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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标准流程

王嘉璐 法律检索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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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可检索


作者:王嘉璐,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届法学专业本科生。


类案强制检索时代,9步法破解检索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根据《意见》,律师可以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鉴此,如何快速、准确、全面地检索类案,破解检索难,再次被提上日程,成了每一位律师不得不认真思考的命题。


本文愿抛砖引玉,将检索类案的思维过程分解为图例中的9步,期望借助体系化的思维,达到高效检索类案之目的。



Step 1:提炼基本事实


《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的起点是事实,只有基本事实大致相同,探讨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方有意义。因此,第一步工作是将基本事实从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何为基本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将基本事实界定为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譬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行为系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诉讼时效为权利受限事实,债务已经履行为权利消灭事实。根据基本事实的定义,以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为主线,能够更有体系地梳理案件事实并完成基本事实的提炼工作,确保类案检索的起点“不跑偏”。


Step 2:明确检索问题


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是法律思维活动的基本路径,好的设问是成功的一半。提炼基本事实后,可尝试从以下几点提出检索问题:


1. 某行为是否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如一方发送微信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 谁得向谁基于何种请求权请求什么?如承租人能否基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3. 谁基于何种行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如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合法合理?如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好的设问是思维的“钩子”,也是待解的“谜语”,能够引导律师在限定的框架内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Step 3:初步提炼关键词


关键词的提炼关乎检索的成败,再怎么强调其重要性也不为过,而关键词从哪里来?案由、法律关系、关键事实、法条似乎都能够成为关键词的来源,但本文建议在众多关键词的来源中,首先从已明确的检索问题中提炼关键词。原因如下:


1. 以案由作为关键词会导致判决的遗漏。我国的民事案由分为四级,体系相当复杂,当四级案由不好界定时通常会归入上一级或上几级案由。不同法院对同一类案件在案由归属上经常有所不同[1]。以“约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为例,部分判决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而部分判决以“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如仅以前者作为检索关键词进行检索,势必将遗漏部分判决。


2. 以法条作为关键词难度系数较大。实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部分问题如善意取得可准确定位到《物权法》第106条,但仍有相当多的纠纷无法一上来就进行准确的法条定位,故初步检索时,不建议以法条作为关键词。


鉴此,在明确了检索问题后,建议直接在检索问题中提炼关键词。譬如“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中,关键词可初步提炼为“未实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提炼检索问题中的“基本事实+法律后果”,作为初步检索的关键词,有助于在无法准确定位案由、法条的情况下,快速破题。


Step 4:代入通用数据库微信


初步确定关键词后,之所以选择代入通用数据库微信作为检索的首站,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检索门槛低:相较于专业法律数据库,微信的检索门槛无疑更低,律师直接使用生活化的语言如“隐瞒债务+转让股权+赔偿”便可以检索到大量以实务为导向的推送,并不必然需要掌握“或有债务:转让方未予披露的、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现实存在或者交割日后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个法律概念。对于初涉陌生领域业务的律师来说,微信上众多语言平实、“接地气”的实务类推送无疑有着较好的背景引入作用。


2. 归纳总结性强:专业法律数据库对于判决的呈现结果不经过任何整合与梳理,均以单个方式呈现,需逐项点击、逐个阅读判决方能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然在微信中,部分“案例检索报告”、“案例大数据报告”、“类案分析”、“裁判规则”类推送的作者往往会借助3-5个类似的判决,梳理归纳裁判观点。因此,律师只需要阅读一篇推送,便可获取多个类案判决并了解相应的裁判规则。(如下图所示)




Step 5:抓取新的关键词,扩大关键词库


依据前4步,实际上律师已经完成了一次初步检索,初步检索的核心意义不在于通过微信找类案,而在于通过实务推送中抓取新的关键词,扩大关键词库。毕竟,谁也不能确保只依据一组检索关键词便“一击而中”,而是需要尽可能多地储存“子弹”,扩大关键词库,以提高“命中率”。具体而言,律师应留意推送中出现的以下两类关键词:


1.法律条文关键词2.裁判观点关键词


例如,客户咨询如公司股东质押股权,但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是否合法?以“股权质押+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作为关键词,在微信中初步检索,阅读推送,可以抓取出以下新的关键词:




1.《担保法》第78条第3款2.《物权法》第226条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4.无须其他股东同意5.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新关键词的基础上,以“《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股权质押+无须其他股东同意”“《物权法》第226条+股权质押+无须其他股东同意”作为新关键词进行检索,有助于提高检索的精准度。


Step 6:代入专业法律数据库


借助通用数据库微信进行检索,仅是起到初步背景引入、拓宽检索思路的作用,具体实质性的检索工作仍然离不开专业的法律数据库。


《意见》第三条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除中国裁判文书网外,原则上只要检索结果真实准确,亦可以选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聚法、元典、无讼等数据库。但在众多专业数据库中,本文推荐法信作为首选的专业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原因如下:


1. 最高院要求法官在制作检索报告时应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作为检索工具。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文、《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文。


2. 地方法院如深圳中院亦要求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进行检索。具体依据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关于类案、关联案件检索的工作意见(试行)》。


因裁判文书网时有卡顿,建议使用法信作为首选的专业数据库,有助于与法官的使用的检索工具保持一致。


Step 7: 依据顺位逐级检索


《意见》第四条规定: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优先检索”的表述隐含了类案的效力位阶规则,即最高院案例优于地方各级法院案例,新案例优于旧案例。类案效力位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在哪儿打官司就找哪儿的判决”的检索偏见,迫使律师将目光首先放置在效力位阶的“金字塔顶”——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上。毕竟,指导性案例具有排他效力。一旦在检索结果中出现了指导性案例,就排除了其他类案的适用空间。[2]试想,如律师只检索案件管辖法院的判决,而对方律师检索出了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后者将直接排除掉前者的适用可能。


鉴此,本文建议律师使用法律专业数据库左栏的筛选功能,根据效力位阶从高到低检索类案,优先阅读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



Step 8: 填写检索记录表


前7步流程走完,律师势必已选用了好几组关键词,在数据库中完成了几轮检索,但这并不能够保证一定会有好的结果,甚至有的情况下,别说最高院的案例,连省高院案例都未曾检索到。本文认为,类案检索的成功离不开检索的“留痕”,只有将每一次检索的过程都输入检索记录表,通过表格“可视化”出来,才能进行有效复核,发现检索关键词、检索语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正。


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为例,选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作为关键词,出现检索结果足有1783篇文书,逐一阅读难免耗时耗力。通过在检索记录表中调整关键词,增加关键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争议”。检索后发现,所得判决仅166篇,无疑大大减轻了阅读的负担,提高了检索的效率。



Step 9: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依据《意见》第八条: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主要有文字式和图表式两种类型。文字式以类案精析为基础,该类型的类案检索报告的特点在于,可以全面展现并深入分析针对争议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以及裁判观点。图表式则以多案对比为基础,打破了传统报告的形式,采用纯表格的形式进行,将其与待决案件进行要素上的分项比对。[3]


《类案检索,这是深圳中院的答案》一文中,针对一类案件,即对于拟提交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深圳中院选用以类案精析为基础的报告式案例检索报告;针对二类案件,即对于检索结论清晰无争议但按规定应当检索的其他案件,深圳中院选用表格式结论。附笔者制作的参考类案信息表

 

                     参考类案信息表

案号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来源

公报案例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

行政赔偿

当事人诉求

其主张的损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房屋损失;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房屋内物品的损失。

基本案情

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原告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且诉讼期间内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裁判观点

 

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裁判原文

“案涉房屋系因旧城区改建而被拆除,如系依法进行的征收与拆除,许水云既可以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类案检索是法律人的日课,说是法律人一生的修行亦不为过。类案检索的的快、准、全,离不开每一天的刻意练习以及检索完成后对检索过程进行深度反思。通过“练习+记录+反思+修正”的模式,能够及时复盘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检索的能力;通过体系化思维,能够避免类案检索的思维过程过于发散,陷入“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混乱,既定的步骤迫使思维在设定的轨道上逐步推演。


破解“类案检索之难”,“乘风破浪”的法律人正在路上。



[1]张健:《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检索关键词》,公众号法悟。

[2]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地位及其运作》,《法律适用》2020年12期。

[3]齐晓丹、史智军、王天水:《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中的四个重要问题》,《法制日报》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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