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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苏里州诉中国案”的关键时刻要到了!

法律检索 2022-01-10 17:32

Editor's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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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际法实践与批判 Author 批判法的小学生

来源:国际法实践与批判,作者:批判法的小学生


在中国全力抗击国内新一轮疫情的这一段时间里,美国的“密苏里州诉中国案”已悄然走过了自2020年4月案件发生以来最复杂最惊心动魄的一段时间。案情进展之迅速、情况之危急,并不亚于国内疫情的这一轮反扑。2021年12月15日,密苏里州东部地区法院不顾中国的“国家豁免”主张,启动了对中国的全面缺席审理。经中国的迅速应对,2022年1月6日,法院又发布命令暂停“密苏里州诉中国案”对中国的缺席审理。

 

一、案件的进展(该案主要时间线见文章末)

该案中,尽管中国政府及各部门并未出庭抗辩,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却已于9月和12月提交了两份“法庭之友”意见。然而,这些意见似乎并没有对法官带来任何触动。2021年8月16日和12月15日,密苏里州东部地区法院分两次同意对武汉病毒研究所等3名被告和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等6名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在事实上已经等同于在2021年12月15日起全面剥夺了中国政府在该案中享有的国家豁免。而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更是在法庭作出上述决定的6天内,就迫不及待地向法庭提交了全面推动对中国缺席审判的开庭申请。

两周后的2022年1月4日,白衣骑士“维护国际法”(Upholding International Law,一家主要律师在荷兰的不知名机构)再次向法庭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从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无权提起该诉讼(身份、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美国法下的“政治问题原则”、CPC同样享有国家豁免和不可抗力(Foce Majeure)角度,强化了其在2020年9月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认为原告起诉中国政府,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并不成立。

两天后的2022年1月6日,密苏里州东部地区法院法官Stephen N. Limbaugh Jr.迅速颁布法庭意见和指令,决定如下:

1、要求该案原告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和作为“法庭之友”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不迟于2022年2月7日之前提交补充意见。

2、暂时(Without Prejudice)拒绝原告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提出的启动证据开示、案件管理和庭审程序等一系列程序申请;

3、同意“促进国际法”补充提交“法庭之友”意见。

4、暂时停止对本案的缺席审理,直至法院就该问题发出进一步的通知

至此,“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中国政府面临的危机暂时得到了缓解。下一阶段各方将主要围绕美国法院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简称FSIA)下对于该案是否享有“属事管辖权( 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这一核心问题来展开讨论。


二、案件未来的走向

“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中,中国能够预想到的最差选项,是对案件不提出自己的立场和国家豁免抗辩,而任由原告单方面肆意任意推进诉讼程序。此前我们曾经分析,“密苏里州诉中国案”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第一阶段,是送达阶段

该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造司法送达障碍,使原告的传票无法进行司法送达、或者是出现送达的程序性瑕疵、或者是通过制造各种程序障碍至少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对于“新冠疫情系列诉讼”的私人原告而言,这种程序上的障碍会导致原告自行撤诉。中国政府当前以美国法院发出的传票会侵害《民商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国外送达公约》第13条所保护的“中国的主权和安全”为由拒绝司法送达,目前来看,我们第一阶段的目标已经顺利达成:“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从2020年4月到2021年12月,光是送达就耗费了密苏里州总检察长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其他二十多个“新冠疫情系列诉讼”的半数案件,私人原告也已不堪重负自行撤诉。如果第一阶段未能成功阻止案件推进,则案件就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是管辖权异议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利用美国《宪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中国政府享有的国家豁免。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部分:1)内部工作,是需要说服我们内部的同志们理解“向美国法院提出其对中国没有管辖权之主张,并不代表中国接受美国法院的管辖”这一法律立场,保障我们外部工作的顺利进行;2)外部工作,是仔细分析如何利用美国法和国际法来最大限度保障中国的国家豁免权。

我们看到,目前中国采取了一种折衷做法,即: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从中国的角度、侧重于美国法层面提出中国立场,再由“促进国际法”从第三者的角度、侧重于国际法层面提出一些专家意见,这样就很好地兼顾了内部和外部的工作。

目前第二阶段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整体而言我们的相关司法文书和程序应对还是不错的。从美国法的规定和正常法律逻辑上来看,只要美国法院能够严格执行美国国内法,我们将案件阻止在第二阶段的概率还是很大的。但是,如果美国法院受政治影响、或者是利用一些美国法下的程序性漏洞、或者是美国议会通过在新冠疫情问题上剥夺中国国家豁免的立法,认定其对中国有管辖权,那么案件就会进入第三和第四阶段。

第三和第四阶段,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甚至对中国不利的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们目前能够预测到的最差情况,我们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坚决不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在采取外交和法律反制机制的同时,在国际法层面应迅速启动维权机制。这一阶段,无论美国法院是通过滥用国内立法的“侵权例外”或“商业例外”等情况对案件进行政治操弄(届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是无法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起上诉的),还是通过国内新立法直接剥夺中国的国家豁免,其在国际法层面无论如何都是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的。中国届时完全可以同步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美国的诉讼(参考“德国诉意大利案”),美国这种以疫情为由任意剥夺其他主权国家国家豁免的行为,被国际法院认定为非法的概率很高,甚至是对于那些任意剥夺中国国家豁免的立法,我们也可以择机请求国际法院对其出具国际法违法性的咨询意见。


从密苏里州检察长在2021年12月21日向法庭提交的缺席审理的申请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密苏里州检察长将首先会在证据搜集和证据开示问题上大做文章,例如:通过要求法院发出强制作证的传票(Subpoena),使其精心挑选第三方证人提交一些可能是滑天下之大稽的反华证词,或者是直接强制传唤我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和官员,并且在其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又如,FSIA项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举证倒置,密苏里州检察长可能会通过利用法院程序,在一些问题上要求中国政府在疫情问题上“自证清白”。再如,密苏里州检察长通过将9名中国政府被告区分为中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两类,由于后者在证明责任上的标准相对较低,可能会以此促成法院对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等3名被告作出证明标准较低情况下的不利判决,密苏里州即可以对外宣称其获得了胜利等。如此种种,花样翻新。在美国法下打程序,可用的方法要多少有多少,今后案件如果真到了要讨论实体的那一步,我们再详细论述。


整体而言,一旦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一旦中国的国家豁免抗辩被该法院拒绝,不论该审判的事实真相和庭审结果如何,光是政治炒作就会使中国在政治上就陷于被动。

所以,一旦案件进入第三阶段,就应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国际法层面、而不是仅依靠美国《宪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进行法律斗争了。

 

三、中国在国际法层面的底线安排: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一旦案件进入第三和第四阶段并进入国际法层面,中国长期以来在“国家”的国家豁免问题上所坚持的“绝对豁免”政策就能够发挥其功用了。

一方面,限制豁免从条约国际法的角度对中国并不适用。目前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即便中国已签署了以限制豁免为基础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中国政府也未正式批准《公约》,《公约》中关于限制豁免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中国。而且,中国政府在“刚果金案”中也明确表示,尽管“我国签署了《公约》,但该公约尚未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批准该公约,目前我国仍然实行一贯坚持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

另一方面,限制豁免从习惯国际法的角度对中国也不适用,因为:

1、中国在实践中一直坚持绝对豁免,中国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不容任意剥夺;

2、限制豁免并未成为习惯国际法;

3、即便是一些西方学者认为限制豁免已构成了习惯国际法,但中国在国家的豁免问题上一贯坚持绝对豁免,并因此构成习惯国际法下的“一贯反对者”,限制豁免即便是作为习惯国际法对中国也并不适用;

4、即便退一万步,认为“限制豁免”可以对中国适用,但中国抗击疫情的做法也很难构成“限制豁免”下的“侵权例外”或“商业行为例外”的事实依据,难以形成因果关系。

最后由于国际法认可中国享有“绝对豁免”,如果“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一旦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美国种种侵害中国国家豁免权的行径就违反了国际法,中国届时有充分的理由采取国际法下的反措施,对美国立即实施报复,并占有法律话语权上的道德高地,其中包括并不限于也同样剥夺美国在中国享有的国家豁免。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对国家的绝对豁免立场,在遭遇外国对华“滥诉”的时候,就能充分发挥其政治外交话语权和法律武器的价值了。

 

四、一个值得参考的案件

在程序上跟本案类似,一个可以供我们参考的案件是“金永明诉安全部案”(Youming Jin v.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557 F. Supp. 2d 131(D.D.C. 2008))。该案中,一些人于2002年开始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国家安全部、公安部、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上述部门并未出庭答辩,案件持续了较长时间。同“密苏里州诉中国案”类似,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于2005、2006和2008年分四次向法庭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认为美国法院对中国的上述部门不享有“属事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中国的上述政府部门享有完全的国家豁免。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审理程序,最终美国法院于2008年认定上述中国主体享有国家豁免,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当然,“新冠疫情诉讼”的案情和事实问题同该案存在较大差异,目前的中美关系同当时也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当然期待“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以及其他“新冠疫情诉讼”都能够取得同“金永明诉安全部案”一样的结果,但时过境迁,美国政客们不会允许我们将“密苏里州诉中国案”拖延6年之久,我们也要充分做好在近期出现对我国不利的判决的底线准备。

无论如何,我们看到我们的国际法学术共同体,诸如“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往往能够在国家需要的关键时刻,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小结

此前我们曾说过,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本人还是比较难缠的。在近期的诉讼中我们看到,检察长团队几乎每一次都能在2周左右的时间迅速提交材料并推动庭审的快速进行,这对于美国人而言已经是效率极高了。这些特朗普的铁杆粉丝们,也是憋足了一口气,赌上自己的职业生涯要跟中国斗到底。2月7日是提交中国答辩意见的最后期限,美国法院很可能会在此后部分决定中国的国家豁免问题,“密苏里州诉中国案”的关键时刻就要到了。

2月7日恰逢中国农历新年,想必这个新年同志们又要加班受累了。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和外交问题,是另一场不见硝烟的海外“抗疫战争”,向全身心投入这场战争的外交部门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老师们鞠躬致敬。


注:后台回复:“暂停审理”,获取密苏里州法院于1月6日发布的暂停“密苏里州诉中国案”对中国缺席审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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