审计法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本次审计法修改主要内容首先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加强党的领导,就是要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把审计工作纳入全国“一盘棋”之中,这个“一盘棋”就是要织密织牢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审计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部分,通过新修改的审计法的实施,明确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从而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地位,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我国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不采取西方一些国家政党轮换、在野党监督的模式,因而必须建立一套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制度体系。自我监督是世界性课题,只有把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建立起来,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审计法的修改是强化审计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

本次审计法修改的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扩大和明晰了审计范围。法律的修订往往反映着实践的发展和需求。我国国家审计发展三十多年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审计范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重新界定,如将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非国有金融机构等都要明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新修改的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并且回应了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如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都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新修改的审计法对审计人员获取电子数据有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新修改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


张继勋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等、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实践,更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第二次修订了审计法,通过学习本次新修改的审计法,我认为本次审计法的修改是审计法制化建设的又一次重大要进步,也是审计法制化建设的新起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新时代的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实践中,已经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改革审计监督体系,但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本次审计法的修改对此进行了充分的体现,明确规定“确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和审计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体现了全覆盖的要求和格局。党中央对审计管理体制改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全覆盖。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新修改的审计法扩展了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按照新修改的审计法,审计机关除了可以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以外,如果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上述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调查或审计。新修改的审计法也扩展了审计范围,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有利于形成审计全覆盖的格局,也有利更有效、深入地发现问题和防控风险。

三是强化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是长期以来影响审计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之一,新审计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新修改的审计法明确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三是要求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此外,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大大提高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陈汉文

这次审计法修改,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条款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审计的全面覆盖原则。在具体审计法的修改条文中,全面覆盖原则有诸多体现。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就这一条款而言,相比于2006年审计法,审计范围有了两个方面的扩展,体现了全面覆盖原则。一是对资产负债损益之外的“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基于国家经济安全之需要,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我个人认为,这一范围的扩展,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及时的。

以蚂蚁集团为例。从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公布的业务和损益结构看,蚂蚁集团的收入来源于“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创新业务及其他”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板块,收入占比35.86%,该业务的本质其实就是传统金融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的支付业务。第二部分是“数字金融科技平台”板块,收入占比为63.39%。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又分为三个板块,即微贷科技平台、理财科技平台、保险科技平台。微贷科技平台业务是赚取利息的贷款服务;理财科技平台主要通过向客户代销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收取代销费用,其本质是代销服务;保险科技平台是通过代销传统保险业务而收取代销费用来获得盈利。可见,这三个板块未脱离传统金融业务的范畴。第三部分是“创新业务及其他”,属于标准的“金融科技企业核心业务”,但收入占比不足1%。从蚂蚁集团年报公布的收入分析,可以发现蚂蚁集团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一家科技驱动的金融企业。然而,蚂蚁集团原IPO计划总市值约2.1万亿元,其IPO估值逼近当前科创板总市值的75%。2.1万亿元估值是简单地参照互联网公司的估值模型来定价的,偏离了蚂蚁集团当前商业模式的本质。这样的估值,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是有违我国推出科创板、发展高科技企业的初衷,可能蕴含着一定的国家经济风险。另外,蚂蚁集团下的两家小贷公司的净资产合计为358.2亿元,以此为基础发行ABS就达到6822亿元,同时,还驱动了18000亿元联合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潜在金融风险,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

此次审计法修改,将类似于蚂蚁集团这样的企业纳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范围,可以说是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是及时、准确的修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杨肃昌

学习新修改的审计法,最大的认识与体会就是审计监督的政治使命与审计法的政治意义得到了历史性的加强与提升,而且审计法已经超越了原来的部门法和行政法地位,更具有中央决策议事机构主导下的国家监督的意义。新修改的审计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写入第二条。这一条的核心是构建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本质特征的新的审计管理体制,强调的是中央和地方审计委员会在领导和指导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审计委员会是党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而把这一条列入审计法就使得审计法超脱了原有的部门法和行政法的性质与范畴了,使得审计监督体系与审计工作更具有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要意义。同时,这一条的列入,就把“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审计领域重大事项首先向中央(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并由中央(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等方针政策体现在现行法律条款与法律实践中,从而把党的领导、党的意志与依法审计高度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加让人们认识到,审计人员首先是党的工作人员;审计监督首先是党的监督;审计监督对象首先是党员干部监督,审计监督客体首先是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运行(即“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促进权力规范运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则更有利于党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工作紧密合作从而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合力。

也正因这一条列入审计法,使得审计工作体现出更为明确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要求,即要“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意图和实践要求,把讲政治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审计坚持用政治眼光来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问题,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发现政治问题的端倪,从经济监督中体现政治导向、政治要求,把党中央的政治要求贯穿审计全过程,转化为加强审计监督的具体举措”。


冯均科

这次审计法修改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强调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审计领导体制的缺陷。它体现了新修改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要求。在新时代特殊环境下,强调党的领导是确保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审计工作,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权威性,有利于协调审计机关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有利于拓展审计监督范围,有利于通过审计整改更加有效发挥审计作用。

二是提高了对审计机关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不仅仅是强调对审计人员“专业化”业务要求,更重要的是“政治化”精神要求;“高素质”的灵魂是精神要求,核心是价值观问题。在现实中,解决审计的业务技巧与熟练程度等问题比较简单,但解决精神层面的问题就更加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审计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属性。审计机关为满足“业务精通”的要求,职业化仍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三是增强了对法人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之外,增加了保护“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内容,体现了现代法制社会在保护隐私方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规范要求,也体现了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应当保证私权力的法定利益不受损伤的原则要求。实际上,虽然这是一项作为公民社会的一般性要求,没有特殊意义,但是从审计工作更容易接触私人信息的角度看,其对审计人员不乏警示作用。

四是突出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提到“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第二十三条提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二十四条提到“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第二十六条提到“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等,其实质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预防社会运行存在“风险隐患”、促进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实际上,从法律的授权来看,审计的边界进一步扩大,审计事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五是建立对审计整改的法律约束。新增加的第五十二条从提交和公开审计整改报告、有关方面督促审计整改实施以及提供审计整改的制度保障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审计问责的制度体系,对于提高审计监督效果意义重大。以往的审计“重查处,轻整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的有效性。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干部任用与考核的内容,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的约束力,使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加强大。


刘明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常设的专职监督。审计法的修改,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大事件。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将开创审计监督新局面,将全面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在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维护严明纪律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把握正确导向,强化正确监督。正确监督是指审计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程序内行使监督职权,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支持推动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解决问题。要坚持将严明财经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作为审计监督的首要任务,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正确监督还要求审计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二是坚守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审计法自身也体现出了法治精神。新修改的审计法对审计人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依法审计,依法履职。对审计行为也是提出了严格规范,要求审计行为人保持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保守知悉的各种秘密,要求审计人员高效利用审计证据,不许重复取证等。依法监督的实质是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宪法、审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利与职责使命行使监督权力。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审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违法无效。

三是升级技术手段,强化智慧监督。全面强化提升了审计取证、调查权力,为审计监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高效监督、智慧监督、精准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值得强调的是,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向审计机关开放,国家审计实施大数据审计,进行精准监督、智慧监督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会让国家审计在大数据审计能力上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是消除监督盲区,强化全面监督。为强化审计监督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新修改的审计法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全部纳入审计范围。法定审计范围扩大是实现全面监督,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必然需要。尤其是要发挥审计监督跟踪政策落实、跟踪规范制度执行、规范约束权力运行等方面的专业独立评价、常态化优势,做到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指向向哪里,审计监督就运行在哪里,问责和反馈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到位。

五是构建改进闭环,强化高效监督。从立法层面保证了审计成果科学有效运用。新修改的审计法明确指出,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一直以来,审计只具有调查审查等程序性权力而缺乏处理等实体性权力的局限性在本次审计法修改中得到了有效弥补,为审计规范权力和制度运行提供了助力,制度运行、重大经济政策贯彻落实的持续改进闭环得以形成。在贯彻落实审计法的过程中,审计机构和人员要充分调研、精准监督、抓住关键,发挥靶向治疗的关键作用。

六是汇聚监督合力,强化协同监督。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把审计监督与党的纪律监督、政府巡察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财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专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监督特长,在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为其他监督提供重要抓手,弥补其他监督的缺陷,形成协同监督、高效监督的新格局。要注重联动,开展重大监督活动时加强相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核心是解决重复交叉监督、监督成果不能共享等问题。要坚持联动贯通构筑网格监督,积极整合各类监督资源,联动专职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编织“立体式”监督网格。


张龙平

关于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审计法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进行国家审计准则的配套修订完善。审计署2010年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近十余年来,随着完善审计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变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修改后审计法的施行包括国家审计对象、范围、职责和权限的扩大及其审计要求的全面提高,我们必须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以保障新审计法规定的法定审计业务的具体执行有据可依,保障国家审计机关能够做到一贯的高质量审计。

二是尽快单独发布能够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全面贯彻新审计法需要的《国家审计质量管理准则》。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审计署除了发布和完善国家审计准则之外,还应当强化审计业务的质量管理。审计署早在2004年初曾单独制定发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自 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该办法后并入2010年底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新审计法实施后,国家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好法定职责,就必须重视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为此,建议审计署尽快单独制定和发布《国家审计质量管理准则》,以规范和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建立和运行有效的一体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

三是尽快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具体细则,以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四是尽快制定国家审计业务外包的专项工作指引,以帮助实现审计的全覆盖和合理划分国家审计机关与相关方面的权责。近十年来,国家审计业务外包越来越多,亟须出台相关规范予以指导。

五是建议新修改的审计法实施后,国家审计机关每年应编制《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效能自评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审计机关每年除按规定向各级人大汇报审计工作外,还应当每年适时公开上一年度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效能情况。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满足全社会广大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二是体现审计透明度和解除审计机关自身受托责任包含报告责任的需要,三是通过向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及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告国家审计工作年度开展情况,让相关方面较充分了解过去一年国家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实施及结果尤其是工作中遇到的体制性、系统性、长期性及复杂性问题,以便动用全社会力量和智慧,群策群力,出谋划策,把法律制度完善好,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六是建立并实行国家“高风险领域清单”持续更新披露制度。审计机关通过法定职责的履行和审计工作的开展,会发现国家项目、政策及经营等重大方面存在高风险(含舞弊、浪费、低效和管理不当等)的一些领域;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公开披露,特别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社会及时知晓、关注和研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为此,建议审计署应当定期发布和持续更新“高风险领域清单”。


刘勤

此次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了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和职责。审计监督对象,在原有国有资金的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在内。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修改后的审计法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修订后审计法拓展了对所提供资料的检查权限,拓展了对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检查的权限,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进行查询的权限。

修改后的审计法拓展了从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取审计所需要资料的权限。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在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审计所需要的资料,也规定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修改后的审计法是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集中领导的需要,是审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对规范公共财政,保障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作为审计相关工作人员更要认真学习,并在审计实践中深入领会。

建议审计署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新审计法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并推进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调整。


蔡春

审计法的制定、施行与修订,对推进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的建设、构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服务国家治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审计法的意义特别重大,具有里程碑意义。

修改审计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推进中国特色审计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最新成果和最重要成果的集中提现。本次审计法最重大修改就是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新修改的审计法为中国特色审计制度模式的创立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和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政治任务,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随后各级党委也陆续设立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 ,由此实现了中国审计管理体系的制度性改革和调整。十九大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设过程中,创造性地构建这种新的审计管理体制模式 ,可以称之为“政党治理模式”。这是世界上独特的审计模式,与世界上其他审计模式相比,特色鲜明,独具优势。

新修改的审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拓展了审计的职责范围,为实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是审计监督体系,使得审计能够在更高层次上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审计服务国家治理质量水平。

新修改的审计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审计机关更多更强的权力和权威,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使得审计能更好地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服务高质量发展。

新修改的审计法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次审计法的修改有利于推动审计机关隶属行政系统的行政型审计监督向国家监督的转型;有利于推动“82宪法”中第91条和109条的修订;有利于推动以立法形式或专门法律法规形式赋予国家审计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权的进一步落实。

新修改的审计法为中国特色审计理论创新研究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可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审计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审计学术的繁荣发展。新的研究课题可以包括:新的审计管理体制模式的理论研究,国家审计权向非公领域延伸问题研究,审计职责权限扩大与审计风险问题研究,中国特色审计体系构建问题研究等。


吴溪

关于学习新修改的审计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首先,新修改的审计法在对审计目标的视野上更加广博,涵盖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贯彻了“审计全覆盖”的具体要求。

第二,强调了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核心指导思想,也是十九大以来加强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根本方针。新修改的审计法将党中央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律化,有助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新修改的审计法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又强化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构建了审计监督制衡机制以及对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谢志华

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审计法,首先就是释法,要对审计法修改的内容、背景、目的和可能形成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解析,特别是通过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有关修订的学理基础和实践意义要进行深入的讨论,而不只是就法说法。我们可以进行中外比较,以彰显中国审计法修改的特色和这一特色赖以存在的中国审计实践的基础,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释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或者以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阐释中外审计法的差异,从而形成我国审计法的理论基石。我们要从历史演进的过程看我国审计法修改的必要和修改后的重要作用;就是要从中外比较中看我国审计法修改的特色以及决定这一特色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资料来源:2022年《审计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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