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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黄文旭 法律检索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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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第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在第26项主要任务中要求,“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江苏高院的规定落实了最高法院2017年意见和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的要求。


江苏高院在案例制度上一直走在前列并有自己的特色。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12月25日)规定,“参考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省法院公报)发布的在全省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省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江苏高院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地位,并将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列为同一位阶:“参考性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地位到底如何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独具特色。


此次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有了更多创新性规定:


一是规定了案例顺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在这一案例顺位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不再是同一位阶,而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列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案例之前;将最高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最高法院的所有生效裁判列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之前,使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有了明确的地位;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列为同一位阶也是一大特色,可以有效促进长三角四地法律适用统一。“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为类案检索提供了可以减少工作量的操作指引。案例顺位或案例位阶是案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江苏高院的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也符合我国实际,值得全国推广。


二是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其中,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之一“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这是最能让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落地的规定,也能鼓励当事方提交案例。结合该规定关于未检索出类案则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可以认为,江苏法院的法官们在所有案件中均应进行类案检索。


三是针对类案检索的不同结果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该内容部分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的规定,但又有所创新。法官检索到类案并拟参照类案做出裁判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判,发现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拟改变类案裁判规则、未检索出类案等三种情形下,均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官类案检索的动力:没有类案,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在检索到类案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径行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法官不能径行创设裁判规则,只有审判委员会才能创设裁判规则。法官只有检索到类案,才能径行裁判。这意味着,在法官的权限内,对于有类案的案件,法官只能参照类案进行裁判,对于新类型案件,法官无权径行裁判,只能提交审判委员会。法官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参照类案作出裁判,要么提交审判委员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几年前就在推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但法官太忙,案件太多,哪有那么多时间去写类案检索报告?因此,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的落地存在诸多阻碍。当然,法官做类案检索本身是有动力的,有了类案,法官做出裁判会更加有底气,更加心安,只是不愿意再花时间去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根据江苏高院的规定,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的简化和形式多样化更易于操作,是在为法官减负。


希望此次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能让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落地,也期待该规定为我国案例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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