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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起州政府(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诉状解读与法理分析(附诉状全文)

易波 法律检索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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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密苏里州总检察长ERIC S. SCHMITT(埃里克·S·施密特)于2020年4月21日代表密苏里州因新冠疫情(COVID-19)向美国联邦地区密苏里东区法院(东南法庭)提交诉状起诉中国之后,根据美国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公众查阅法院电子档案,PACER)记载,美国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Lynn Fitch(林恩·菲奇)也在
2020年5月12日代表美国密西西比州向美国联邦地区密西西比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密西西比州也成为因新冠疫情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向中国提起诉讼的美国第二个州地方政府。       

(图片说明:美国联邦地区密苏里东区法院


美国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诉状解读与分析


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的名称为,State of Mississippi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t al.案号为:1:20-cv-00168,
立案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承办法官为:SeniorJudge[1]LouisGuirola, Jr(资深法官小路易斯·吉罗拉),负责本案程序事项的治安法官为:Robert H. Walker(罗伯特·H·沃克)。

(图片说明:PECER系统中显示的美国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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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整体结构


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的诉状页数共计为31页,包含Complaint(诉状)正文30页和Exhibit A - Budget Letter(证据1-预算书)1页,在总检察长Lynn Fitch亲自撰写的诉状中,她将诉状分为首部+7个标题,分别是:

标题一[2].NATURE OF THE ACTION(诉之性质);
标题二.PARTIES(诉讼当事人);
标题三.JURISDICTION AND VENUE(管辖权和地点);
标题四
.GENERAL ALLEGATIONS(一般指控),其中具体包含:1 THE ORIGINS OF COVID-19(新冠病毒的起源);2DEFENDANTS ALLOW THE VIRUS TO SPREAD(被告允许病毒传播);3THE COVER-UP BY DEFENDANTS(被告的遮掩行为);4THE EFFECTS OF DEFENDANTS’ ACTIONS(被告行为的影响);5DEFENDANTS’ ACTIONS AS TO PPE(被告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
标题五
. COUNT I: VIOLATIONS OF THE MISSISSIPPI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
标题六
. COUNT II: VIOLATIONS OF MISSISSIPPI ANTITRUST LAW(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
标题七
. PRAYER FOR RELIEF(救济诉求)。


在诉状首部,密西西比州要求本案采用陪审团审理(Jury Trail Demand)。笔者认为,这是把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一般民事诉讼与针对外国政府的民事诉讼混为一谈了,依据美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 FSIA)第1330(a)项的规定,“(a)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without regard to amount in controversy of any nonjury civil action against a foreign state as defined in section1603(a) of this title as to any claim for relief in personam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foreign state is not entitled to immunity either under sections1605–1607 of this title or under any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中文翻译为:无论任何起诉外国政府(其定义见第1602a)项)的无陪审团审理的争议金额如何,联邦地区法院对于依据本法1605-1607节或任何适用的国际协议不享有主权豁免的外国政府为被告的对人之救济诉讼享有初始管辖权。)以外国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时,原告是无权请求陪审团审理的。


密西西比州诉状开宗明义指出:“原告密西西比州,林恩·菲奇以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身份,提出了该起诉,并为支该起诉,声明如下”。[3]


诉状标题一“诉之性质”


诉状用了七个自然段总体阐述密西西比州起诉中国的原因,和之前密苏里州诉中国案的原因基本类似,密西西比州在诉状中也同样指控被告“令人震惊的欺骗、隐瞒、失职和不作为的行为引发了这场流行病。”密西西比州还指责被告“违反国际社会的义务,从事囤积个人防护用品,哄抬价格,销售不合格个人防护用品等商业活动,危害千百万人的生命健康”,”被告应对他们给包括密西西比州居民在内的世界造成的巨大死亡、痛苦和经济损失负责”。林恩·菲奇也提到,“截至2020年5月2日,密西西比州至少有7550人被证实感染了COVID-19病毒,至少303名密西西比人死于COVID-19病毒,这些数字每天都在增加。”


诉状标题二“诉讼当事人”


密西西比州列出了本案的原被告,本案原告是密西西
比州政府[4],本案的被告与密苏里州诉中国案的被告名称一致,也是9名被告,具体为:1.People's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2.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3.NationalHealth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5.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6.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人民政府);7.People'sGovernment of Wuhan City(武汉市人民政府)8.Wuhan Institute of Virology(武汉病毒研究所);9.ChineseAcademy of Sciences(中国科学院)。

值得注意的是
,密西西比州的诉状与密苏里州诉状关于被告的一个显著不同点是对于执政党被告的地位描述。在密苏里州诉状中,密苏里州认为:“the Communist Party is not an organ or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the PRC, nor is it owned by the PRC or a politicalsubdivision of the PRC, and thus it is not protected by sovereign immunity[5],即密苏里州诉状中刻意区分执政党和外国政府,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不适用于外国的执政党,因为外国执政党不属于外国政府本身或外国政府的机构或政治分支。但是在密西西比州诉状中,密西西比州认为:“Defendant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or“Communist Party”) is the sole governing party within China, and the CommunistParty’s General Secretary becomes the president of the PRC; thus, the CPC andPRC essentially act as one and the same entity.[6]”,即密西西比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执政党本质上是一个整体,言下之意是一国的执政党也享有美国《主权豁免法》赋予的主权豁免主体地位。密西西比州诉状中将除被告2以外的被告1-7统称为“Chinese Government Defendants(中国政府被告)”[7],被告8-9统称为“LaboratoryDefendants(实验室被告)”[8],并且认为“实验室被告”与中国政府被告和执政党被告相互作为受托人和/或委托人。[9]


笔者认为
,密西西比州诉状将执政党视为《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外国政府”,享有主权豁免的主体地位,是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及相关联邦法院判例规定的。密苏里州诉状的撰写者为了突破《外国主权豁免法》在起诉中国时设置的阻碍,广搜案例,看似找到了一件可以支持自己的观点的案件,即Yaodi Hu v.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t al.案(案号:1:12-cv-1213,受理法院:美国联邦地区密歇根西区法院南区法庭)的承办治安法官Joseph G. Scoville(约瑟夫·G·斯科维尔)在写给本案承办法官Robert Bell(罗伯特·贝尔)的案件办理报告与建议[10]中个人观点的表述,即约瑟夫·G·斯科维尔治安法官个人认为:“The FSIArecognizes immunity only in favor of foreign states and their instrumentalities; it provides no immunity to individual officials of a foreign state. Samatar v. Yousuf, 130 S. Ct. 2278 (2010). Although the remaining defendants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ertain past and present Chinese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an Internet site) are not entitled to FSIA immunity, plaintiff's complaint fails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can be granted against them”(中文翻译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只认可外国及其工具的豁免权;它不向外国官员个人提供豁免权。萨玛塔诉优素福案,最高法院判例第130卷第2278页(2010年)。虽然其余被告(中国共产党、某些过去和现在的中国政府官员,以及一个互联网网站)无权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豁免权,但原告的起诉状没有提出可以针对他们被告可以赋予原告救济的索赔。)

但是,密苏里州诉状的撰写者或许没有注意以下问题:


1. 斯科维尔治安法官的真实意图,通过阅读“报告与建议”的上下文可以发现,特别是斯科维尔治安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萨玛塔诉优素福案判例,更想论证的是外国官员不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的豁免地位,不然斯科维尔治安法官为何要引用萨玛塔诉优素福案判例,至于中国共产党也不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豁免地位,笔者在此揣测应该是斯科维尔治安法官在论述本案剩余被告诉讼主体地位时一笔带过的结果,因为根据下文结果来看,斯科维尔治安法官还有其他理由驳回原告对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及官员的诉讼,因而除中国政府之外其余被告的主体地位在斯科维尔治安法官看来倒不是那么重要了;

2. 该份法律文书只是呈送给审理法官罗伯特·贝尔的内部报告,不是最终的罗伯特·贝尔法官的判决书,罗伯特·贝尔法官在正式的法庭判决“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Approving And Adopting R&R”批准了斯科维尔治安法官驳回原告诉讼的建议和驳回的理由,没有去评价和引用斯科维尔治安法官在报告与建议中对于中国共产党不享有主权豁免地位的论证,也即在正式的法庭判决文书中,关于中国共产党不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主权豁免地位的观点并没有被联邦法官表露出来,因而斯科维尔治安法官在Yaodi Hu v.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t al.案中内部文件的观点不具有先例的判例法法源。此外,笔者在westlaw检索联邦法院判例时发现,在Omar Rodriguez SALUDES and Olivia Saludes,Plaintiffs, v. REPUBLICA DE CUBA, et al[11]案中,承办本起案件的美国联邦法官Alan S. Gold, J(小艾伦·S·戈尔德)在判决书“Order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就曾经认为: 

“Under the FSIA, a “foreign state” is definedto include both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a foreign state or an agency or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state ...” 28 U.S.C. § 1603(a). The statutefurther defines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state to be anyentity:
(1) which is a separate legal person, corporateor otherwise, and
(2) which is an organ of a foreign state or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of, or a majority of whose shares or other ownershipinterest is owned by a foreign state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of, and
(3) which is neither a citizen of a State ofthe United States as defined in section 1332(c) and (e) of this title, norcreated under the laws of any third country.
28 U.S.C. § 1603(b).
Based on this definition, the Partido Comunistade Cuba, or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uba, is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ofCuba[12]中文翻译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 ‘外国政府’被定义为既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支,也包括外国的机构或工具,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3(a)项,该法进一步将外国的代理或工具定义为任何实体:(1)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或其他及;(2)是外国或其政治分支的机构,或其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由外国或其政治分支拥有;(3)既非本法第1332(c)项和(e)项定义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亦非根据任何第三国的法律而设立。法典”第28编第1603(b)项。根据该定义,古巴共产党人或古巴共产党是古巴的一个机构或工具。)

此外
,笔者还检索到一个反证案例也可以证明外国政府执政党应当视为《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主权豁免主体,在Efrat UNGAR et al., Plaintiffs, Appellees,v.The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et al., Defendants, Appellants上诉案中,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一致认为,Palestine was not a “state” for purposes of ATAduring any of three historical periods cited by PA and PLO; and  PA and PLO were not automatically entitled tofinal determination on their claim of sovereign immunity, including appellatereview, before being required to bear any burdens of litigation[13]中文翻译:因为巴勒斯坦在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和巴解组织所列举的三个历史时期中的任何一个时期,就《阿塔协定》而言,巴勒斯坦都不是一个国家,所以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和巴解组织在被要求承担任何诉讼负担之前,不自动有权就其主权豁免要求作出最终裁定,包括上诉审查),从该上诉判决可以看出,依据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的观点,如果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那么作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巴解组织即使是一个政党,也可以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主权豁免地位。


诉状标题三“管辖权和地点” 


密西西比州用了7个自然段论证美国联邦地区密西西比南区法院为什么对本案享有主题事项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林恩·菲奇首先引用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证明联邦法院对于美国州和外国政府之间的案件具有管辖权[14],其次援引美国法典28U.S.C.§ 1330节(本节主要规定了对外国的管辖),即《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美国法典28 U.S.C. § 1332(a)条关于美国一州的居民与外国公民或国民或外国本身的管辖权规定,且本案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15]因此美国联邦地区密西西比南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再其次,林恩·菲奇认为,本案所有被告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为应对冠状疫情所需的口罩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的生产、购买和进出口医疗设备的行为是对美国和密西西比州造成直接影响(direct effect)的商业活动(commercialactivities),符合美国法典28 U.S.C. § 1605(a)(2)条[16]即《外国主权豁免法》关于“商业行为豁免例外”的规定[17];密西西比州诉状认为,因为损害和伤害发生在受理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司法管辖区,并且本案被告与密西西比州和美国其他地方有足够的联系,联邦地区法院对本案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18]最后,密西西比州诉状认为,依据美国法典28 U.S.C. § 1391(b)(2)-(3) [19]条and(f)(1)-(2)[20]条的规定,因为引起原告索赔的大部分事件或不作为发生在美国联邦地区密西西比南区法院司法辖区,因而美国联邦地区密西西比南区法院作为审判地点是合适的。[21]


笔者认为
,密西西比州诉状认为中国被告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为应对新冠疫情所需的口罩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的生产、购买和进出口医疗设备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的观点与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外国主权豁免法”之“商业行为豁免例外”适用的经典案例之一的Republic of Argentina V. Weltover, Inc.,504U.S.607(1992) 中提炼出的判例法规则是相冲突的。美国最高法院在Republic of Argentina V. Weltover, Inc.,504U.S.607(1992)案中认为,当外国政府从事的行为并非是市场监管者行为而是某一参与市场其中的私人主体的行为,则外国政府行为是商业行为,这便是著名的“私人经营者测试(private player test)”原则。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诉状实际上是混淆了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商业贸易行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本案被告不是商业主体,不从事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行为,而是从事市场监督与管理职责,市场监管职责是私人主体无法从事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行为不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商业行为”。

 

诉状标题四“一般指控” 


密西西比州用了四个子标题从1.  “新冠病毒的起源”;2. “被告允许病毒传播”;3. “被告的遮掩行为”;4. “被告行为的影响”;5. “被告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等五个方面引用新闻媒体报道和学术论文观点论证如下事实:

 

1.  “新冠病毒的起源”

 

密西西比州诉状对于新冠疫情的起源引用了两种理论观点,一个观点是“关于该病毒来源的一种理论是它在武汉的一个湿货市场(“武汉海鲜市场”)从动物身上传播人,是人畜共患病毒”[22];另一个观点是“关于病毒起源的另一个新兴理论是,它是从武汉病毒研究所泄露出来的,该研究所将病毒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进行研究”[23]。密西西比州诉状并没有对新冠病毒的起源做出自身的肯定性判断和认定,只是认为:“新冠病毒是一种由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的传染性疾病”,[24]密西西比州诉状同时引用刊登在《柳叶刀》《中国医学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学术论文观点论证,“据《柳叶刀》报道,已知最早的患者之一是武汉海鲜市场的一名男子,症状发作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25],“根据《中国医学杂志》的一项研究,在2019年12月18日至29日之间的某个时候,对出现与新冠病毒一致症状的患者进行了实验室检测”[26],“《中国医学杂志》的这项研究将这些疾病归因于“一种新型蝙蝠传播的冠状病毒……与人类严重和致命的呼吸系统疾病有关。”[27],“根据《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一项研究,‘最早的病例大多包括报告暴露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但从12月下旬开始,非关联病例呈指数增长。’”[28]


密西西比州诉状援引《国际卫生条例》第6.1条,认为中国有义务在24小时内报告“在其境内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9]。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作为原告在诉状中援引国际条约的做法也不妥当,因为这是把《国际卫生条例》视为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的来源,但是美国在签署《国际卫生条例》时明确拒绝了这一立场。在对《国际卫生条例》的保留和理解声明中,美国声明“该条例的规定不产生可在司法上强制执行的私权”,[30]诚如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的罗伯特·盖特(Robert Gatter)教授所指出的,即使假设联邦地区法院以某种方式声称拥有管辖权,也很难想象它能依据《国际卫生条例》条款作为私权执行,而美国明确理解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一项私人强制执行的义务时,这种主张该如何成立?[31]

 

2. “被告允许病毒传播”

 

密西西比州诉状用了3个自然段[32]只是援引《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的片面报道,在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得出被告允许病毒传播的事实结论,在笔者看来这是不严谨和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的事实论述。此外密西西比州诉状关于“被告允许病毒传播”的事实描述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2)项关于“商业行为例外豁免”规定无任何关联性。

 

3. “被告的遮掩”

 

密西西比州诉状用了38个自然段[33]片面理解国家卫健委和武汉卫健委的相关通知[34],引用美国媒体《National Review(国家评论)》[35]、《华尔街日报》[36]等未经证实的所谓“来自中国的消息来源”论证被告从事了遮掩病毒传播的行为,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诉状关于“被告的遮掩”的事实描述全是来自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属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传闻”证据,此种类型的证据证明效力较低,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和传唤有关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方的交叉发问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此外密西西比州诉状关于“被告的遮掩”的事实描述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2)项关于“商业行为例外豁免”的规定无任何关联性。

   

4. “被告行为的影响”

 

密西西比州诉状用了11个自然段[37]论证被告引发的流行病对密西西比州政府和几乎所有密西西比州公民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影响。


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关于“被告行为的影响”的事实论证存在逻辑错误,首先,密西西比诉状在“管辖权和地点”中对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豁免例外”引用的条款是“商业例外”条款[38],除此之外没有再援引其他“管辖豁免例外”条款并且对于“商业行为”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例如为应对冠状疫情所需的口罩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的生产、购买和进出口医疗设备的行为。[39]但在诉状“被告行为的影响”的部分中,没有指出被告在诉状“管辖权和地点”部分中被罗列出的“商业行为”与“被告引发的流行病”和“密西西比州产生的巨大经济影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其次,密西西比州诉状中是否忽略了州政府自身应对新冠疫情的能力不足与缺失对密西西比州造成的损害、损失和影响?从密西西比州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的措施来看,密西西比州州长Tate Reeves(泰特·里夫斯)在2020年4月1日才签发州长令,要求密西西比州于4月3日开始执行居家隔离令并暂停一切非必须要商业活动。[40]密西西比州的居家禁令在4月初才发出,是全美最晚发出居家禁令的州之一,比密西西比州发布居家禁令更晚的州是密苏里州,密苏里州要求民众从4月6日开始执行居家禁令。[41]同时,在新冠疫情在密西西比州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密西西比州又是最早决定重启商业活动和放宽居家禁令的州,在“居家禁令”仅仅执行了三周以后,密西西比州于4月27日取消了“居家禁令”,取而代之的是“居家更安全”的决定,并允许大多数企业遵循卫生官员的指导重新开放。[42]诚如美国加州大学黑斯丁法学院的Chimène Keitner(奇美拉·凯特纳)教授在分析密苏里州诉中国案时所指出的:“Missouri was one of the last U.S. states to issue a stay-at-homeorder, which would als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ny calculation of damages.”[43](中文翻译为,密苏里州是美国最晚颁布居家禁令的州之一,在计算损失时也将会考虑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奇美拉·基特纳的观点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密西西比州诉中国一案中。最后,流行病的起源和传播是需要科学家、流行病学家、病理学家们一起追踪调查、科学论证的极严肃的科学问题,不是隔行如隔山的法律人闭门造车,随意揣测的主观臆断,在对于本次新冠病区起源没有权威科学论证的情形下,密西西州诉状直接给本案被告扣了一个“引发流行病”的“大帽子”,从“有罪”结论推导事实论证的过程来看,密西西比州诉状似乎与美国法治精神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

 

5. “被告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

 

密西西比州诉状第118-127自然段认为本案被告遮掩新冠病毒导致包括密西西比州在内的世界范围内更大的生命损失和经济损失,至少部分原因是希望给被告时间囤积个人防护用品。[44]被告囤积个人防护用品的动机至少部分是希望从病毒爆发期间(包括密西西比州)全球对个人防护用品需求的增加中获利。[45]对于密西西比州诉状中关于“被告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的事实叙述,笔者认为与事实不符,本案被告不是市场私人主体,不生产、制造、销售和出口个人防护用品,将私人主体从事的市场经营活动“张冠李戴”于外国政府主体,密西西比州诉状玩了一手“偷梁换柱”的把戏愚弄不明真相的美国密西西比州普通民众。

  

在诉状标题五“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


密西西比州诉状认为被告可以视为2013年密西西比州法典第75编“贸易、商业和投资的监管”第24章“消费者保护的商业监管总则”第“§75-24-3”项规定——定义中的“人(persons)”,从而受《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的管辖。[46]密西西比州诉状进一步指出被告通过共同努力遮掩新冠病毒的严重性,利用上述遮掩所提供的时间囤积个人防护用品,将制造和生产个人防护用品的公司国有化,将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出售给世界,同时将高质量的材料留给自己等有其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欺诈性贸易行为是密西西比州《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第§75-24-5项规定所禁止的不公平和欺骗的方法、行为和做法。但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第“§75-24-3”项规定中定义的“人”的具体含义是“‘Person’ means natural persons,corporations, trusts, partnerships, incorporated and unincorporatedassociations, and any other legal entity”(中文翻译为:“‘人’是指自然人、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以及任何其他法律实体”),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这是对于市场私人主体的定义,而本案被告是外国政府及其政治分支或代理和工具,都不是市场私人主体,因而《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对本案被告并不适用。

  

诉状标题六“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 


密西西比州诉状认为本案被告通过限制或试图限制与个人防护用品有关的贸易自由和/或通过囤积个人防护用品和试图垄断市场,本案被告向世界其他地方隐瞒了病毒的性质,来限制或试图限制个人防护用品的贸易自由。被告为个人防护用品的需要创造了一个成熟的环境,囤积个人防护用品以干扰自然供求模式,并从事将此类产品贩运至不当得利的活动,从而违反了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47]笔者认为,密西西比州诉状关于本案被告限制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从来没有实施囤积个人防护用品的市场经营者行为,本案被告本身也不从事生产和销售个人防护用品的商业行为,此外为了加强中国市场主体对其他国家出口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标准,本案政府被告实际上从事了一系列强化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监管行为,例如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48](2020年第5号);海关总署在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称,从4月10日起,将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和呼吸机在内的十多类商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49]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50]。发布这些公告都是中国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这种行政监管行为绝不是市场私人主体可以替代和从事的。

  

诉状标题七“救济请求”  


密西西州诉状要求依据密西西州法典Miss. Code Ann. § 75-24-1, et seq. and Miss.Code Ann. § 75-21-3获得如下救济:

1. 依法判决原告获得全部赔偿;

2. 赋予原告禁令救济;

3. 判决原告获得一切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4. 依法判决原告获赔全部实际损失;

5. 依法判决给付原告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害赔偿;

6. 判决原告获赔因起诉本次民事诉讼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7. 授予原告法律授权的所有判决前利益;以及

8. 给付原告法院认为的公正和适当的进一步救济。


密西西比州诉状在“救济诉求”中的第3项赔偿是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但是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6节的规定,“对于外国根据本法第1605节或第1607节无权享有豁免权的任何救济请求,在同样情况下,外国应以与私人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承担责任;但外国除其机构或工具外,不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造成死亡的任何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的法律规定或已被解释为规定仅具有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则该外国政府有责任赔付实际或补充性损害赔偿,其金额由因死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伤害来衡量。提起本诉讼,是为了因该死亡事件遭受伤害人的利益。”,[51]即,如果外国政府因为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存在而需要承担责任,外国政府不应承担惩罚性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密西西州诉状要求中国政府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与《外国主权豁免法》相抵触的。

以下为诉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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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资深法官(Senior Judge)是美国联邦法官的一种半退休形式。要获得资深法官资格,法官必须年满65周岁,并且法官的年龄和在联邦法院的服务年限的总和必须至少为80周岁。在资深法官席位上,他们可以获得法官的全额工资,但可以选择减少案件数量。此外,资深法官不占有联邦法官名额,当联邦法官获得资深法官地位空出法官名额后,美国总统可以向参议院提名新的联邦法官填补资深法官的空缺。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Senior_status。

[2]诉状原文中没有标题的数字编号,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引用各标题的数字编号系笔者添加。

[3]英文原文为:“Plaintiff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ex rel.Lynn Fitch,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files this Complaintand, in support thereof, states the following”。诉状中的exrel为拉丁语ex relatione的缩写,含义“有关联”或“有信息”,用于州总检察长代表州政府提起诉讼。

[4]参见诉状第10-16自然段。

[5]参见密苏里州诉中国案诉状第19自然段

[6]参见诉状第18自然段。

[7]参见诉状第25自然段。

[8]参见诉状第32自然段。

[9]同上注。

[10]参见Yaodi Hu v.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t al.案第7号法庭文件“Report AndRecommendation”,第5页。

[11]本案案号:No. 03–20833,本案受理法院:美国联邦地区佛罗里达南区法院,

[12]参见577 F.Supp.2d 1253 (S.D.Fla. 2008)

[13]参见402 F.3d 274,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irst Circuit.

[14]参见诉状第33自然段。

[15]参见诉状第34-35自然段。

[16]28 U.S.C. § 1605(a)(2)的英文条文为:“(a) A foreignstate shall not be immune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or of the States in any case … (2) in which the action is based upon acommercial activity carried 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foreign state; orupon an act perfo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nection with a commercialactivity of the foreign state elsewhere; or upon an act outside the territory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nection with a commercial activity of the foreignstate elsewhere and that act causes a direct effect in the United States.”(笔者翻译的中文为:“(a)在以下的任何情况下,外国政府不应享有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管辖权豁免……(2)以外国政府在美国国内从事的商业活动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对于外国政府在任何场合从事的商业活动,只要与此相关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完成,并以此行为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对于外国政府在任何场合从事的商业活动,即使是美国领土之外的相关行为,但只要起结果直接作用于美国国内。·

[17]参见诉状第36-38自然段。

[18]参见诉状第39自然段。

[19]28 U.S.C. §1391(b)(2)-(3)的英文条文为:“Venue inGeneral.—A civil action may be brought in—(2)a judicialdistrict in which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events or omissions giving rise tothe claim occurred, or a substantial part of property that is the subject ofthe action is situated; or(3)if there is no district in whichan action may otherwise be brought as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any judicialdistrict in which any defendant is subject to the court’s personal jurisdictionwith respect to such action.”(笔者翻译的中文为:“一般审判地点——民事诉讼可在以下司法区提起——(2)在直接导致诉讼的主要事件或错误行为发生的司法区,或在诉讼行为涉及的主要财产在地的司法区;或(3)如无本条规定可在其他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地区,则可在任何被告就该等诉讼受法院属人管辖的司法区提起。”)

[20]28 U.S.C. §1391 (f)(1)-(2)的英文条文为:“(f)Civil ActionsAgainst a Foreign State.—A civil action against a foreign state as definedin section 1603(a) of this title may bebrought—(1) in any judicial district in which a substantialpart of the events or omissions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 occurred, or asubstantial part of property that is the subject of the action is situated;(2) in any judicial district in which the vessel or cargo of aforeign state is situated, if the claim is asserted under section 1605(b) of this title;”(笔者翻译的中文为:“针对外国的民事诉讼。——根据本节第1603(a)项的规定,可以在下列地点对外国提起民事诉——(1)”在直接导致诉讼的主要事件或错误行为发生的任何司法区,或在诉讼标行为涉及的主要财产在地的司法区;如果按本节第1605(b)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可以在外国船舶或货物存放的任何司法区)。”

[21]参见诉状第40自然段。

[22]参见诉状第45自然段。

[23]参见诉状第46自然段。

[24]参见诉状第41自然段。

[25]参见诉状第48自然段。

[26]参见诉状第50自然段。

[27]参见诉状第51自然段。

[28]参见诉状第52自然段。

[29]参见诉状第63自然段和64自然段。

[30]声明英文作准文本为:“The United States understand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s donot create judicially enforceable private rights”,参见:《国际卫生条例》英文作准文本第61页,下载网址: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246107/9789241580496-eng.pdf?sequence=1;声明中文作准文本为:“美国理解该条例的条款不产生从司法角度可实施的私权”,参见:《国际卫生条例》中文作准文本第64页,下载网址见尾注11。

[31]参见:https://twitter.com/RobGatter/status/1252729002680291333。

[32]参见诉状第65-67自然段。

[33]参见诉状第68-105自然段。

[34]参见诉状第68和83自然段。

[35]参见诉状第84、92和97自然段。

[36]参见诉状第83、85和98自然段。

[37]参见诉状第106-117自然段。

[38]参见前注第16。

[39]参见前注第17。

[40]参见:https://www.sos.ms.gov/Education-Publications/ExecutiveOrders/1466.pdf。

[41]参见:https://www.kff.org/other/slide/when-state-stay-at-home-orders-due-to-coronavirus-went-into-effect/。

[42]参见:https://www.fox13memphis.com/news/local/mississippi-governor-replaces-shelter-place-order-with-safer-home-order/4FYO77SCL5G7FEN54T4O27UCO4/。

[43]参见:https://www.justsecurity.org/69817/missouris-lawsuit-doesnt-abrogate-chinas-sovereign-immunity/。

[44]参见诉讼第126自然段。

[45]参见诉状第126自然段。

[46]参见诉状第129自然段。

[47]参见诉状第134-136自然段。

[48]参见:http://tzswj.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49]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1723/index.html。

[50]参见:http://tzswj.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

[51]参见:28 U.S. Code § 1606 .Extent of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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